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年痴呆需要監護人嗎
在我國老年痴呆需要監護人,老年痴呆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監護。監護人按照順序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❷ 失智老人如何申請法定監護人
失智老人如何申請法定監護人
失智老人如何申請法定監護人,我們都知道,對於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這些老年人來講,在國家的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有法定監護人,以下來了解失智老人如何申請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一、民法典失能老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失能老人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需要確定監護人,如果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由法定繼承人擔任監護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失能老人如果只是失去行動能力,可以辨認自己行為的,不需要監護人監護。如果為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一般由子女、配偶作為法定監護人進行監護。
老人監護人有哪些權責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成年人監護人的職權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出國留學等,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案例
在兩年前,我與丈夫劉某經你們法院調解離婚,10歲的兒子由劉某撫養,調解書中明確規定位於灕江花園小區的80㎡房產歸兒子劉某佳個人所有,在離婚後也將房產過戶到了兒子名下,但是在上個月我在某一房產中介公司看見出賣兒子房產的信息,經了解,劉某近兩年嗜賭如命,為了還賭債而處分我兒子的房子,請問劉某作為監護人有權處理被監護人劉某佳的財產嗎?
對於這類問題,劉某作為你兒子的法定監護人,僅是孩子財產的代管人,而非財產的所有人,因此,劉某是不能任意處置你兒子房產的。
❸ 老年痴呆辦理監護人手續怎麼辦
法律分析: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這些老年人來講,國家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有法定監護人,不需要到國家有關部門去辦理監護人手續。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❹ 老人痴呆指定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對老年痴呆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❺ 法院申請老年痴呆監護人
法律分析: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這些老年人來講,國家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有法定監護人,不需要到國家有關部門去辦理監護人手續。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指定。有對指定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❻ 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一、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對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症患者申請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監護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通過民事特別程序認定。該特別程序由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向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並需經 司法鑒定 。另外,在指定監護人時,亦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如被申請人的近親屬有多個,各個近親屬對被申請人的 監護權 有異議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由法官予以裁決。關於 老年痴呆確定監護人 等問題,也為大家做出了簡單的回答。 二、老年痴呆 阿爾茨海默病(AD)是一種起病隱匿的進行性發展的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臨床上以記憶障礙、失語、失用、失認、視空間技能損害、執行功能障礙以及人格和行為改變等全面性痴呆表現為特徵,病因迄今未明。65歲以前發病者,稱早老性痴呆;65歲以後發病者稱老年性痴呆。 三、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 法定監護人 , (2)指定監護人, (3) 遺囑 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要知道子女對於老人是有義務的,對於存在老年痴呆的家人來說,是有義務進行 贍養 ,同時具有對其的監護權。也是國家對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保障,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此類問題的事件,如果不進行監護,就會收到嚴重的處罰,以此,需要我們了解有關的 法律知識 ,是非常重要的。
❼ 老年痴呆指定監護人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指定。有對指定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❽ 老年痴呆辦理監護人手續
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指定。有對指定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指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