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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老年人活動的職責

發布時間:2025-02-22 21:41:09

『壹』 老年協會工作職責和會長職責

社區老年協會工作職責:

一、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泛開展尊老、敬老、愛老宣傳活動,為老年人送溫暖辦實事,在全社區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二、老年協會本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負責制定本社區老齡和老年協會工作計劃,總結及各種活動並組織實施。

三、掌握和了解本社區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對各個年齡段的老年人實行分層次管理。對本社區60歲以上的老人摸清底數並進行登記、造冊。

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增強老年人的體質。

五、幫助老年人協調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難題,及時反映老年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組織轄區單位和居民開展為老服務活動。發揮老年人的技術專長和才智,組織發動老年人參加本社區、村公益活動,鼓勵老年人之間互相幫助。

六、協助社區、村做好其他有關老年人的工作。

老年協會會長職責:

1、在鎮老年幹部協會和村「兩委」的領導下,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傳達、布置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認真貫徹執行「老年法」和「協會章程」,依法保障、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3、為老年人排憂解難,組織會員開展助力脫貧攻堅、強化基層治理、助推鄉村振興等活動。

4、檢查計劃、會議決議和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5、負責組織監察、財務審批和有關文件簽發等工作。

6、帶頭加強學習,抓好協會理事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高和任務職能的行使。

7、協助村「兩委」抓好安全生產和信訪工作。


現狀:

現在許多村落社區中,成年男性大多在外工作,老人多留守家裡,老年協會組織重要性得以顯現。現在鄉鎮府與村委會在日常有關村務的決策中經常要征詢村老年協會的意見,在政策執行時也要力求取得老年協會的支持與配合。正是因為老年協會作用巨大,現在鄉村重大活動中都要請老年協會會長出席。因此,人們經常形象地將老年協會稱作是鄉村的「政協委員會」。

不過,鄉村老人協會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某些老年協會參與宗族、村廟祭祀活動,有搞「封建迷信」活動的嫌疑等。部分地方鄉政府擔心老年協會在村落社區中權威過重,影響村幹部的正式權威。因此,對老年協會的發展頗有些顧慮。



『貳』 老齡委是干什麼的

老齡委,全稱為中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一個地方、部門、組織、單位為了領導、管理、推動老年人群的全面工作的。其下屬機構包括各地方老齡委及中國老年服務網網路。
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日常工作由中國老齡協會承擔。
2005年8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中國老齡協會實行合署辦公。在國內以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在國際上主要以中國老齡協會的名義開展老齡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國家老齡委是副國家級。國家老齡委主任一般由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兼任。
國家老齡委也就是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1999年10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成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2、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3、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4、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老齡工作。
5、組織、協調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有關老齡事務在國內的重大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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