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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老年人活動

發布時間:2020-12-14 17:41:53

A. 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心裡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一、提高心身健康水平、增強體質隨著衰老和體弱多病,名譽地位已不再象以前那樣有現實意義了。有個健康的身體,行動方便,能隨心所欲地參加家務勞動和社會活動,那才是老人最大的幸福。體弱多病,給老年人帶來種種軀體不適,如疼痛、便秘、食慾不好、消化不良和睡眠障礙等,可導致焦慮及朝不保夕的不安全感。由於患病、行動不方便,不但與社會交往減少,甚至料理個人生活也很困難。因久病引起某些兒孫的厭煩冷淡;醫葯費用的開支加重,致使實際生活水平下降,這些都可增加老人的孤獨、寂寞、與世隔絕、悲觀失望、自嘆自憐和厭世之感。處於此情此境,哪有幸福愉快可言。對老人的幸福來說,其健康的自我評價,比實際的健康狀況更具重要意義。這種自我評價包括有兩個標准,即實際健康水平的高低和老人對疾病不適感的態度。自我健康評價高的老年人,其晚年幸福高於自我評價低者,而自我健康評價低的老年人,由於對疾病的過分擔心、焦慮、病感增強、對死亡恐懼,整日憂心忡忡,十分不利於老人的心身健康。在老年人心身健康的實踐指導中,應實事求是,指導老人正確評價自己的健康,對健康應持樂觀態度。健康的好壞還影響老人的認識活動。健康不良者,多有日益衰老和死亡臨近感,因之悲觀、絕望甚至想早死了事。由於健康不良的影響,老人自感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自暴自棄,稱自己是思想僵化、知識老化、血管硬化,即將火化的「四化」幹部,足見其悲觀消極的態度。健康對老年人幸福的影響比經濟水平的高低更重要。我們發現,雖然是低收入的老人,如其對自我健康評價高,則其晚年的幸福感也高,「樂天安命,怡然自得」。相反,富裕的老人,如對自我健康評價低,雖然錢多,卻不一定感到幸福。因此,應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特別是對老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研究,並改善老年人的衛生保健措施,以提高對老年病的防治水平。二、維持與社會接觸國內的調查表明,有1/3的老人不願意退休,健康的退休老人中,有50%希望繼續工作。老人深感社會生活的重要性,他們通過各種方式,走向社會,保持與人交往,從社會生活中尋找友誼、精神寄託和生活的動力。老人希望通過新的社會角色身份,發展自我實現,以補償他們的社會活動范圍的縮小。1/3的退休老人有自己的興趣和愛好活動,兼職兼差,充當顧問,或從事某些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活動。46.2%的老人認為工作或勞動是為社會盡責,27.1%的老人認為工作會使他們愉快,24.6%的老人把工作視為獲得經濟上補償途徑。這些統計數字表明,老年人參加社會工作,是人生價值觀的體現,他們力圖擺脫衰老的限制,回歸社會,在繼續學習、工作和與人交界中擺脫空虛感和孤獨感,以求得精神上的充實與愉快。同時,社會對老年人成就的肯定,以及對老年人的尊重,都會增強老年人的自尊心和榮譽感。所以,為他們提供發揮余熱的機會,使他們對社會有貢獻、有作為,有精神充實的愉快,這是老人心理衛生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三、獨立支配的經濟收入有無經濟收入,和經濟收入的多少,必然影響老人的晚年幸福和在家庭中的地位。我國目前尚有一大批無經濟收入的居民和農民老人,他們依賴子女贍養,而沒有自己支配的經濟權。收入低的老人也會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影響生活水平。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再加上物價上漲及部分兒女的態度不端,都會造成老人對生活保障的擔心,在憂愁中渡過殘年。故在老人的心理衛生工作中,應重視改善老人的經濟條件,使其能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以維持生活。四、家庭和睦老人的生活有子女體貼照料,有病能及時診治,經濟上有保障,父慈子孝,就會使老人感到溫暖,家庭成員間和睦,友愛互助,而使老人備享天倫之樂。有些家庭,尊老傳統受到破壞,子女對老人的生活不聞不問,把老人選為勒索和役使對象,老人在精神上備受折磨,出現焦慮、抑鬱,並有萬念皆空、前景渺茫之感。在這種不愉快的逆境中,假如老伴尚存在,尚可相依為命,互相照應體貼。一旦老伴去世,孤單一人,實難適應這種悲慘凄涼的晚景。所以,幫助喪偶老人在自願的前提下,重組家庭,對於孤寡老人的心理衛生也是一個主要環節。五、生活富於藝術為了更好地安排晚年生活,提高生活情趣,應持如下原則:1.生命在於運動老人不能太清閑,只要不過分勞累和緊張,生活安排得弛張有度,對心身健康有好處。2.愛勞動從家務勞動做起,也可做些力所能及的社會義務勞動,並體會其中樂趣。3.培養興趣和愛好根據自己的文化、愛好和條件,自由選擇。琴、棋、書、畫或栽花、養鳥、釣魚、體育鍛煉等,都可以培養老人對生活的熱愛,既可體會人生的樂趣,又可陶情冶志,養生益壽。4.交朋友相互多串聯,在人與人交往中,可以交流思想、抒發感情、互相安慰鼓勵、學習交流生活的經驗。這種交朋友活動,可以減少孤獨空虛和消沉之感,體會到人間有友誼,無處不溫暖。5.活到老,學到老要關心國家大事,讀書、看報,不斷更新知識。有造詣的知識分子,尚可在晚年著書立說,總結一生經驗。6.不可沉溺於某種愛好通宵達旦地的打牌、下棋,或久看電視,自不量力地過勞旅遊,都是應當禁忌的。六、發揮社會支持系統的作用老年是許多危機和應激因素集中於一起的時期。老年人和青年人相互比較,會在短時期內喪失更多功能東西。如退休引起的原社會角色的喪失、收入減少、離開熱愛的工作和熟悉的朋友、晚年喪偶、同齡親友相繼死亡、體弱多病等,都會給老人帶來許多心情不安的各種應激因素。在這些因素的威脅下,會破壞老人的幸福晚年。因此,政府、社會、單位、鄰里、家庭及親友等,都應對老人給予關心、安慰、同情和支持,為老人建立起廣泛的社會支持系統網,形成尊老、敬老的社會輿論,滿足老人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發展老人服務事業,提供老齡食品和服裝,改善居住條件,建立老人公寓、老人病院、老人門診,極大地方便老人的生活和保健需要,以克服衰老所造成的生活不便。不斷豐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為老人開辟娛樂場所,在報刊、電視、電台的節目中增添老人所喜愛的內容,指導老人過好晚年生活。此外,還應加強老人的社會保險和法律保護,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享受天倫之樂,歡度晚年提供社會保證。七、從戰略觀點預測和規劃老齡問題我國人口居世界第一,老年人的絕對數相當於整個歐洲老年人的總數。而且,我國老齡化的進程快,60%的老人分布在農村,他們的生活水平還很低,文化、精神生活缺乏,社會福利事業還不完善。因此,應從戰略的觀點進行預測和規劃,以解決好老齡化帶來的問題。現代社會已形成科學、技術、生產、生活等方面緊密聯系的動態大系統,越來越要求有關各科專業協同工作,以促進社會發展整體最優化。所以,國家有關部門應從政治、人口學、社會學、生態學、醫學和經濟學諸學科對老年人的心理衛生問題進行綜合研究,以提出相應決策和措施。

B.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如何更好的落到實處

一要落實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工作機制,各有關方面要回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形答成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合力。
二要著眼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要求,拓展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主的多種形式,發展養老事業,保障老年人生活、醫療、學習,開展文體活動和維護權益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三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尊老、敬老、養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要加強監督落實力度,各級人大常委會以及其他監督主體,要結合執法檢查,媒體監督等手段,督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好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把老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C. 老年人保護眼睛有哪4個辦法具體要怎麼做

都說眼睛是心靈的窗戶,擁有一個好眼睛會讓人顯得更有光彩。老年人保護眼睛有哪些方法呢?我認為以下4個方法就很好,大家可以學習一下。


4.通過活動眼睛來保護眼睛。
我們不但要適度的鍛煉身體,也要適度的活動眼睛,通過規律地旋轉眼球,能夠有效的鍛煉我們的眼睛,在沒事的時候也可以多出去走走看看,我們的眼睛在看近處和看遠處的時候就相當於在活動,而且看綠色的植物還能夠緩解我們眼睛的疲勞,讓我們的眼睛更舒服,作為一個老年人,多出去走走,還能夠強壯我們的身體,讓我們身體更健康。

D. 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心裡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空巢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中因子女外出工作學習老人獨居的一種現象。所謂「空巢」,是指子女長大成人後從父母家庭中相繼分離出去,只剩下老年一代人獨自生活的家庭。而一旦配偶去世,則家庭生命周期進入鰥寡期。空巢期與鰥寡期對老年人來說是生活中容易發生困難的兩個重要階段。 伴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日漸長大,兒女們離家求學、就業和結婚,越來越多的低齡空巢家庭開始在城市裡出現。如果說在上世紀80年代,空巢家庭占老人家庭總數的10%,那麼到了上世紀90年代,這一比例則上升到30%。而再過5到10年,這一比例將飆升至50%,2025年則會達到高峰,而且,空巢現象開始前移,四五十歲的中年人家庭已經空巢。[1] 按「80後」較高的城鎮平均初婚年齡女性25歲、男性27歲計算,假設平均初婚初育間隔為2年,如果獨生子女18歲離家時,進入空巢家庭生活的夫妻平均年齡在45歲—47歲之間,將在空巢家庭中生活15年後才進入老年生活階段。那麼,這些中年空巢父母應該如何擺脫空巢危機呢? 即將步入中年空巢的家庭,應該在子女即將離家之前有意識提前過渡,把自己的生活重心調整好,如建立起自己的社交生活圈,拓展自己的業余愛好。一些已經退休的家長,可以利用空閑的時間打打牌、跳跳舞,參加一些老年培訓;還在職的父母們,盡早把「一切圍繞孩子」的重心轉移到工作上來,多跟鄰里親友溝通、多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和聚會,盡早走出中年空巢危機。 解決空巢家庭問題是一個需要家庭、社區、社會、政府以及個人共同努力的綜合性問題。 </B> 個人 1.首先要善於安排好自己的生活,應對自己身體突發不適有所思想准備,可以事先與子女、親友、鄰居、社區工作者、單位同事打招呼,以便在緊急時求得幫助。 2.其次是應該增強心理上的自立程度。克服孤獨感的有效途徑就是尋找精神寄託,充實新的生活內容,提升生命的意義。尋找精神寄託的方式有許多,如:增強人際交往,向朋友傾訴自己的苦悶與煩惱,抒發感情,開闊視野。參加各種文體活動,使豐富自己的晚年生活。積極參加社會交往,就地幫助居委會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把自己融入社會之中。 3.第三,要有提前量,即當子女到了「離巢」年齡,自己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備,逐步減少對子女的依戀。 家庭 1.家庭成員要盡可能幫助老年人。 2.配偶要關心老伴,不僅在日常生活方面,而且要關心老伴的心理健康,多給予精神上的安慰。 3.子女應該幫助老年父母安排好日常生活,保持與父母的聯系。在精神上要關心父母,經常回家看望,伸手幫一把,聽聽他們的要求和需要。即使不能回家,也要經常打電話問候,加強彼此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這樣就能夠緩解老年父母的困難。 4.在居住方式上,老少兩代人應就近居住,縮短相互之間的空間距離。「一碗湯」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即:子女與老人居住距離以送一碗湯到老人家不涼為宜。子女與父母住同一小區、同一棟樓、甚至同一層樓的不同單元都有利於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的關照。 社區 1.大力發展社區服務,深挖潛力,提高社區的自助、互助能力。 2.發達國家「空巢」老年人多,與發達國家的社區服務業比較完善有關。老人住在自己家中,生活中的醫療保健需求主要依靠家庭服務員。這樣,即可以節省經費,又可以讓老人的生活不脫離社區,並有利於老人與子女、親屬的接觸。 3.我國也要大力發展社區服務,包括: 組織社區相關部門上門服務,送貨上門、建立家庭病床、購物優先優惠、成立老年飯桌、上門理發等服務項目,方便老人的生活。 4.對空巢家庭老人中那些身體狀況較差、精神狀態欠佳、生活不能自理、子女遠在外地的,要給予特殊照顧,如實行每日探望制度,在家中安裝應急求助設施,邀請心理醫生入戶咨詢等。 5.興建社會福利服務網路,建設老年服務中心和老年護理中心等養老設施,提供保姆、小時工、志願者等照料來源。 6.建立完善的社區服務體系,設立方便、快捷的社區醫療機構,建立老年人健康狀況監測卡片,設置家庭病床並提供上門服務等。 7.改善老年人居住環境,在交通出行,居家設施等方面的設計上充分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開發能夠增強老年人自立能力的器材,普及應急鈴、緊急呼叫系統等防範老年人出現意外事件的裝備。 8.推動和發展老年文體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動員老年文體活動中的老年人關心和幫助空巢老人。 9.發揮社區黨組織的作用。居民黨支部對轄區內的「空巢老人」責任到每個黨員,每天走訪,了解老人的需求。 社會 1.發動社會力量,幫助空巢老人。 2.動員社區內的商店、醫院、餐飲等服務單位,通過契約方式簽訂「幫扶空巢家庭老人」的合作協議,確保將照料、服務工作落實到人,服務到戶。 3.在社區中成立專門的家政公司,為老人們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務。對居家的體弱老人提供家務、家庭保健、送飯上門、定期探望、電話確認、緊急呼應系統等服務。 4.發揮志願者組織的作用。通過社區的青年志願者、少年兒童參加社會實踐的方式,串門與老人聊天,增加老人與社會的接觸。 5.設立專業的老年人心理咨詢站、點和服務熱線,及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壓力。 政府 加強老齡工作,尤其是基層老齡工作: 1.設立專門老年人機構,開展統計調查,掌握空巢老人的信息,建立空巢老人檔案,向空巢老人提供反映問題的機構,並協調有關部門,使空巢老人的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2.以獨居老人作為空巢老人工作的重點,採取包干負責、聯絡關照制度(如電話聯系或委託鄰居關照,定人、定時、定項目走訪慰問),落實其安全保護措施。 3.發展和完善養老機構,安排確有困難的空巢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實行社會化養老。對無子女、無生活來源、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孤寡老人,由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建立一批老年護理臨終關懷醫院,擴大對普通家庭老人的臨終服務。 4.在輿論上,大力發揚中華民族尊老、養老的光榮傳統,鼓勵和支持子女關心、愛護老年父母。表彰孝敬、贍養老人之模範子女,譴責虐待、歧視、甚至遺棄老人的行為。號召社會各界、單位、街坊鄰里多加關愛空巢老人。鼓勵低齡老人幫助高齡老人,鼓勵老年人互助。 5.將空巢老人問題納入政府老齡工作的議事日程,制定長遠規劃,從根本上解決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問題,滿足他們的需求,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E. 如何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心理健康

老年人由抄於年齡的襲關系,他們的心理年齡逐漸下降,要時常給予他們問候與關心,有時候,需要像呵護孩子一樣照顧他們,盡量在不違背原則的前提下事事順著他們,建議他們多參與社區活動,多運動,多做些有益於身心的事情!

F. 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法律制度,是我國老齡事業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改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各種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必將產生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G. 如何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心理健康

結合實際來,談談如何維護和促自進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答題要點:
(1)幫助老年人正確認識「生、老、病、死」:樹立正確的衰老觀、疾病觀、生死觀。
(2)幫助老年人樹立「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觀念:
教育老年人正確看待離退休,樹立「老有所為」的觀念,
教育老年人保持樂觀、豁達的心態,實現「老有所樂」
(3)指導老年人「老有所學」
(4)指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家庭關系。
(5)指導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保健:
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
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
堅持適量運動。
(6)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樹立尊老、敬老的社會風氣
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盡快發展老年人服務事業。

H. 老年人的權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平衡。一般而言,受經濟發展條件制約,城市普遍好於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普遍好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侵犯老年人人身、財產、住房、婚姻等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當前改革開放和經濟轉型時期,一些人敬老愛老意識淡薄,歧視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侵佔老年人自有財產、強行擠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時有發生。
養老金拖欠、醫療費報銷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尚有部分離退休老年人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而由於多方面原因,醫療費報銷難比養老金拖欠問題更為突出。現在農村雖然許多地方都實行了農村合作醫療等保障機制,但真正報銷費用時也存在手續復雜、時間長、報銷比例小等困難。
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農村老年人生活和醫療問題日漸突出。隨著農村人口老齡化壓力進一步加大、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入城鎮,特別是土地保障功能不斷弱化、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家庭已遠遠不能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農村老年人醫療保障水平普遍偏低,農村老年人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在時有出現。
家庭和社會提供的照料服務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照料服務需求呈不斷增長趨勢,但老年人家庭照料資源明顯不足。城市的社區和養老機構提供的照料服務距離老年人的需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農村的社區服務則幾乎處於空白狀態,農村基層組織對於老年人工作僅僅停留在處理贍養糾紛、五保戶等問題上。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在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時,有許多自身難以克服的困難。(1)體力上的困難。一些老年人體弱多病,行動不便,不能按時到庭,給案件審理帶來麻煩。有些老年人因體力不支,證據有時甚至被被告強行搶走和毀滅。(2)經濟上的困難。一些老年人沒有收入來源,按一般訴訟程序請不起律師和交付訴訟費。特別是贍養案件中的老年人就是因為被逼到生活難以維持的地步才來訴訟,所以根本支付不起訴訟費。(3)文化和法律知識上的困難。由於多數老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有限,不懂得取證、舉證,直接影響訴訟結果。總之,老年人由於體力、經濟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訴訟能力較差。
如何進一步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將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筆者認為,要增強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繼續加大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擴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確保老年人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醫療待遇的落實;在農村盡快普及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與加快基層社區建設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為老年人辦實事、辦好事,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落實:
一、老年人受贍養扶助權要得到較好落實。為落實好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要積極倡導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明確約定贍養的具體內容和標准,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可以大大減少贍養糾紛的發生,效果通常都比較好。對於已經形成的贍養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等有關組織,首先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確保老年人受贍養權得到落實。
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在農村,有些地方實行了社會養老保險和多種形式的退養、補貼制度,一些農村老年人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普遍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制度。但是,養老金覆蓋面還比較狹窄,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佔全國老年人總人口比重相當大的農村老年人還沒有充分享受到社會性質的養老保障制度的優越性,他們常常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所以,在農村普遍建立養老保障制度是今後一個時期我們的重要歷史任務。
三、要推進老年醫療康復保險事業迅速發展。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要對離退休人員實行了政策傾斜,對參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比例都要給予照顧。
四、要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應當廣泛開展大量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為老年人到老年大學(學校)繼續學習創造條件。老年圖書報刊、影視、戲劇、文藝作品等也要日益豐富。開創老年人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空間,使他們能夠發揮余熱,為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五、要進一步加強老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和法律服務深度和廣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對涉老案件的審判力度,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制度,對較復雜和易反復的案件實行回訪制度,對經濟有困難的老年人實施司法救助,根據不同情況依法緩、減、免交訴訟費。各種法律服務機構也要針對老年人經濟能力差、行動不便等不足,採取措施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當前國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關法律援助的實施細則,可以多考慮作為援助對象的老年人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
老年人曾為我們的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也是我們人類社會經驗的一筆財富,況且幾乎我們每個人將來都要步入老人的行列,善待老年人就是善待我們自己。敬老愛老也是我們的歷史責任,願每一位老人都享受到社會文明進步的成果。作者: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趙 嶺

I. 保護老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除了散見於許多法律具體條文中,如憲法、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的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
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發展社區服務,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三十七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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