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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意外

發布時間:2023-12-14 16:15:44

養老院老人半夜私自外出意外死亡養老院有責任嗎

這個問題養老院是有責任的。
首先一條責任,養老院對老人的監護不利。因為養老院屬於半封閉的養老場所,養老院管理人員有責任監控老人的行動。老人半夜外出,養老院應當勸阻。

⑵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十一天後猝死,法院判決來了,公寓需要承擔責任嗎

老人入住老年公寓11天後猝死,公寓是要擔責任的。老人在入住老年公寓之前,都會與老年公寓簽訂相關的服務合同,來保證自己的安全。所以老人在公寓中猝死,公寓也有一定監護不到位的責任。

一、公寓在管理方面要合理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2020年7月20日,林某與南京的一家老年公寓,簽訂相關的服務合同。但是在11天後的一個夜晚,林某在如廁時呼吸衰竭並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經過法庭審查,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有提供洗澡、洗漱、洗衣服、提醒大小便和夜間巡查等服務。而林某是在如廁時發生的呼吸衰竭,公寓並沒有做到多頻次的夜間巡查。公寓在管理和服務方面,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總之,我國老齡化水平越來越高,與之對應的養老產業也隨之而出,養老產業就需要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以及完善相關的制度。這才會減少悲劇的發生。

⑶ 老人在養老院出現意外誰來負責

老人在養老院摔倒了養老院有責任。如果是老人被同院其他人打傷,除非養老院可以證明已履行了必要的監護責任,否則養老院需要承擔責任。無法證明的,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老人被養老院護工打傷,由於護工與養老院屬於雇員與僱主關系,養老院承擔替代責任,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達到虐待程度,相關人員可能觸犯刑事犯罪。
一、老人在養老院摔倒骨折怎麼辦
1、老人在養老院摔傷,如果是養老院地滑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老人在養老院摔傷的賠償問題
1、老人在養老院摔傷,如果是養老院地滑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裡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查閱
三、老人在養老院摔倒死亡怎麼賠償
1、若是老人與養老院有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的方式進行賠償;
2、雙方之間沒有協議的,養老院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賠償老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⑷ 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養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歸宿,也是很多子女無奈的選擇。然而,養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時候面臨著一個尷尬問題:去除照顧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養老院里意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責任。養老院卻認為,養老機構只是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養老院當成保險箱來保證老人的萬無一失。
近年來,此類糾紛案件不斷上演,令老人、家屬、養老院倍感沉重。本報從法院了解到相關案例,並調查走訪了多家養老院,同時請院長、家屬、民政局共同來探討此類問題,尋找解決之道,以期讓老人遠離養老院里的糾紛傷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傷離世養老院擔責40%
養老院里的老人們最害怕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因為那聲音的到來意味著傷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趙舒蘭老人被救護車從瀋河區一家養老院拉走了,再也沒有回來。老人因為摔傷住院,多種陳疾暴發,導致不治離世。
趙舒蘭的兒子陳某認為,是養老院的失職造成了母親的死亡。2013年9月,趙舒蘭被兒子送進這家養老院,趙舒蘭已經82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不過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陳某為母親辦理的是半護理。老人在養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還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趙舒蘭半夜上廁所不慎摔倒,後來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護理員向陳某告知了老人情況。陳某因為工作較忙,也沒有送母親去醫院做全面檢查。
趙舒蘭在床上這一躺就起不來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發燒昏迷狀態,養老院趕緊通知陳某,第二天,老人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幾天後老人離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護理。這起意外發生在夜間,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養老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瀋河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養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間提供的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護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養老院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根據合同約定負有提供安全的養老場所及周全的護理措施等義務而不作為的侵害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家屬在接到老人受傷通知後沒有及時送醫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綜合考慮,養老院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兒子上訴被駁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將母親送到沈陽市大東區博遠托老養護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搶救,10天後老人醫治無效去世。
薛名認為,托老中心未盡到護理義務,在換用不同的胰島素時,將過量的胰島素注入母親身體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導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擔責任,索賠146198元。
博遠托老養護中心感覺很委屈。博遠訴稱,薛母進入養老院後,院方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護理員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囑咐嚴格為其母親進行飼葯。薛母多次發病,養老院均及時通知家屬,並帶老人出院治療,並未出過錯。
大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審理認為,由於托老中心本身不是醫療機構,對胰島素的使用劑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達到醫療機構的水準,也無權決定注射的劑量和時間,對注射事項只能依照老人家屬的囑咐進行,家屬的囑咐對托老中心而言相當於醫囑,不能擅自變更。在未得到薛名的變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數和劑量進行操作並無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變更劑量不屬於托老中心的義務,而是家屬的義務。薛名作為家屬在明知胰島素劑量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托老中心調整注射劑量,因其過於自信,對是否發生事故採取了放任態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島素,所造成的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醫院診斷薛母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腦血管病等。綜合薛母的死因,認定是其長期患病,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所致,其失去意識陷入昏迷狀態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這並非死亡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從醫院的診斷上即可得出。現薛名認為母親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島素昏迷所致,理由並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薛名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記者走訪
一場官司「打」黃一家養老院
記者連續走訪了多家民辦養老院,他們都認為,在出現老人摔傷等糾紛時,養老院完全屬於弱勢一方。
開了十多年養老院的陳松蒲認為,目前民營養老院在這方面處境很尷尬,大家對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的認識有誤區。「老年人在家裡發生骨折很正常,在養老院里發生就不正常。」陳松蒲對記者說,「經驗告訴我,老人發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況是在所難免的,因為人上了年紀骨質疏鬆,一個轉身,一個下蹲,甚至吃飯都可能導致骨折,與生活在哪關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養老院發生摔傷等意外情況,養老院就難辭其咎,有的家屬會一味索要賠償。」
沈陽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長陳思對記者說,「現在養老院在照顧老人時如履薄冰,一家養老院攤上一個賠償官司,一年就白幹了,甚至一些小養老院打一個官司就能被壓垮。」陳思說,附近一家小養老院去年就被一場賠償官司「打」黃了。
為了防止老人摔倒,陳思動了很多心思,首先在養老院基礎設施上做了很多防護,比如廁所牆壁四周都安裝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牆壁都安裝扶手、攝像頭,冬季下雪後即刻掃雪除冰,將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繩子攔住禁止老人入內等。
很多時候,老人出意外並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養老院的責任,比如設施不完善、護理員不足、照顧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個別家屬對父母不負責任,比如老人出現摔傷或者突發疾病等情況,需要家屬同意才能送醫院治療,但個別家屬在接到通知後並不積極將老人送醫,有的只要求養老院的醫護人員簡單檢查救治了事,不願意送醫院多花錢,這就延誤並導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離世,家屬卻反過來追責養老院。
律師說法
「免責條款」侵犯老人權益
養老院為了保護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時都會與老人及其家屬簽署免責協議,很多養老院會在合同中專門約定「凡入住老人自行發生燒傷、燙傷、摔傷等,由自身負責,甲方不負責」。
這樣的免責聲明合法嗎?遼寧銘博律師事務所孟德堯律師認為這是無效的霸王條款,「老人與養老院之間所訂立的協議,本質上屬於服務合同的一種,因合同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依法受合同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合同相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一位老人的家屬李先生認為,養老院利用合同來保護自己利益,老人卻很難維護自己權益。現在養老院市場放開,民營養老院如雨後春筍,個別養老院無論在設施設備上,還是在人員配備上都不符合養老要求,有的養老院僅以賺錢為目的,照顧老人非常不細心,發生摔傷等意外也不及時告知家屬,而是悄悄隱瞞。
孟德堯律師說,此類案件之所以責任認定難,是因為缺乏標准。老年人因認知能力等原因,對摔傷原因難以舉證,其家人又對養老院在管理或護理老人方面存在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審判中在對雙方責任認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觀判斷為多,導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責任認定及判決結果上容易出現較大差異。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負責監管和調解
作為養老院的主管部門,民政局是否有好辦法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呢?記者從沈陽市民政局了解到,他們僅有監管責任,沒有相關方面的實質性法規可依。
沈陽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負責養老工作的趙重超感觸頗多,「近年來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但民政部門並沒有權力去認定哪一方有責任。首先應由家屬與養老院自行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家屬投訴到民政部門,我們會出面調解,仍不能達成滿意結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責任認定難,也是困擾全國養老院的普遍現象。天津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范勇處長從崗位退休後仍舊非常關注這個行業問題,他說,家屬對養老院功能應該有正確認識——養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險箱,養老院並不能完全保證老人不摔倒、不發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裡,家屬就敢保證老人不摔倒嗎?此類事件發生後,雙方多一份理解就會少一份傷害。趙重超告訴記者,養老院一旦出現打罵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況,家屬可選擇報警,通過公安驗傷,走司法程序。而對此類養老院,民政局絕對是零容忍,會根據舉報進行調查,下發整改通知書,有問題的養老院必須接受整改和處罰。
期待保障
准備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
記者從遼寧省民政廳得到消息,解決養老行業問題專題會議前不久剛剛召開,遼寧省准備為養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階段。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老人上保險後第三方保險公司將承擔老人發生意外後的責任,此舉將有效解決養老院與老人的矛盾。該保險將由財政撥款一部分,養老院繳納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國其他省市養老機構也一直在尋求解決此方面問題的良策。天津養老機構正在探索階段,南京養老機構已經開始實施購買「公共責任險」方式。
記者從沈陽市幾家養老院了解到,他們以前也嘗試過為老人上保險,但一方面因為賠付率比較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意出這個險種,另一方面理賠相當麻煩,所以養老院以及老人都不願意上這個險。不過,這次民政廳將提高保險額度,保險公司也因此會願意設這個險種,老人在理賠時也會相應獲得較高賠償,所以養老機構目前非常期待這項舉措的實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務功能更細化可避免糾紛
截至2012年底,沈陽市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超134萬,養老產業的規范化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國外養老產業成型的模式可以成為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經驗。
天柱山老年公寓陳思院長曾專門去美國考察養老產業。她說,美國的養老機構服務群體特別細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糾紛。
養老機構會根據老人身體狀況進行分類收取老人,有專門針對特殊群體,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復老人等群體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專門提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服務,包括做飯、洗澡、洗衣等;特護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兩種類型所需要的服務外,還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包括從傳統的醫護房間到特別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療的房間;還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與日常生活、葯物服務有關的協助,只是提供一個環境優美、舒適的居住社區。「我們現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屬於混合收治,相對而言不能更專業地為老人進行服務。」陳思說。
在防範老人發生意外方面,美國的養老院基礎設施採用科技化、信息化、標准化結合方式。比如在戶外,各處都有緊急呼叫按鈕,每個老人都有一塊一塊機器定位手錶,值班室通過GPS定位來對老人緊急狀況進行監視。更高級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間內安置紅外線感測裝置,因為室內安放攝像頭是侵犯老人隱私的,紅外線感測裝置通過熱力、動力等不同探測方式機械化自動預警,一旦老人在室內某個地方靜止時間超過半個小時或者一個小時,監護人員就會收到報警。

敬老院老人自盡誰負責賠償

柳律說法-老人在養老院期間自殺,如何賠償?
案由:生命權糾紛
原告:夏1、2、3、4等四人
被告:XX夕陽紅養老院
案情介紹:
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擔保人)簽訂一份《入寓協議書》,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樓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費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間發生不屬於公寓工作人員直接責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聽勸阻獨立行動摔倒骨折和老人間發生爭執造成傷害及不可預見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本協議履行期內不允許獨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聽勸阻者,發生一切意外(丟失、摔、碰、車禍、死亡等),乙方概不負責;協議並由丙方代替甲方簽字、蓋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殘);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無論何因,有鬧思想情緒,老年痴呆、抑鬱症、精神分裂等),如果發生自殺、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後果,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在該協議的首頁另有手寫內容「老人不聽勸,好外出,不服從管理,經家屬同意,讓她外出,如不聽勸,出現一切意外,概不負責」,該手寫內容的下方有夏3的簽名。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陽紅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條約定「(七)晚間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須請假,請假一天必須由院長批准,並當天晚上8點以前歸院;請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會批准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同意後方可外出,外出前須辦理好相關手續並與院長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假期完後要按時歸院」
2018年7月14日5時27分許,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有群眾稱在XX市XXX區XX小學南側,有一個老太太躺在樹旁邊,身邊有敵敵畏。出警後到現場經了解,120已將老太太送至醫院救治,其家屬也到達醫院陪護。當日,因急救李X英花費救護車費130元、搶救費元,合計元。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死亡原因」為有機磷中爛滾孝毒。按原告之間的約定,事發當月由夏4照顧李X英,夏4向被告繳納了當月的費用。
原告訴求:
1、依法判決對方賠償醫療費元、死亡賠償金236000元(47200元×5年)、喪葬費元(79741元÷12個月×6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費500元;2、訴訟費由對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
一、根據XXX醫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死亡原因」為有機磷中毒。結合接處警記錄,在無證據證明具有他殺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李X英對自身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雖然本案當事人簽訂的入寓協議書中雖約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殺等夕陽紅公寓不負賠償責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簽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現意外夕陽紅公寓概不負責的內容,但上述約定以及夏3簽字內容並不意味著對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動情況夕陽紅公寓可採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態度。
二、根據《夕陽紅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條約定「(七)晚間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須請假,請假一天必須由院長批准備脊,並當天晚上8點以前歸院;請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會批准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同意後方可外出,外出前須辦理好相關手續並與院長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假期完後要按時歸院」的規定,夕陽紅公寓並沒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李X英外出請假及相關詢問登記記錄。故夕陽紅公寓未能完全盡到其管理職責,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責任。夕陽紅公寓辯稱李X英是自殺死亡與夕陽紅公寓無關的理由不予採納。綜合考慮李X英老人自身過錯和夕陽紅公寓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夕陽紅公寓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餘的損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一、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於飢稿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夏1、夏2、夏3、夏4各項損失元;
二、駁回夏1、夏2、夏3、夏4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10元,由XXXXX夕陽紅養老院負擔。
XXXX夕陽紅老年公寓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的證據。
柳律說法: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意味著,當事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養老院住院期間受到人身傷害,首先推定為養老院存在責任、應當賠償。但是養老院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本案中,雙方雖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簽署了書面的協議,並限定了養老院的免責條款,但是基於締約合同的最基本准則,當事人之間簽署的限制一方權利或者加重一方責任的約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
3、如果老人入院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實務中,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養老院的過錯責任進而作出相應的賠償。
我是柳律師,
我在煙台!
2021年08月08日

⑹ 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傷害,養老院應如何補償

應該先判斷責任。
如果養老院有責任,則養老院需要賠償,賠償金額根據責任比內例來承擔。養老院常見有責容任的情況有,地面濕滑,欄桿護欄不穩定等等。
如果出於老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則養老院一般沒有責任。比如老人自己走路不穩摔倒,則養老院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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