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管理老年公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應該秉著一個理念,那就是:讓全天下兒女放心,讓所有老人舒心!老年公寓應遠離城市的喧囂,空氣新鮮,交通便利,水電,通信條件優越,最好是有空地,可以讓一些喜愛種植的老人老有所樂!鄉村、效區養老是個不錯的好遐想,不遠離家庭和親人,不遠離社會,不會讓老人產生孤獨、隔世的感覺!老人,身體的狀況不同,因此,老年公寓無論是在外部環境,還是內部環境上都應該考慮周全,以方便老人行動為前提。公寓應配備完善的醫療系統,以滿足不同老人的不同需要。了解老年人的飲食習慣,根據每個老年人的飲食特點制定科學、營養、合理的食譜。對於需要康復的老人,建立個人健康檔案,並加追訪健康情況;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常見病、多發病防治知識及養生保健知識;開展合理、科學營養,由營養師制訂營養食譜與營養治病;開展功能康復,由康復師制訂個體康復計劃;中醫中葯保健,包括老人足療、中葯熏蒸醫療及針灸等;心理指導;由醫生、護士負責日常醫療護理工作,對服葯者由護士定時集中送葯到口,保證按時服葯不漏服,對需要注射治療者,可在院內醫務部解決;亞健康預防與控制;開展定期健康檢查;
Ⅱ 租房合同不讓帶老人合法嗎
出租人有選擇承租人的自由。
在合同中標明不允許老年人居住,這沒回有問題。承租人不答簽這份合同另找別家就可以了。
如果已經簽了合同,家中老人突然加進來居住,這屬於合同外的范疇。出租人告誡後如果沒有改變現狀,有權中止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Ⅲ 老年公寓土地政策
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貨)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傲相應土地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