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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老年公寓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2024-02-27 10:46:26

A. 村委會強迫村民集資修養老院違法嗎

法律分析:村委會採取下列方式集資是違法的:
一、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二、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三、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B. 祥如老年公寓是非法集資嗎

祥如老年公寓集資活動如果符合以下特徵則為非法集資,你可參考區回分: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以下特徵答:你可以參照區分,切莫親信理財公司的各種宣傳,以免上方受騙。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C. 以老年公寓為名集資2000多萬,屬於非法集資嗎

這要看他們的集資方式和用途。集資款用於老年公寓建設的,不屬於非法集資。挪用者,視為非法集資。

D. 孟家井老年公寓集資是非法集資嗎

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該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是否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 養老院以租代售合法嗎

是不合法的。
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非法集資。一些機構或企業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或者以長期出租養老床位,銷售養老公寓使用權等名義,通過返本銷售,售後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資。
按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請廣大老年人和家屬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防止利益受損。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

F. 養老院暴雷事件,受害者們應該如何挽回自己的損失呢

「本想以房養老,如今卻面臨錢房兩空。」

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後,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

自2014年,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個城市啟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以來,一些打著「以房養老」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的騙局,讓本就起步較晚的「以房養老」推廣蒙上陰影。



非法集資騙局

中國養老金融發展報告顯示,我國城鎮老年人住房擁有率為75.7%,但是同時老年人缺乏對風險的辨識能力,針對老年人的各類騙局非常多。




《國人養老准備報告》

當前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平均收入替代率尚不足50%,因此對大部分人來說,僅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金難以達到預期的退休收入水平。

雖然「以房養老」目前步履蹣跚,但「以房養老」這個模式本身仍然有前景。



養兒防老?

養兒防老是一句流傳已久的古話,孝道是聯結父代與子代代際關系的重要紐帶。「重男輕女」觀念的背後仍是老年贍養問題。在一個經濟單位中生活,即從父居制。媳婦是從別人家娶來的,自己的女兒則要嫁到別人家去。

「中國大眾養老觀念調查」數據顯示出,雖然老年人對「養兒防老」觀念的認同度依然很高,但青年人對該觀念的認可度已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弱化。

「80後」這一代人父母已經進入退休年齡,80後群體既要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又要贍養父母,而「90後」這一代人則出生在更為典型的「4+2+1」的家庭,這一代人,有著更為開放的生育理念,無形中也加劇他們的養老壓力。

從20世紀80年代起,丁克家庭在中國悄然出現,到目前為止,近40年間,我國的「丁克一族」逐漸壯大,已經超過60萬人。轉眼間,中國的首批「丁克家族」也已步入晚年。早在1993年,美國的6180萬個家庭中,就有3480萬家庭沒有子女,丁克家庭的比例遠超50%。

在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加深、社會保險負擔日益加重的背景下,「以房養老」模式無疑充滿了巨大的魅力。

2020年5月,兩會通過國內首部《民法典》,明確新增了「居住權」這一用益物權,將房屋的「居住」使用屬性單獨規定為一項物權,今後,居住人可以憑借協議去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的居住權就可以對抗房屋權屬證書,可以更好地保障「居者有其屋」。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一制度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只要居住權人不去世,購買人將無法取得房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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