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抓好當前敬老院的服務及管理有哪幾方面的措施
一、高度重視鄉鎮敬老院建設工作,切實提高對鄉鎮敬老院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農村村民中最困難、最弱勢的群體,對這部分人進行及時救助,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五保供養水平,既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民辦實事的具體體現,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和諧平邑的客觀要求,加強敬老院建設是保障五保對象生活權益的根本途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內容之一,中央、省、市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要求各級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敬老院建設,切實強化措施,加大力度,把敬老院建設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近年來,我縣的敬老院建設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規范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敬老院建設工作得到長足發展.目前,全縣共有鄉鎮敬老院16處,集中供養五保老人995人,年投入供養資金199萬元,基本實現了「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病有所醫」.特別是去年省、市部署鄉鎮敬老院改擴建計劃以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召開專門會議進行部署,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了敬老院建設目標責任書,各鄉鎮把敬老院建設擺上了重要議事日程,把敬老院建設當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三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從規劃、設計、籌資、開工建設等方面都層層把關,高標准、嚴要求,行動較快,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在社會上反響強烈.平邑、白彥、鄭城、卞橋、魏庄、豐陽、臨澗七個鄉鎮在全縣率先進行了改擴建或搬遷,平邑鎮在財力非常緊張的情況下,投入較大資金,新建老年公寓大樓,建築面積4160平方米,工程完成後,可容納260人入院;白彥、卞橋、臨澗也都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准備改擴建的鄉鎮也都拿出了實施意見,工作都非常積極主動.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各鄉鎮的重視特別是在場各位的努力工作分不開的,在此,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全縣敬老院建設崗位上的各位同志表示親切的慰問和衷心的感謝!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縣敬老院建設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院舍房屋普遍破舊落後.全縣多數敬老院由於建院時間較長,面積、規模小,園容園貌破舊.宿舍內配套設施簡陋,與我縣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不相適應,也嚴重製約了五保供養水平的提高;二是管理服務質量水平不高.主要表現在管理方式落後,有人浮於事的現象,管理人員與院民數比例不合理,管理服務人員年齡偏高,整體素質偏低,管理質量、服務水平不盡人意;三是供養比率太低.據統計,2004年,我縣有五保對象2563人,其中分散供養1568人,集中供養995人,集中供養率僅為 38.8%,2005年新增了2014名五保對象,按照省、市要求,2006年集中供養率不低於60%,全縣集中供養人數應達到2746人,但全縣16處敬老院現有總床位只有1200張,總床位占老年人數26‰,現有條件遠遠跟不上發展需要,由於集中供養率偏低,嚴重影響了我縣省、市文明敬老院的創建.四是現有資金還不能滿足實際建設需要.目前,我縣鄉鎮敬老院是以本鄉鎮"五保"對象為主體,以集體經濟為依託,以"一鄉一院"為建制的福利型體制.這種供養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難以生存和發展,由於鄉鎮財政拮據,配套供養資金難以到位,敬老院資金缺口較大,"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病有所醫"的辦院水平得不到有效的財力支持,特別是敬老院建設資金投入不足,改擴建的力度不大,有些鄉鎮存有等、靠、要思想,面對困難不去積極想辦法解決,而是消極對待,致使敬老院建設速度緩慢,嚴重影響了我縣敬老院改擴建的進程.五是責任心不強.個別鄉鎮沒有長遠規劃,思路狹窄,設計規模達不到上級要求,有的對建設質量把關不嚴,給建築工程留下安全隱患.這些要在今後的工作中逐一研究解決.
二、加大力度,切實做好敬老院建設工作
(一) 積極籌措資金,盡快把敬老院新建、改擴建資金投入到位,確保2007年底基本實現五保集中供養.省、市、縣提出的鄉鎮敬老院建設三年規劃,對鄉鎮敬老院建設提出了嚴格的標准和要求,也為我縣的鄉鎮敬老院建設指明了方向.我縣的敬老院建設,要本著布局合理、經濟實用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力爭今年基本完成敬老院建設任務,2007年掃尾.敬老院建設標准應不低於省民政廳規定的三級院標准,做到庭院美化綠化、路面硬化、水電路暢通,娛樂健身、醫務、就餐、洗浴等設施配套,工作人員配備合理,規章制度健全,五保對象應保盡保,集中供養率達95%以上,使敬老院成為農村老年人活動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設陣地.一要認真落實規劃.去年以來,我縣制定了敬老院建設三年規劃.當前的主要任務是抓好規劃落實,力爭今年年底前全縣五保集中供養率有一個大的提高.要保護好、利用好敬老院現有資源.各鄉鎮政府切實負起責任,凡能夠利用的,要充分利用,確實不能利用的,要搞好資產處置,不能造成資產流失.要繼續堅持「穩定一級院,鞏固二級院,發展三級院,轉化等外院」的指導思想,需要維修改造的要加以維修改造,容納能力不足的要逐步加以擴建.要充分挖掘各類資源,盡量降低建設成本,要積極利用撤鄉並鎮後閑置的政府辦公場所及學校、衛生院,也可以利用破產倒閉的企業等房產資源,通過維修改造,作為敬老院使用.要加強對敬老院建設的組織領導,民政、財政、建設、土地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在項目設計、評審、工程招標和驗收等環節上,通力協作,共同抓好落實.要實行目標責任制,按照三年規劃,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責任人和年度任務目標.要嚴把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要將敬老院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調度,定期通報,定期督導.二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要採取財政列支一部分、社會捐贈的慈善資金投入一部分、福彩公益金拿出一部分的辦法進行資金籌措,確保按時完成計劃.要充分發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和支持敬老院建設,對企業和個體老闆願意向敬老院投資的,如果數額可觀,可以讓其冠名,凡是對五保事業給予贊助的,可以銘刻紀念.可以勸導企業自己興辦敬老院,政府在供養資金上給予一定的補助.總之,要千方百計挖掘社會潛力支持五保事業,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孤的良好風尚.三要加強規范管理,提高敬老院工作水平.要繼續開展敬老院等級管理,促進敬老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要選拔政治素質高,熱心五保事業,具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的人擔任院長.工作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心和熱情的服務態度,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服務技能.民政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能力.要堅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建設要細,執行制度要嚴,靠制度來規范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加強分散供養人員的保障服務,村裡要安排專人負責,鄉鎮要以敬老院為依託,定期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原創文章,網.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規程》,使我縣敬老院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重點要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院長、服務人員職責,崗位責任制,院民守則,學習制度,衛生制度,財務制度,考勤制度,食堂管理等制度,同時要成立有院民參加的院務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委員會、食堂管理委員會、生產管理委員會,逐步形成民主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管理機制;二是強化管理.要把任務層層分解,實行指標管理,把責任落實到人,要讓院民直接參加管理,評定工作優劣,體現院民的主人翁地位,發揮院民的民主權力,與服務人員一起提高敬老院的工作水平;三是要進行檢查評比,縣民政局要根據等級管理的標准制定《文明敬老院檢查評比標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要把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力爭把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到一個更高的水平.
(三)因地制宜,大力發展院辦經濟.為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改善辦院條件,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促進鄉鎮敬老院的發展,各鄉鎮要根據敬老院等級管理的規定, 積極探索發展院辦經濟的路子,在大力發展院辦經濟上多動腦筋,大做文章,搞好突破,不斷增強鄉鎮敬老院的經濟實力,積極走以院養院的發展道路.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敬老院建設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關繫到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繫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各鄉鎮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原創文章,網.
(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要將敬老院建設作為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部署,分工負責,精心策劃,周密組織,明確任務和要求,落實責任,按時完成.民政部門要搞好調研,當好參謀,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出台有關政策措施,推動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要深入宣傳發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加強敬老院建設工作,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懷,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各部門、各鄉鎮要從弘揚主旋律的高度,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敬老院建設工作中來.敬老院建設是民政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但僅靠民政部門的力量,有些問題是解決不好或解決不了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大力支持.因此,今後,要充分利用平邑電視台、臨沂日報平邑版等多種傳媒,宣傳敬老愛老、關心支持敬老院建設的好人好事,呼籲全縣人民為敬老院奉獻愛心,努力營造尊老敬老,爭獻愛心的濃厚氛圍,各鄉鎮敬老院要積極爭取與各部門、企業結對子,建友好單位,簽訂建立友好單位協議書,結成幫扶對子,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努力為我縣敬老院的建設和發展增添生機和活力.同時,要在縣電視台新聞節目中和臨沂日報平邑版設立鄉鎮黨委書記訪談錄,促進敬老院建設步伐,要培育、宣傳一批好典型,總結、推廣一批好經驗,把敬老院建設成傳遞愛心的窗口、精神文明的品牌.
(三)要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建立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敬老院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要長期堅持下去並不斷規范完善,不斷總結經驗,建立一整套規范化的管理制度,確保取得好的效果.
同志們,盡管敬老院建設工作存有很多困難,但是困難和機遇同在,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就一定能夠順利完成敬老院工作任務,為推動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Ⅱ 老年人活動中心開設的項目有哪些
(1)步行:是最適合老年人的運動,經常步行鍛煉,能調節各器官功能,增強腰內腿肌力。
(2)體操容:方法很多,如廣播操、保健操、醫療體操。
(3)自我按摩:一般手法有推、擦、揉、捏、掐、點、拿、搓等,可以促進血液循環,改善代謝功能。
(4)慢跑:一次不超過30分鍾。
(5)太極拳:適合年高體弱者,高血壓、冠心病患者。
(6)氣功、理療。 鍛煉要循序漸進,運動強度及量要適當。如果運動時感到發熱、微汗,運動後輕松、舒暢,說明運動適當。運動時出現頭昏、胸悶、心悸,運動後食慾減退、睡眠不好、明顯疲勞,說明運動量過大,需及時調整運動量。
(7)象棋,健身操,健身舞,太極拳,各種棋類活動,唱歌;跳舞; 運動要適當,要有規律和計劃老年人應當在作晨練注意早晨要到走可以促進小腦晚飯後要在1-2小時後散步有助於消化.
Ⅲ 青少年活動中心的物業管理合同怎麼寫
你好,甲方(委託方):_________(業主管理委員會)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物業管理公司)
為加強_________(物業名稱)的物業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_________(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物業管理內容
1.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類型: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號。
(3)四至:東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4)佔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委託管理事項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內附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內的附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6)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7)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8)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9)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0)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授權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望採納!
Ⅳ 養老院協議書
甲方(養老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電話: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身份證號:
原單位:
丙方(親屬或本市擔保人)
親屬姓名:
與入住人的關系: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擔保人姓名: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
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
老人營造溫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
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
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
,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甲方對乙方已進行體檢,確信可以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並接受本協議的約
束。
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宗旨、內容、性質、工作流程及責任已充分了解,自
願接收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自主簽約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丙方對甲、乙雙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方均確認,協議內容已仔細了解,對各方的情況均已了解並理解己方的權
利和義務。
三、情形變遷時,得訂立補充協議。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訂立補充條款。
協議分則
一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
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技
能的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
病的診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部頒《規范》,為
老人提供的生活設施和用品須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提
供住宿條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二、生活照料的義務。按照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自理、介助、介護)提供
相應的服務,注意營養,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對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人要喂水喂飯。要及時清掃房間,保持室內潔凈。定期幫助老人洗澡、理發
,修剪指甲,更換衣物。照顧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實行科學配餐以
滿足老年人所需的營養均衡;
三、醫療護理的義務。基於保護入住老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需要,對偶患疾
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盡到診治護理的義務,嚴格執行康復計劃。老人突發疾病
,須盡快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說明病情,提出治療方案。對需搶救的,要先行搶
救。對介護老人制定護理方案並嚴格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
,保障老人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老人意外傷害。對於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老人
傷害的,養老機構有告知和警示的義務。
四、滿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義務。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
和社會交往,開展文體活動,對老人進行保健知識教育,幫助老人樹立健康向上
的老年價值觀。幫助老人進行心理調適和處理好老人之間的關系。
五、對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務,由本協議三方另行補充並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規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實向養老機構反映老人的情況,如脾
氣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
公物,外出要請假。老人之間要搞好團結。
二、遵醫囑。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的效果取決於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
老人須按要求接受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還應在患病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
療。
三、及時交納費用。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搶救費用等應隨時結清。
四、乙方外出時應在甲方設定登記處進行登記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屬及單位應經常與老人溝通,保持聯絡,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
及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
一切後果。
三 丙方義務
一、丙方應保證至少 星期探視乙方一次,否則,除非乙方明確反對,丙方
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二、丙方應積極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暢。
三、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用餐和為乙方選餐。
四、丙方如帶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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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丙方對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四 三方安全義務
一、甲方在樓前設置門衛,外人入內均需登記,即使乙方親自帶入,如甲方
認為需要仍可要求登記;
二、乙方的房間屬於私人空間,除非甲方提供的設施狀況不良造成的傷害
,甲方不承擔責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探視期間,甲方不對乙方在這期間的非他人故意
傷害承擔責任;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間內裝置其他設備。
五、乙方在發生如下情況時,均須向甲方及時說明並服從甲方安排,否則甲
方對可能的傷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 在房間內保管貴重物品;
2、 會見可能有糾紛的客人;
3、 認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
4、 對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護理內容,說明範圍並不限於入院前查體的結果
;
5、 服用自帶葯品、食品或使用自備小物品時有疑問;
6、 對於某種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體活動器材及路面狀況良好,並在可能有危險性的區域設置
警示標志。
七、甲方為乙方安全,有權勸阻乙方參與某項文體活動或服務,如乙方堅持
參與,須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組織乙方查體,乙方對拒不參加的後果負責;
九、乙方突發傳染性疾病,應聽從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醫院就診時,甲方應通知丙方,並協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
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間病情加重或新發疾病,甲方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
丙方,丙方應急時趕到。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發停電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三、乙方已達到不能自理者,丙方應及時聯系轉院或甲方協助聯系轉院。
仍堅持留在甲方處發生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 服務費用 乙方需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向甲方繳納有關費用。繳納地點
: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費用:
1、床位費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費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費每月 ______元。
5、交納押金 ______元。
6、電費(指自帶家用電器並經同意者),根據家電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費。
7、其他約定的服務收費計 ______元。
8、每月交納的費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內住宿連續10天以上不在養老院內
就餐,餐費按天退還,床位費不予退還。
二、固定費用按月收費須由乙方在費用發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與甲方協
商其他付費辦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醫葯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隨時收
取;
四、乙方損壞甲方物品,應照價賠償;
五、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或賠償,由乙方負擔:
1、 醫療費用;
2、 喪葬費用;
3、 違反己方義務,造成自身或他人傷害或損失;
七、丙方對須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或賠償負有連帶責任。
協議附則
一 單方協議解除
一、以下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協議:
1、 甲方認為乙方的病情發展超出了甲方的護理能力;
2、 乙方患傳染博精神病;
3、 乙方有過度暴力、自殘、盜竊、詐騙傾向或其他嚴重不良嗜好,並有多
名老人投訴;
4、 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時繳納有關費用或賠償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規章,對甲方工作產生嚴重干擾。
二、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中的甲方義務,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至少半個月前通知對方;
四、合同解除後,甲方應按規定退還尚未發生但已預交的費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六、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協議費用》一節發生的賠
償金。
二 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條款外,違約方應支付給
對方違約金____元,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 解決爭議的辦法 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各
方仍需履行本協議。
四 其他條款
一、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訂補充條款。
五 補充條款
(不足可附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簽名)
姓名:
丙方(親屬簽名)
親屬姓名:
擔保人姓名(簽名):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Ⅳ 老年活動中心申請報告怎麼寫
一題目 也可以添加一個副標題
二改建地點
三改建單位
三改建原因
四改建方案
五結論
下面是範文 不是 寫的哦
深圳地區養老機構項目可行性計劃書
現在是市場經濟,與其他行業一樣,要辦養老院,也要進行市場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開辦養老院,僅有愛心是不夠的,抱著賺錢的目的也是不可取的,因為養老服務是微利甚至是不盈利的。當然,也確有人投資建養老機構純為回報社會,不為賺錢也不圖虛名,即是如此,養老機構開辦以後,也還有個維持良性動轉的問題,即如何保持其自身發展。
盈虧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務成本,這里的服務成本是指為老人服務所必需的,有房租、防暑降溫取暖費、水電煤氣費、工資、辦公費用、維修費、大型資產折舊費等,都要考慮在內。其計算公式為(預期入住人數╳收費)-服務成本即為盈虧,收費項目主要有床位費、生活費、取暖費三項,養老機構也可就其他服務項目收取約定的費用。
一、辦院可行性分析
養老服務業是一個投資回收周期比較長的行業,對此,投資者要有清醒的認識。進行可行性分析要考慮的因素有:目前本地區同行業總量(床位數)及分布情況,本地區老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盡可能了解和收集其他養老機構的入住情況,地理位置的交通和環境情況等。
盈虧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務成本,這里的服務成本是指為老人服務所必需的,有房租、降溫取暖費、水電煤氣費、工資、辦公費用、維修費、大型資產折舊費等,都要考慮在內。
辦院的主要風險在於,一是入住率的不足,房租、人工費和取暖費等硬性開支不能得到有效攤薄,導致開辦一年內甚至更長時間處於凈投入狀態,不能實現資產的良性循環。二是入住老人的收費風險,由於老人及子女的財務狀態惡化等原因,造成入住老人不能及時續費,養老機構又不能強行將老人趕出門,造成墊付費用的局面。三是老人的意外傷害風險。老人屬高發意外傷害和突發死亡率較高的人群,一旦產生糾紛,訴訟和調解對養老機構都帶來人力和物力上的負擔。
就深圳現狀,試做開辦養老機構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 從市場角度
深圳是個適合老年人養老的的城市,各種公共設施以及一些收費較高的主題公園對65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隨著人口流動的加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到深圳養老。目前深圳實際人口1200萬,其中老年人口佔到102萬,佔到9%多。全市現擁有養老機構21家,床位共計800餘張,剛剛達到老年人口千分之二的最低要求,應該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從區域角度來看,——區和——區養老機構相對密集,市南老城區和——路東部人口居住密集區、——新區存在養老機構床位上的不足。
二、 目前深圳市內養老機構發展評價
深圳市養老機構應該說從數量上發展較慢,但總體運營水平不夠高,特別是缺少象天津鶴童老人院、廣州市壽星大廈、上海福利中心這樣行業領軍型的養老機構。具體來講,
1、百床以上規模較大的養老機構,收費較低(全部費用800元以下)的入住率一直很高,床位全年緊張。辦這種類型的養老機構前期投入較大,一般需要建設專門的院舍,配套設施齊全。
2、百床以上收費在1000元左右的養老機構,在深圳市場目前屬於中檔以上養老機構,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入住率不足,經營情況多在盈虧平衡點以下。但這種類型的養老機構是外地來養老的老人的首選,市場前景看好。
3、30張床位至100張床位之間的中等規模養老機構是深圳市養老機構的主流。這部分養老機構,由於床位數達到了規模效應的要求,硬性投入和老人生活費用都得到了合理攤派,機構管理還處在簡單層次控制的范圍之內,用人成本較低。這種養老機構經歷前期的經驗積累期,多數都實現了盈利。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這部分養老機構多自覺不自覺將服務群體逐漸定位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老人群體。這一群體服務需求層面較少,日常消耗低,且收費較高。只要輔助於較好的醫療,是目前盈利概率最高的院所類型。
4、30張床位以下的小型養老機構,也稱家庭式養老院,這種院所經營形式靈活,前期投入較小,特別適合生活小區內建設。經營這種類型養老機構的關鍵是爭取物業和居委會的支持,在房屋租金等方便實現優惠。可能的情況下爭取到福彩基金的投入,「星光老年之家」用這種方式爭取到前期經營者少投入,再輔助於水電暖方面的優惠,壓縮一下前期投入得不到攤薄的風險。經營這種養老機構可以附設開辦學生餐桌和居家養老老人的午餐派送,以彌補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這種養老機構在本市經營平均狀況較差,對經營者的運營水平和承受壓力的能力挑戰較大,每年都有不能通過年檢被淘汰的養老院。迫切需要專業人士介入,對這種養老機構財務運營進行專業指導,或採取集團式經營方式,統一采購、統一配餐、統一調配醫護康復設施,達到降低服務成本的目的。
二、收支情況分析(以50張床位,四人間養老院為例)
一、 開辦養老機構前期投入
1、租金投入,選擇房屋時多選擇租用經營狀況不良、非網點性的療養院、旅館、幼兒園和工廠附設後勤設施,租金必須控制在200元/床/月以下(通常收費床位費為200元-600元),例:50張床位的養老機構總建築面積在700平方米以上,合理租金控制在年10萬以下。
2、 房屋改造和簡單裝修費用,約投入6萬元。
3、 基本設施配備。
a) 床、床頭櫃和一人一格的衣櫥,約計800元×50=40000元。
b) 床上用品700×50=35000元
c) 室內每人一個圈椅200×50=10000
d) 電視每房間一個1000×15=15000
e) 活動室設施家庭影院一套,麻將桌2個,健身器材2件,預算約10000元。
f) 餐飲設施,灶具二套,餐具60套,消毒櫃一個,冰箱一台,總控制在8000元。(可在開業時爭取區政府或贊助單位的捐贈)
g) 洗衣設備,預算2000元。
h) 洗澡設備,預算5000元。
i) 辦公設施,電腦、列印機各一台,麵包車一部。(可時機成熟時再到位)
合計最小投入280000元。
4、開業儀式和相關宣傳費用,約20000元。
以上租金+裝修+設施+宣傳=300000元
二、 養老機構年度運營投入
1、 員工工資。
院長(兼會計)1人計4000×12=48000元
副院長 兼采購1人計2000×12=24000元
護理員5人計1000×12×5=60000元
廚師2人計1200×12×2=26400元
以上共計9人計158400元。
2.伙食費成本300×50×12=180000元。
3、水電費400×50=20000元
4、 取暖費700平米×20=14000元
5、 辦公費用600×12=7200元
6、 設備耗材、維護等2000元
7、 租金10萬元。
以上投入合計482000元。
三、 養老機構收入預測(按80%床位利用率,680元收費)
1、床位費四人間200×12×50×80%=96000元。
2、服務費200×12×50×80%=96000元
3、餐費260×12×50×80%=124800元
3、水電費20×12×50×80%=9600元
4、取暖費80×3×50×80%=9600元
以上收入計336000元
四、 經營評估
1、 此種規模設計養老機構盈虧平衡點為全年平均入住率55%。
2、 可期達到全年平均80%的床位利用率,每年做1萬元的資產折舊,5000元意外損耗,保守收入280000元。
3、 每位老人入住時收取5000元意外保證金,可暫收付200000元,可60%用於抵付前期投入,其它做為周轉資金和出院返還。
三、開辦養老機構相關手續
一、開辦養老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當地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
(二)有規范的名稱;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設施,有室外活動場所;
(四)有相應的資金(前期投入約1萬元/床);
(五)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醫生護士可通過與屬地醫院診所簽約實現)。
二、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狀況證明;
(四)場所證明;
(五)消防安全、衛生防疫證明;
(六)與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簽訂的提供醫療服務協議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三、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辦理如下手續:
1、 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組織、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本市其他組織和個人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報市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審查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的時限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
2、核准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民政部門的要求進行籌建,經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市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
3、 申辦人取得登記證書後,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按事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申辦人憑登記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四、養老機構享受優惠和社會資源利用
1、養老機構用水、電、安裝電話實行居民價優惠。需每年到民政部門審批一次。
2、符合星光老年之家投入條件的,可申請福彩基金的注入。
3、可利用志願者開展服務,降低用人成本,實現親情服務。
4、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爭取捐贈和贊助,補充老年生活費用的不足。
養老院的建設地塊不僅要求土地屬性、拆遷補償、水電氣市政條件等落實,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地塊周邊環境,包括交通條件、居民區距離、周邊人口數量和素質、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該地塊是否適合建養老院、養老院服務對象(消費群體)市場容量等。
Ⅵ 辦一個養老院及老年活動中心需要具備哪些資質需要投資多少錢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Ⅶ 小區老年活動室的衛生由誰負責打掃衛生,是小區物業負責打掃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小區老年活動室是屬於公共的地方,所以是歸小區物業打掃衛生的。
小區的業主已經繳納了物業費用那麼理所當然就應該享受物業帶來的服務,物業需要打掃老年衛生室的衛生。
Ⅷ 老年人協會規章制度怎麼寫
老年人協會規章制度一、工作職責(一)在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委會)的領導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老齡委的指導下,圍繞「六個老有」積極開展工作,不斷加強協會的自身建設。(二)積極支持並配合村(社區)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的中心工作,當好參謀助手,帶領全體老年人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獻計獻策。(三)充分發揮協會內部設立的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小組、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小組、維護治安小組、環境衛生小組、糾紛調解小組、文體活動小組、關心下一代小組等的積極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四)落實好協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五)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六)按時完成當地黨政組織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安排的各項任務。二、學習制度(一)每月 日,協會委員會和各會員活動小組組長,進行集中學習。(二)每月 日,既是各會員活動小組的例會日,又是學習日。(三)主要學習內容:時事政治,有關法律法規,老齡工作基礎知識、經驗和方法,文化科技、醫療保健等方面知識,以及上級統一布置的學習文件和資料。三、民主管理制度(一)實行民主選舉。老年協會領導班子在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委會)的領導和鄉鎮老齡委的指導下,召開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二)實行民主議事。老年協會比較重要的事務,由集體商議決定。(三)實行民主理財。老年協會的經費支出須經協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實行賬目公開;收支情況,每年年度向全體會員公布,會員有權質詢。四、例會制度(一)每月 日,作為協會委員會工作例會日,通報上月工作情況,傳達、學習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安排近期工作。(二)每月 日,作為協會委員會工作例會日,可結合協會學習日和委員會工作例會日安排,傳達精神,安排工作,部署任務。(三)每年敬老節或春節期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評選表彰先進和總結全年工作。(四)每 月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委會)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及時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五、工作管理制度(一)實行協會委員會責任制,落實「三定」要求,即「定人員、定崗位、定職責」。(二)設有「一冊五薄一檔案」。即:老年人花名冊;協會開展活動登記薄、學習情況登記薄、好人好事記錄薄、調解老年人家庭和村民糾紛登記薄、簽定贍養協議(責任)書登記薄;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檔案。(三)在協會活動場地張貼協會的規章制度和老年法規,妥善管理設施及有關資料。(四)活動室開放時間: 。【各地根據實情確定】(五)協會會員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政治學習和各項文體活
Ⅸ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二、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9)老年活動中心管理協議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Ⅹ 關於老年人法律條文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咨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