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年痴呆犯罪需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嗎
您好,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18條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版自己行為的時權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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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輕度老年痴呆症可以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嗎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回是無行為能力人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若該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宣告後,該老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為進行民事行為。
『叄』 老人老年痴呆是否可以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求解,急啊 求相關依據
應該是的,相關依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專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屬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不得不對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
編輯本段分類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即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肆』 老年痴呆無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法律分析: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法院受理後會委託機構給老人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果出來後再裁定申請人為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伍』 80歲老人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80歲的老人如果是智力正常沒有痴呆現象的話就是屬於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出現智力障礙和老年痴獃等症狀的話就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疇。所有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而定。『陸』 老年痴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法律分析:老年痴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相關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柒』 老年痴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嗎
法律分析:若該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宣告後,該老人的監護人,可以代為進行民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老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老人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老人民事活動由老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