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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兌老年公寓的

發布時間:2023-09-11 12:04:50

① 三亞老年公寓哪裡好

三亞盤鷹公寓:

從網上選房、預定、接機、入住、用餐、娛樂、客服、送站等有一整套流程管理與入住系統。

目前經營公寓樓三棟,有海景標間、套房、復式多種房型選擇,全部配有家私。

公寓分別為一、二線海景公寓,離海近,周邊商業、機場、交通、購物、醫院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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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撫順有養老院出租外兌的嗎

撫順有養老棚弊院出租外兌的。根據查詢相關資料得知,撫隱和純順有養老院出租外兌的,遼東路73號,灶咐撫安路10號,晉雲大街89號都有出租外兌的,可以前往這些地方具體談。

③ 老年公寓營業執照可以出兌嗎

任何執照出兌都是違法的,會被吊銷。若是連實體店一起轉讓,要去工商辦理過戶手續。

④ 養老社區的用地性質

既然是用於從事租賃這種商業活動的,而不是用於居住的,當然是屬於商業用地。

(4)出租出兌老年公寓的擴展閱讀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⑤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貨)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傲相應土地價款。

⑥ 公辦老年公寓房間可以出租房間嗎出租有政策依據嗎

單獨的房間出租是沒有法律和政策約束,老年公寓出租屬集體行為,收入投入養老事業合情,合理。但是必須是剩餘房間,無老年居住閑置可以對外出租。

⑦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細則解析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細則解析

據《新聞晨報》報道,養老地產高速發展的背後也有隱憂。多位業內人士透露,過去有的開發商涉足養老地產,其實本意是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和限購政策。此外,也有的項目號稱“養老房”,實則是變相的“會所”、“酒店”,看似豪華實則缺乏基本的養老設施和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產權性質也不明。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約法三章”。

《意見》首先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才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此范圍。

《意見》規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否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

《意見》還規定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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