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㈡ 養老用地的土地性質
法律分析:養老用地土地性質:1、非公益性私營養老社區屬於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2、養老院屬於公共建築用地中的慈善用地,從屬於建設用地。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㈢ 建養老院的土地怎麼批
法律分析: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㈣ 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扶持:
1、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2、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至5000不等;
3、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私人辦養老院的優惠政策,就是國家會對他進行各種補貼,比如說建築資金的補貼,床位的補貼以及相關稅收的一些減免。
一、私人辦養老院國家會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2.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綜上所述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非常詳細,條目清晰,有相關的負責部門。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八條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㈤ 養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這個,你可以看看劃撥用地目錄的。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BT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㈥ 在鄉鎮總體規劃中,敬老院是屬於什麼性質用地
暈~本來是想推薦答案的。。。貌似沒一個靠譜。。。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版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J137-90)》權
應屬於「公共設施用地(C)」中的「其它公共設施用地(C8)」--「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㈦ 老年公寓產權多少年
根據《物權法》老年公寓產權一般為70年。產權年限是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 產權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當天開始計算時間的。 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綜合用地性質的建築產權年限是50年,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是有具體的時間顯示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㈧ 辦一個老年公寓需要多少地面積
看你屬於那種辦理模式?一般的情況屬於三種,、「政府辦老年公寓「
這類老年公寓由政府投資興建,並作為經營主體對公寓實施經營管理。建國以後,我國政府在養老福利設施上,主要是針對「五保戶」、「困難戶」等對象所建立起來的「敬老院」、「養老院」等,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政府在養老福利設施方面的認識開始發生變化,並且開始鼓勵「社會福利社會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建老年福利設施,但在另一方面,以政府為主要資金來源和主要經營者的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也在逐漸增多。
山東威海市環翠區老年公寓就是由市民政局和區民政局合資,投入5000萬元所建成的,建成後將是山東省最大的老年公寓。又如河南鄭州,由政府投資興辦了「河南省社區老年服務中心」,一期工程投資3800萬元,佔地101畝,建築面積12700平方米。作為河南省的一個示範性和綜合性的老年公寓,它面對的服務對象主要是離退休且能生活自理的幹部。
這種類型的老年公寓由於是政府投資興辦,採取全額事業撥款,管理、護理、服務的人員多,周圍的環境好,設施內老人學習、健身、娛樂的各種場所、設備齊全,而且管理規范,對外聲譽好,入住率一般保持在90%以上,在用地、用水、用電、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也能夠較好的執行。但由於管理人員多,成本高, 在運營方面往往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
2、「政府投資、個人運營型老年公寓」
這種類型老年公寓的主要特點就是由政府來劃撥土地,由政府來投資興建老年公寓的基礎設施,但在經營管理上則採用聘用制,招聘社會人員來進行經營管理。
一些地區的經驗表明,由政府部門建設基礎設施,招聘人員進行經營的,這樣硬體起點高,護理人員穩定,服務質量有保障,並且分高、中、低檔以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需要,供不應求,因為解決了前期的投入,運營的負擔比較小,加之經營靈活,因而呈現出勃勃生機。煙台市老年公寓和福建省廈門市金尚老年公寓都是屬於這種類型的公寓,它是由民政局建設基礎設施,招聘人員進行管理和經營的,這些老年公寓的共同特點是設施齊全,漂亮美觀舒適,因為有編制而使服務人員有保證,服務質量也較好,相應的收費也較高,能入住的大多是離退休幹部,也有一些是子女經濟條件好,願意資助老人入住的。
但是這類設施也存在很多困難。如醫療問題,老年公寓的定點醫院和醫保的定點問題有矛盾,產生人為的制約,醫養結合才能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他們迫切希望政府能夠考慮類似一卡通的醫保方式,來更好的解決這個矛盾。
3、「社會力量辦老年公寓」
由於「社會福利社會化」政策的鼓勵,近幾年,由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公寓發展較快,有些已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為我國老年福利設施的社會化與市場化開辟了前進的道路。
這些由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公寓,有些是通過改造以往的廢舊設施,盤活不良資產改建而成,如濟南市的康樂老年公寓。它成立於1997年9月,是通過改造原來已經停產的皮鞋廠的車間和行政辦公樓改建而成,經過幾年的奮斗,如今已趨於成熟,現有床位100張,已基本注滿;有些是由企業投資興建,如青島的夕陽紅老年公寓,就是由青島夕陽紅創業中心有限公司投資300萬元建成;還有一些個人或集體興建的老年公寓,如鄭州市愛馨老年康樂苑就是由個人籌集資金建立的。而像威海的戚家夼老年公寓,則是這個村子集體興辦的老年公寓,它們以村裡的龍頭企業文筆峰集團為資金來源,每年給老年公寓投入資金20-30萬元,作為本村老年人的一種福利,70歲以上可以入住,個人只須交納費用的1/3,即 520元/月。
像這樣由企業、集體或個人等社會力量興建的老年公寓在大部分地區都有實例,並且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福利社會化政策的實施,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公寓正在逐漸增加,並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還出現了幾種不同的興辦模式,即「溫州模式」、「廣州模式」和「上海模式」。打破了傳統的由政府舉辦,政府撥款,政府派幹部管理的舊模式。
「溫州模式」。「溫州模式」的主要特點就是「政府引導主體化、舉辦單位多元化、資金籌集多樣化、城鄉聯動一體化」。(1)政府引導主體化,政府主要發揮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2)舉辦主體多元化,由國家單一包辦,逐步向國家、集體、社團、民間、個體、港澳台同胞一起興辦的方向發展。(3)資金籌集多樣化,由政府單一撥款,向政府撥款、企業贈款、社會捐款、銷售福利彩票等多渠道集資方向轉變。(4)城鄉聯動一體化,倡導農村敬老院和老人公寓聯辦,建立小城鎮社會福利中心,建立各類志願者服務隊伍,積極探索「載體啟動、社區聯動、居家歡度」的「三環一鏈」的社會化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主要特點就是「在家托老,政府買單」,把政府的優惠由暗補提升為明補,採取民辦公助的方式,極大的促進了社會辦養老機構事業的發展。2004年上海浦東新區出台了《浦東新區社會辦養老機構資金補貼暫行辦法》:在上海浦東新區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將得到資金補貼,其補貼主要用於開辦經費和運營經費;開辦經費根據社會辦養老機構的規模給予補貼,最高限額為20萬元,運營經費根據床位數內所收養的老人數給予補貼,每收養一位戶籍在浦東新區的老人,每月補貼100元。這種方法將政府的優惠貨幣化,緩解了養老機構的部分資金短缺,更重要的是,它鼓勵了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熱情,促使了養老機構的進一步發展。
「溫州模式」和「上海模式」的共同點就是政府在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浪潮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政府不再一手包辦,而是向宏觀指導、統籌安排、積極扶持的角色轉變,採取各種措施來扶持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發展,是養老設施民辦公助的良好典範。
而在「廣州模式」中,則突出表現了經營者在適應市場經濟方面的種種舉措。「廣州模式」的最突出特點就是投資經營模式不斷創新,養老機構的發展凸顯生機,如廣州壽星大廈。廣州壽星大廈是由廣州尊老康樂協會與廣州友好醫院合辦,集托養、住宿、旅遊、度假、療養、娛樂、飲食、保健等於一體的多功能賓館式民辦老年公寓。它在投資經營模式上不斷創新,利用滾動發展的方式,不斷擴大再生產,利用市場經濟的杠桿,形成養老服務的產業化、市場化的可持續發展模式。他們採取入住老年人一次性購買公寓使用權的辦法,購置費從15000元-30000元不等,由於費用較低,大多數老人能夠接受,而且壽星大廈可以較快的回收資金,進一步擴大投資,這種採取滾動式的發展,解決了絕大多數民辦養老設施資金短缺,入住率低,經營虧損的惡性循環的局面,取得了較好的發展。
以上三種模式,雖然發展的形式不同,前進的道路各異,但他們的經驗告訴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是社會辦養老設施發展的根本基礎,而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投資模式則是社會辦養老設施進一步發展的有力保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絕大多數社會力量辦的老年公寓來說,他們還臨著諸多困難:如貸款有限,資金來源不足;政府給予的支持有限,優惠政策難以切實執行;各種社會力量辦的老年公寓缺乏統一的行業標准,發展參差不齊,在市場環境中應對風險的能力較弱等,迫切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
㈨ 建養老院怎麼申請土地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的辦理規則,民辦養老院可優先批閱社會福利組織的建造用地,選用行政劃撥或有償方法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歸於出讓土地的,要恰當下降土地出讓金收取規范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辦理費。土地規劃和丈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造費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減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