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院護工請假條內容怎麼寫
摘要 1註明標題
『貳』 工作時間有事需要外出,應該如何向領導請假
請假的三個原則:
第一,打提前量,不要讓領導措手不及,甚而耽誤工作;
第二,請假應該是不得已,是勉為其難,而不是很隨意;
第三,工作如何解決,你可以安排還是有同事幫忙頂包。
『叄』 老了去養老院的話,養老院,是不是都不能外出
不是。請假,可以簽請假條或者親人來接老人可以出去的,或者自理老人直接給院方請假,說明原因好久回院就可以了
『肆』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請假有何規定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請假規定如下:1、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2、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3、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伍』 請銷假流程
法律分析:(一)工作人員請假需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 請假外出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需通過電話直接向審批人說明情況,由審批人決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請假人須在假期期滿的次日內向審批人當面銷假或電話銷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陸』 老人入住養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續
養老院入院流程,包括服務對象、入院手續、及收費標准。
首先聲明:患有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入院
1. 申請者應當持本人和送養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及復印件各1份到本院,由本院健康咨詢師對入住者進行初步的身體健康狀況評估。
2. 入住本院前必須進行體檢或提供近期(一個月)體檢證明,申請者可以在本院指定的醫院或者與該醫院同級的醫院進行體檢(如化驗肝功、血常規、尿常規、透視、胸片、心電圖、B超等),凡體檢結果達到院方標准者可以入住本院,對體檢未達本院標准者本院有權拒絕其入住;
3. 體檢合格者可以辦理正式入住手續,入住者確定具體入住的房屋後與本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及其附件,辦理入住手續時,需向本院交付入住押金,該押金在正常入住期限屆滿辦理離院手續時將全部無息返還,同時按照協議書中的約定交付首次入住費用及其他費用後,方可入住本院;
4. 入住者須有監護人(單位)的經濟擔保(擔保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或法人單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單位)應當持有效證件到場和入住者一同與本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及其附件;
5. 入住者的監護人(單位),應當與本院保持聯系,若該人聯系方式有變應當及時通知本院,以保證在入住者發生緊急情況時,本院可以及時通知,因監護人(單位)地址不清,電話不明而導致院方與其聯系中斷,延遲時間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入住人的監護人(單位)承擔責任;
6. 入住者在選定房屋之後,未經本院許可不得隨意調換房間、留他人住宿或私自轉讓(轉租);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換、留宿的,必須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院方進行安排;
7. 本院為入住者提供屋內必備傢具和生活用品,入住者也可自行攜帶所需的生活用品,但應經本院同意後方可帶入;因入住者未經本院同意私自帶入的生活用品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入住者及其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8. 入住者不得擅自攜帶電器入住本院,如確實需要應向院方提出申請並說明其所攜帶的電器種類,在經本院同意後方可帶入,使用該電器產生的費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擔;未經院方同意,因入住者擅自帶入的電器出現的問題和意外,由入住者及其監護人(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9. 入住者在院期間應當遵守本院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如多次違反規章制度,刁難工作人員,尋釁鬧事,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視為違反合同,本院有權強行要求其限期退院;
10. 本院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除明確規定免費的外其餘均按照明確的收費標准收費,但入住者可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
11. 入住人的貴重物品(如現金、首飾等)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丟失,責任由入住人或其監護人(單位)自行承擔;
12. 入住期間外出實行請假制度,入住者請假回家的,在離院前應當在管家處對離院的時間、去向等信息進行登記,在辦理相關的手續後方能離院;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者不得擅自外出、外宿,入住人離院後在院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後果由入住人員及家屬自己負責;
13. 入住者若想提前結束如老人請假回家後想出院,必須及時通知院方,出院時間按通知院方時間結算;辦理結束住宿手續時,需要攜帶入住押金憑證。
以上內容由養老信息網提供:老人入住養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續
『柒』 關於人事請假流程的問題(員工外出,臨時請假)
按照我的工作經驗,員工如果正常上班時間請假離廠,出大門時應該在門衛處登記如果沒有要盡速導入,沒有良好的記錄機制,這樣的問題會層出不窮。如果有
『捌』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請假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玖』 社區服刑人員外出請假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區矯正人員並說明理由。
2、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
3、社區矯正人員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區、縣域連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9)老年公寓外出請假流程擴展閱讀:
管制具有以下特徵:首先,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
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主刑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其次,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
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會客、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再次,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