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情況視察調研報告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傳統美德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快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區在20xx年左右就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到20**年底,全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5.1萬人,占戶籍總人口的11.01%。近年來,**區從改善民生,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大局出發,圍繞「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加大投入,推進養老服務社會化,老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區老齡工作基礎比較薄弱,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一、存在主要問題
(一)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滯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結構的變化,社會養老服務需求迅速增長,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一是養老服務設施嚴重不足。全區養老服務機構能供養老年人入住的床位數僅為老年人總數的0.49%,低於全國1.59%的平均水平。二是對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不夠。全區由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只有1家,提供半護理和全護理養老服務。民辦養老服務業場地小,設施差,醫護等專業人員缺乏,雖然政府有關部門在稅費減免、用水、用電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仍運轉困難,發展緩慢。
(二)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薄弱
**區約有65%的老年人生活在農村,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基礎薄弱。一是農村大量外出務工勞動力的轉移,使農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趨增多。農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贍養糾紛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雖然已在**區全面實施,但保障水平還比較低。
(三)老齡事業財政投入不足
20**年1月起,**區對年齡在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發放高齡津貼。發放標准為80周歲至89周歲老人每人每年發放120元;90周歲至99周歲老人每人每年發放240元,高齡津貼標准較低。
二、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措施和對策
(一)推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積極應對老齡化,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區經濟社會發展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切實抓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工程。要把發展老齡事業作為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促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逐步建立穩定的老齡事業經費投入保障機制,為發展老齡事業提供資金支持。
(二)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的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
老有所養、老有所醫是老年人最為關注的核心利益問題,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要繼續完善覆蓋城鄉的老年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時,加快推行和不斷完善城鄉困難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和五保供養制度等。認真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進一步完善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制度,逐年提高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高齡津貼標准;要充分考慮老年群體的特殊情況和需求,保障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好老年人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三)進一步加快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要加快以居家養老為基礎,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為老年人提供不同層次、滿足不同需求的服務。一是大力發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建設一批社區為老服務中心,健全服務網路。二是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開辦家政服務,在用地、融資、稅費、水電氣等方面加大優惠扶持力度。三是加快為老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專業護理人員培訓工作,鼓勵志願者和社會工作者參與為老服務。
(四)進一步推動老齡產業發展
要積極發展老齡產業,加強產業規劃,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外商投資創建老齡產業,大力開發適合老年人的休閑、健康、養生、文化等服務市場和老年特殊用品市場,開發建設功能配套的高端養老休閑示範社區,發展多種特色的養老服務,推動老齡產業向社會化、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發展。
(五)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
要利用社區宣傳欄加強《老年法》的宣傳力度,強化維護老年合法權益的法制觀念,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在社區建立法律服務網點,公布法律,形成較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組織網路。同時開展老年維權月活動,舉辦老年維權大集、法律講座、送法律進社區等系列活動,把貼近老年群眾生活的法律知識送到老年人手中,進一步在全市形成關愛老年人、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組織編寫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的案例,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為。加大對殘暴狠毒的手段待人、遺棄、毆打、傷害老年人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使老年人有屈能訴,有冤可申。還可聯系各級法院對涉老案件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並開辟老年法庭和維權綠色通道,實施訴訟費緩減免制度,讓更多的老年群眾享受到無償的法律服務。
⑵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第九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第十九條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三章社會保障第二十條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第二十三條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⑷ 社區關愛老人活動方案
為確保活動順利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活動方案,活動方案是為某一活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我們應該怎麼制定活動方案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社區關愛老人活動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扎實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開展,加快空巢老人居家養老事業發展,提高老年群體保障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鄉民素質和農村文明程度,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結合本鄉實際,從深入開展關愛農村空巢老人志願服務活動著手,試點社會管理創新,現制定活動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文明和諧社會,以弘揚志願服務精神、關注社會養老事業、改善空巢老人生活質量為目的,構築以政府為主導、村組為依託的為老志願服務體系,組織志願者開展關愛空巢老人志願幫扶活動,為老年人提供新型居家養老服務,推動文明和諧社會建設。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盼、老有所樂,不斷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為開創社會管理工作新局面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動員全社會力量,搭建平台、完善網路,以村依託,由包村幹部牽頭,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原則,建立起老年群眾自願參加,自願組合的組織,開展"親情牽手"活動,以心靈關愛、精神撫慰為主,以物質幫助為補充,幫助空巢老人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形成關懷空巢老人的良好風尚,優化空巢老人生活環境,讓空巢老人生病能求助、困難能化解,營造穩定和諧、生活幸福的良好氛圍。
三、活動內容
採取多種方式,為空巢老人特別是高齡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撫慰、健康保健、應急救助、文體娛樂、法律援助等服務,積極為他們排憂解難。具體服務活動內容如下:
1、生活照料。採取組織志願者上門等方式,定期了解空巢老人的身體狀況和生活情況,開展幫助老人做飯、打掃衛生、洗衣服被褥、購買生活必需品等志願服務,解決空巢老人生活中的急難問題,切實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方便和養老保障,提高空巢老人的生活質量,使他們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社會的關愛。
2、心理撫慰。不定期地為精神寂寞和有心理疾患的空巢老人開展精神關懷服務,通過給空巢老人打問候電話、上門走訪慰問、為老人讀報紙、陪老人聊天、為老人過生日、陪伴老人參與社會活動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空巢老人進行心理輔導,幫助空巢老人擺脫心理寂寞和精神孤獨,保持樂觀健康的精神狀態。
3、健康保健。組織開展老年健康保健知識講座,對空巢老人免費提供保健咨詢、健康體檢。同時,為每一位空巢老人建立一份健康狀況信息檔案,確保每一位空巢老人都能享受到全面周到的健康保健服務。
4、應急救助。根據空巢老人的具體情況,特別是應急救助情況,向空巢老人提供便民服務、警民聯系、醫療救助、困難救助等服務,確保空巢老人難有所幫、急有所助、病有所救。
5、法律援助。組織具有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採取舉辦法律知識講座、提供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對涉及子女贍養、財產繼承、林權糾紛等提供法律援助,做到應援盡援,有效維護空巢老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贍養權等合法權益。
6、文化娛樂。依託鄉文化活動中心、村文化活動室、老年健身活動設施等,組織空巢老人開展體育、娛樂等群體活動。定期組織社會上的專業、非專業藝術團體,走進村組、敬老院,為空巢老人進行慰問演出,豐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導他們開展自娛自樂的文娛活動,使空巢老人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四、活動形式
關愛空巢老人志願幫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實行"一對一"或"多對一"的服務模式,關愛空巢老人志願幫扶實行"四個一"的服務機制。
一個主體:在鄉黨委政府的指導下,以村委會為主體,組織、監督對所在轄區的空巢老人開展服務活動;
一個團體:整合鄰里低齡老年志願者、社會志願者、村委會的力量,組成一個志願服務團體;
一個機構:鄉、村、組分別成立關愛空巢老人服務中心、服務站和互助協會,為關愛行動提供組織保障;
一個滿意:經常就志願服務工作請結對的老人提出意見,對不完善的地方進行改進和提高。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1月至2月)。開展農村空巢老人情況調研和調查摸底,建立空巢老人信息檔案,招募志願服務人員,組建關愛空巢老人服務機構和制定關愛空巢老人志願服務活動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服務機制。
第二階段:動員部署(3月)。組織對空巢老人幫扶志願者進行相關幫扶的技能及素質教育培訓,召開村、組關愛服務動員大會,確定1至2個村先行試點,實現志願者與服務對象的有效銜接。
第三階段:實施關愛(3月起)。按照活動方案的要求,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撫慰、健康保健、應急救助、文體娛樂、法律援助等關愛活動,為老年人提供新型居家養老服務。
第四階段:督導檢查(8月與12月)。由鄉黨政辦、綜治辦牽頭,分半年和全年組織相關單位,對各村、組關愛空巢老人志願服務活動試點的情況進行督查,要把"關愛空巢老人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情況列入到各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考核中,保證志願服務活動落到實處。
第五階段:交流總結(12月)。召開全鄉關愛空巢老人志願幫扶活動座談會,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服務機制和健全服務體系,獎勵一批在關愛行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吸收和鼓勵更多的人投身志願服務事業。
一、活動主題 :
關愛老人、奉獻愛心
二、活動對象 :
敬老院孤寡老人
三、活動背景 :
作為定陶縣愛心志願者協會一員,我們應該明白的是: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社會經濟突飛發展,競爭愈演愈烈的今天卻有越來越多的老人被冷落,是敬老院讓這些需要幫助的人重新找到了家,得到了家的溫馨,愛的呵護。我們每個人都要走過少年,青年,壯年,老年的人生之路,這是任何人都不能抗拒的自然規律。尊重老人,敬愛老人,說到底就是尊敬自己,敬愛自己。學會懂得孝順父母的我們,更應該打開心胸去接納敬老院中孤獨的老人,給他們歡樂,給他們祝福,陪伴他們去更好的生活。
四、活動目的及意義:
(1)為生活在敬老院的老人們帶去心靈上的慰藉,讓他們感受到定陶愛心志願者的朝氣和社會的溫暖。
(2)增強年輕人的社會責任感,讓大家了解社會,關注老年人群體,從中學會關愛,學會感恩。
(3)喚起社會的老齡意識,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對老人尊敬關愛意識。
(4)增加空巢老人之間的互動和交流,拓展老人的社交網路,使他們主動融入到集體活動中,緩解甚至根治他們心理上的空虛感、孤獨感、焦慮感、抑鬱感,使老人保持積極的生活態度。
(5)把空巢老人們的心聲向全社會傳達,讓更多的人關注空巢老人,讓老人的需求被社會正確認知。我們希望能夠探索和完善關愛老年人的保障機制,為老年人的身心保障問題提供新思路,為構建完善的老年人社會保障機制出一份力。
五、活動時間 :
20XX年10月XX日
六、活動地點 :
杜堂敬老院(南王店敬老院)
七、前期准備
1.提前聯系好敬老院,取得對方的信任和工作上的支持,並且實地考察調研,以為活動的開展提供所需信息
2.召開會議,討論並擬定活動計劃,明確項目內容和各部工作分工
3.活動宣傳(宣傳部做海報、祝福卡片等),還有一些老歌曲
4.准備活動設備(相機、旗幟、橫幅、禮物、抹布等)
5.聯系好媒體進行宣傳,以擴大活動的影響
八、活動流程
1、周三中午8點定陶縣老一中門口集合,有帶隊清點人數,交代注意事項,拍合影照出發。
2、依據自願原則,參加人員可以自己帶禮物送給老人們。
3、文明禮貌、團隊軀車編號趕往目的地,以展現我們志願者的素質。
4、到達敬老院後,向老人們問好,然後分發禮物
5、過後按照既定安排開展服務工作,主要負責幫助老人們打掃衛生、提水、擦窗戶、洗衣服、整理床鋪等。
6、和老人們聊天,讓他們回憶起美好的往事,注意傾聽,如遇到老人有煩心事,要懂得去開導老人
7、收集一些冬天的健康保健知識和養生之道。
8、參加人員與老人握手,並合影留念,活動結束。
九、後續工作:
1、召集參加人員,清點人數。
2、向院方表示感謝並對活動的不當之處請求諒解,並希望能夠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十、注意事項:
1、進入敬老院,見到老人一定要微笑打招呼,這是對老人的一種尊重與認可。與老人交談時要盡量的去傾聽他們,要引導老人多講述他們的往事。清掃房間時一定要將物品放回原處,不要改變它們的原來布局。
2、與敬老院的負責人協商好各項工作的開展所需以及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老人的平時愛好,習慣,性格,有什麼病情需要注意等等
3、要注意天氣變化,做好下雨刮風等不利天氣的應對方案,若遇到這種情況,可將時間做適當調整。
4、在活動期間要小心奕奕,不準對老人有任何危險動作,以免對他們的身體造成傷害。
5、各項活動開展落實到具體人,分工明確。
十一、活動預期效果
通過此次獻愛心,走訪敬老院的活動增強無私奉獻、服務社會的高尚情操,,讓定陶愛心志願者們的身心更加明朗,明白陽光是不吝嗇每個角落.,同時呼籲我們每一個人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奉獻自己的一份愛心,養成了勤儉節約、敬老愛老的良好風尚,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加和諧。
十二、預算 :XXX
一、活動主要負責人
xx縣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二、活動主主題
關愛空巢老人,奉獻藍山愛心,構建和諧社會。
三、活動的目的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增長的趨勢日益明顯,關心老年人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空巢家庭老人既要經歷個人生命周期的轉型(從中年期到老年期),還要經歷家庭周期的轉型(從核心或主幹家庭到空巢家庭),如果適應不好,很容易誘發各種身心問題,不但影響老人的生活質量,還會給家庭帶來各種困難,從而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空巢家庭問題,不僅僅是個別家庭問題,而是具有廣泛意義的社會、經濟問題,它關系著現代化的進程、人們的生活質量、社會和諧和安定,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因素。關注空巢老年家庭,研究空巢老人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為了讓這些老人的生活空間更大,精神世界更精彩,藍山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倡導縣民踴躍參與到「編外兒女」隊伍中,給這些空巢老人盡一份孝心。老人需要經濟支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四、服務對象
藍山縣所城鎮南風坳村空巢老人(特別是生活困難身邊無人照顧的高齡老人),藍山縣所城鎮南風坳村,省級貧困村,人住稀少,全村公路長達40公里,村域面積29.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569畝,其中:旱地157畝,管轄17個村民小組412戶1867人,其中:70歲以上的老人67人,空巢、貧困老人32人,20xx年以來,建檔立卡貧困戶68戶294人。通過對實施地活動對象的全方位的調查、認識、了解,部分解決對象的心理、生活問題,積極為空巢老人排憂解難,提供心靈的關愛,營造家庭幸福生活,在這寒冷的冬天,播撒愛心,送去溫暖。關愛空巢老人生活,對於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和人際關系、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五、活動實施可行性分析
社會服務的滯後性,在短時間不可能把空巢老人這個社會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我們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有這份社會義務盡自己的責任。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作為一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大家憑著一顆愛心走到一起,在社會需要我們的時候,就應該站出來。藍山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關愛空巢老人的力度大大加強。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大力相助,由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牽頭、發起關愛空巢老人、送溫暖活動,我們更加容易集結在一起。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在幾個月的.發展中,20xx年1月10日,在藍山縣犁頭瑤族鄉中心小學開展「一對一幫助留守兒童、建立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得到了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認可,同時形成了較好的社會影響,積淀了豐富的社會資源,從各方面分析都比較成熟。
六、活動具體實施過程
通過所城鎮南風坳村村支兩委了解一些空巢老人的資料,根據的具體情況,適當的選擇三十位左右的典型並且急需幫助的老人,實行一對一的幫扶活動,進行試點,充實基礎,逐步的擴大。活動的正式啟動時間為:20xx年1月——20xx年2月8日止
七、資金預算
現金、慰問品(棉被、大米等),總計:1997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整。
八、後續發展
空巢老人這是一個長期的工作,藍山縣陽光雨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應該把它當做一個常規活動,一直堅持下去。通過逐步的發展,擴大社會影響力,帶動更加多的人參加進來。逐步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體系,井然有序的開展下去。同時逐步的積累資金,加大對這方面的投入。最終,活動的定位是:陽光雨引導,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參加,社會資助,自主發展,一體多元化管理。
九、募捐方式:
1.接受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愛心捐贈
2.接受企事業、幼兒園、學校、公司等單位的愛心捐贈
一、活動背景:
為響應xx市政府居家養老活動的相關精神,體現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把健康和快樂帶到我們老年人的身邊。我們xx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第三季度積極准備一系列老年文化節活動,及時有效的送出我們對社區老年人關愛和祝福,為構建和諧xx和諧社區做出我們的努力。
二、活動目的:
通過開展老年人活動,豐富廣大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展現老年人的風采,營造尊老、敬老、助老的和諧社區氛圍。
三、系列活動內容
1、老年人營養講座
時間:xx月份
地點:xx社區工作站
內容:向社區老年人講授營養健康的養生知識。
2、上門提供服務
時間:xx月份
地點:老人家庭
內容:對特殊需要的老年人進行免費量血壓、康復按摩活動
3、法律大講堂:向社區老人講授最基本的有關老人維權方面的知識
4、老年人文藝展示
時間:xx月份
地點:xx社區工作站
內容:老年人書法,繪畫,攝影的展示,以及老年的棋牌比賽
5、中秋節活動
時間:xx月底
地點:老人家中
內容:為社區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送月餅,買些水果(香蕉和雪梨比較適合老年人食用)陪孤寡老人聊天;
時間:xx月份
地點:老人家中
內容:免費給居家養老服務客戶增加一次服務次數
四、活動說明:
1、知識講座活動將邀請街道辦以及當地工作站有關領導參加如有可能可通知當地有關媒體參與。
2、對孤寡老人情況、社區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安排活動情況表等,以便開展長期的結隊幫扶活動。用愛心去溫暖老人,用熱情去擁抱晚霞。
五、活動注意事項
1、本項活動由xx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各個分部具體負責,在活動中一定要服從各步驟活動小組組長的分工,確保安全。
2、一定要有足夠的思想和心理准備,對待老人們一定要有足夠的耐心;
3、在活動場所工作人員應盡量注意不要太喧嘩;
4、活動過程中遇到什麼不能解決的事情要立刻和負責人聯系,活動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老人的安全,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與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保持密切聯系和溝通,建立有效合作。
一、活動背景:
暖陽行敬老服務隊倡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踐行愛老敬老助老的社會責任,提高老人的生活質量,豐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特別是敬老院里的孤寡老人,更需要社會的關愛,服務隊用實際行動讓中華民族的美德傳承。
二、活動目的:
關愛孤寡老人,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三、活動主題:
走進敬老院,為孤寡老人送溫暖
四、活動時間:
20xx年3月7日
五、活動地點:
xx敬老院
六、前期准備:
1、人員招募:活動負責人提前發布活動通知,招募志願者10人;
2、募集物資:30人的餃子(餃皮、肉、調料),20雙夏天的拖鞋,40條大短褲,及生活日用品(毛巾、洗衣粉、香皂、洗發水、牙膏、牙刷等)。
七、活動負責人:
志願者群號:
八、活動費用:
車費自理
九、活動流程:
1、所有參與的志願者於上午八點半在辦公室簽到集合,領取活動物資。
2、上午九點出發前往佛門敬老院,約十點到達敬老院。
3、上午十點至十二點,志願者打掃院內衛生、個人清潔、陪伴老人聊天、准備餃子等。
4、十二點左右陪伴老人一起吃餃子,親情陪護。
5、下午兩點,活動結束,人員返回,活動物資送回協會。
十、活動要求:
1、參加此次活動的人員請准時到達指定位置集合,要聽從指揮,不要以自我為中心,不要擅自離開,若中途要急於離開,要先向負責人說明原由,方能離開。
2、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體現志願者的風貌。女生盡量不要披發,不要穿高跟鞋。
3、注意文明用語,要有「耐心、細心、誠心、愛心」。
4、各參加人員要注意自身以及老人的安全,積極地主動的與老人交流
一、活動背景
在社區多次走訪中了解到,社區有較多的退休老人,因為子女工作在外地,缺少家庭的陪伴與交流,因為身體與年齡的原因,一般也很少參加社區活動,特別希望社區能提供平台給他們這樣的群體交流的機會。因此,社區准備在9月上旬為年齡在80歲以上的老年居民舉行集體生日會,讓他們感受老年生活的樂趣,增進他們的人際交往,增強對社區的歸屬感。
二、活動信息
1、活動主題:關愛老人·情滿寶龍——共度中秋佳節
2、活動時間:20xx年9月11日上午10:30(社區門口結合)
3、活動地點:雅樂軒大酒店
4、參加對象:社區80歲以上老年人(16人)
5、活動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主辦單位:寶龍社區
協辦單位:雅樂軒大酒店
四、活動流程
序號
活動項目
活動內容
負責人
備注
1
生日會開始
主持人致開場詞
寶龍社區
2
秋冬季養身知識講座
專家進行老年人保健專題講座
寶龍社區
3
生日環節
放生日歌
志願者送蛋糕
和賀卡
切蛋糕
壽星合影留念
聚餐
寶龍社區、
雅樂軒酒店
4
生日會結束
主持人宣布生日會結束
五、活動意義
通過活動更好地宣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讓更多的志願者關注老年群體,增加為老服務的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活動為轄區老人送上祝福和溫暖的同時,倡導兒女們能多陪伴老人,同時提倡老年人走出家門、融入社區。呼籲更多的人用自己的行動來表達對身邊老年人的關愛,讓老年人們感受到來自身邊的溫暖與欣慰。
⑸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