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老年大學 > 老年公寓國稅

老年公寓國稅

發布時間:2022-07-26 09:20:27

⑴ 公益性亊業用地怎麼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3號、國稅地[1989]44號)

10.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免稅。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的下列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石油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採油(氣)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道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11.工礦區用地免稅。對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與各種採油(氣)井相配套的場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採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業用地免稅。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9號)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葯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6)報廢礦井佔地,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13.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號)

14.機場用地免稅。民航機場的機場飛行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32號)

15.港口用地免稅。對港口碼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3號)

16.鹽場用地減免。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徵收或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1號)

17.免稅單位用地免稅。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20.特定項目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徵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油發[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葯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佔用,在未利用前,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2號)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綜[1992]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26.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1995]54號)

27.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7]8號)

28.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9]264號)

29.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3.回收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

34.農村郵政用地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3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37.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徵土地使用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49號)

38.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12號)

⑵ 在什麼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全免免稅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1、微利企業減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及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9號)

2、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3、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技術性服務收入免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咨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5、.新辦企業減免。對新辦的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6、新辦三產企業減免。對新辦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94〕財稅字第1號)

7、新辦企業免稅。對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勞服企業減免。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免徵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94〕財稅字第1號)

8、.新辦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減免。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9、三廢利用企業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屬《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0、資源綜合利用免稅。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94〕財稅字第1號)

11、技術轉讓免稅。企事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2、農場免稅。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3、福利企業減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的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徵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14、災害減免。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94〕財稅字第1號)

15、非經營單位收入免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收入項目,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75號)

(1)財政撥款;

(2)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3)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經批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5)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6)從所屬獨立核算單位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7)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8)社會團體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9)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10)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項目。

16、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7、新辦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9、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20、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1、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2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23、中儲糧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3號)

2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1)財政撥款;

(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3)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4)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25、林業所得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6、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27、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28、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減稅。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國稅發〔2002〕32號)

29、小線寬集成電路產品減免稅。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0號)

30、社保基金所得免稅。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證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的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75號)

31、新辦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屬於2000年7月1日以後新辦的軟體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的,按15%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按15%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3〕82號)

32、轉制科研機構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137號)

3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3)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a.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b.獨立核算、產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c.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d.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4)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a.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b.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c.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d.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5)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6)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⑶ 2000年企業房產契稅減免政策

房產稅優惠政策

一、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5條

2、困難減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條例第6條

3、事業單位免稅。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4、企業免稅房產。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5、人防工程免稅。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

6、危房免稅。經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8、停產、撤銷企業免稅。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暫不徵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臨時性房屋免稅。基建工地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1、未開征地區免稅。在未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2、集貿市場減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由各省、區、市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

13、鐵道部企業房產免稅。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8號)

14、勞改勞教企業免稅。對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勞改勞教單位,免徵房產稅。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改勞教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後,實行下列稅收優惠: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和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凡生產經營用房產,照章征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數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全部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2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29號)

15、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9]44號)

16、血站免稅。對批准從事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17、高校後勤實體房產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房產稅。

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

18、醫衛生機構房產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徵房產稅3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78號)

20、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21、住房租賃免稅。從2000年1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銷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2、個人出租住房減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125號)

23、回收土地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0號)

24、儲備糧油房產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3號)

25、農村郵政企業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2001]379號)

26、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免稅。從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收費標准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47號)

27、儲備糖、肉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所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其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163號)

28、大連證券破產清算免稅。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29、商品房出售前不征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3]89號)

30、儲備棉用房免稅。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

31、轉制科研機構自用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科研開發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37號)

32、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33、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房產,繼續免徵房產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從2003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

34、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免徵房產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35、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6、部分鐵路運輸企業免徵。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包括:鐵路局、鐵路分局(包括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車輛、供電、列車、客運段)、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

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

37、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免稅。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

38、房屋大修期間免稅。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免徵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

39、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暫免徵稅。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

40、房屋大修期間免稅手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徵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一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大修完工後,應按規定調整房產計稅價值;納稅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調整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161號)

41、供熱企業暫免徵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於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佔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

註:此文件已經國稅發[2008]8號宣布失效或廢止

42、鐵路運輸企業免稅。自2006年3月8日起,享受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

43、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免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鐵建設開發中心和鐵道部第一、二、三、四設計院恢復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通信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90號)

44、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房免稅。自2006年1月 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第105號)

45、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房產免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46、地方商品儲備免徵房產稅。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經營上述地方儲備商品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商品儲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0號)

47、加油站罩棚不征房產稅。加油站罩棚不屬於房產,不徵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

48、供熱企業繼續免徵房產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49、文化單位轉制企業免徵。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發展。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52、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旅遊賓館,可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關於促進旅遊賓館業發展的意見》鎮政辦發[2009]63號)

二、稅項扣除

房產余值計征。對於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的,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作為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具體減除幅度,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⑷ 養老院為什麼還要報國稅

只要是一個機構 不管是個體還是公司 都是要報稅的

⑸ 政府公益項目佔地交什麼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3號、國稅地[1989]44號)

10.石油、天然氣生產用地免稅。對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的下列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石油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採油(氣)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道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11.工礦區用地免稅。對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8號)

(1)與各種採油(氣)井相配套的場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採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等用地。

12.煤炭企業用地免稅。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89號)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葯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6)報廢礦井佔地,暫緩征土地使用稅。

13.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號)

14.機場用地免稅。民航機場的機場飛行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32號)

15.港口用地免稅。對港口碼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3號)

16.鹽場用地減免。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徵收或定期減免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1號)

17.免稅單位用地免稅。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8.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9.企業用地免稅。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20.特定項目用地減免。下列用地,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免徵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40號)

(1)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

(2)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

(3)企業搬遷後,原有場地不使用的;

(4)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

(5)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

(6)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前納稅有困難的;

(7)對落實私房政策後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收回的房屋用地,納稅有困難的;

(8)城鎮集貿市場用地。

21.海洋石油企業用地免稅。海洋石油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油發[1990]3號)

(1)導管架、平台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輸油氣管線用地;通訊天線用地;

(3)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22.礦山企業用地免稅。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葯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岩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採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佔用,在未利用前,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1989]122號)

23.出售公有住房免稅。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房改之日起,3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綜[1992]106號)

24.軍工企業用地免稅。對中國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業總公司所屬軍工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1)對軍品的科研生產專用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其相應的供水、供氣專用公路、專用設備鐵路等附屬設施用地;

(2)對軍品試驗用地(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離用地。

25.科研軍品免稅。對科研生產中軍品、民品無法分割的建築物用地和周圍專屬用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可按軍品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減征土地使用稅。(財稅[1995]26號、財稅[1995]27號)

26.災害減免。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地稅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財稅[1995]54號)

27.鐵路企業用地免稅。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7]8號)

28.血站用地免稅。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1999]264號)

29.高校後勤實體用地免稅。對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土地,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25號)

30.醫療衛生機構用地免稅。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3年。(財稅[2000]42號)

3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32.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等白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97號)

33.回收房產免稅。對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回收的房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1]10號)

34.農村郵政用地不征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用地,在單位財務中能劃分清楚的,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函[2001]379號)

35.青藏鐵路建設用地免稅。對青藏鐵路線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鐵路公司和中標的建設單位在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因施工、生產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28號)

3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地土使用稅。(財稅[2003]141號)

37.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免稅。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土地,繼續免徵土地使用稅。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的和鐵道部所屬的其他企業包括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等,自2003年11月1日起,恢復徵收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49號)

38.資產處置免稅。從清算之日起,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所屬內地公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212號)

⑹ 退休後移民美國後國內醫保和退休金能保留嗎

通常來說,美國國稅局將外國退休金分為由外國政府提供的社安金、外國政府或企業為雇員提供的勞退金、外國退休計劃、由保險公司給予的年金收益四大類。外國退休金收入是否屬於上稅收入,首先要看支付退休金的國家是否與美國簽有稅收協議。
《美中稅收協定》
美國稅制復雜,又採取自主報稅,不少赴美頤養天年的華人老年新移民對於中國退休金是否需要申報抱有困惑。以《美中稅收協定》為例,該協議第17條規定,由締約國一方政府根據其社保制度或公共福利計劃支付的退休金(即上文的「社安金」,在中國多稱為「養老金」)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由以前的僱傭關系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類似報酬(即上文的「勞退金」)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不在此條例范疇中的退休賬戶取款、年金收益將作為普通的上稅收入申報。
根據協議,「居民」是指:
在該國擁有永久性住所的居民;如果在兩國都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的國家的居民;
如果無法確定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或者在兩國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所所在國的居民;
如果在兩國都有習慣性居所,或者在兩國都沒有習慣性居所,應認為是其國民國家的居民。
擁有美國國籍或已成為美國公民(U.S. Citizen)的華人應被自動視為美國居民,如果收到來自中國的社保養老金和勞退金,應遵循居民所在國(美國)的稅務規則,在1040表上申報。美國的稅率較高,若在中國已經為退休金繳納了收入所得稅,可以在申報美國稅表時申請抵扣相應的稅款(1116表),但必須保留並出示所有完整的收據或證明文件。綠卡人士的養老金和勞退金僅由支付國(中國)課征,不必強制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美籍或持有綠卡已掙滿40個工作計點的老人在向政府申請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SSI,提供給低收入、低資產且年滿65歲的老人或殘疾人士)或其他社會福利(如老年公寓)的時候,必須將中國的退休金收入納入其收入。如今社安局加緊了對SSI申請人資格的認定,一旦發現有欺瞞海外退休收入,將剝奪其申領資格。

⑺ 申辦500個床位的養老院的流程

養老院的注冊申請流程資料條件和相關注意事項

一、辦理對象;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二、辦理機構

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在宜昌市內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湖北省民政廳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三、申辦材料

(一)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辦組織或個人的身份證明;

2.籌辦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置機構理由、規范的機構名稱;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床位數量、內部設置、機構性質、資金來源及證明、房屋場地使用證明以及規劃設計的總體設計方案圖紙;租用房屋場地、設施開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賃證明;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5.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6.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還應當提交雙方簽約的協議書或合同書;

7.符合籌辦條件的,由民政局發給籌辦批准書。

(二)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8.有方便快捷的醫療服務條件(可與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社區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書或者內設醫療機構的批准證書)。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提出籌辦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

申辦人→(如被批准)申請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有關文件→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做出決定→通知申辦人→辦理登記手續。

五、辦理時限

民政部門自受理籌辦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 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做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六、收費標准

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申請養老服務機構的優惠政策

目前包括:稅收減免、用水、用電、用車、用管道燃氣以及對經審批的民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開辦補助和每個床位不低於120元的運營補貼。在費用減免方面,一般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費、牆體革新費、學校校舍修建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有關收費。

(二)免繳城市煤氣和供水的增容費。

(三)用水、電、煤氣,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業的分類價格擇低執行。

(四)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院,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民辦養老院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辦理公司注銷流程及提供資料

先到國地稅所辦理國地稅的注銷手續,然後拿著國地稅的注銷單去工商辦理營業執照的注銷手續!注銷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賬問題!具體步驟如下:

(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後,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後,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4)拿通知書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後交回工商局,然後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並提交公告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清算的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製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你可以詢問當地工商稅務相關的代辦所,他們會提供操作性更強的建議,有的還能提供代辦服務。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3. 股東會決議解散;

4. 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由公司指定或者委託公司員工或者具有資格的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納的企業應先辦理地稅注銷手續,注銷流程按先後程序共分為五個步驟(朝陽區),分別為注銷地稅、國稅、銀行賬戶、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統計證。

(一) 注銷地稅流程

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寫《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各一式兩份、《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其中《納稅清算申請表》要填最近三個整年度的納稅額)

2、委託中介機構出具清稅報告。

3、持清稅報告、《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注銷企業提供的稅務登記(正、副本)、代碼章、發票卡、IC卡、加密盒、空白發票(帶齊退票及最後一張已開發票記賬聯)、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撤銷企業決定書、公章到地稅注銷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4、等待地稅通知領取注銷地稅登記通知單。(在未領到注銷通知前務必按期申報納稅)

(二) 注銷國稅流程

1、憑《地稅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國稅辦理注銷登記窗口領取並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繳銷專用發票申請表》。

2、持填寫完的以上各表,帶齊2003年至注銷日購買的所有新、舊版普通發票及最後一次購買的最後一本增值稅專用發票到專管員處辦理繳銷發票手續。

3、辦完繳銷發票後找專管員辦理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資料如下:

⑴填寫業務報批單一式二份;

⑵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⑶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受理 文書名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一式二份;

⑷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一式二份;

⑸《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件。

4、請專管員進行納稅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待專管員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到專管員處領取以下資料:

⑴《評估報告》;

⑵《業務報批單》;

⑶《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⑷《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

5、用A4紙列印注銷申請書一份:沒有格式限制、寫清楚注銷原因、加蓋企業公章、法人簽字。若是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的企業還需提供一份董事會決議,要求法人及股東簽字、加蓋總機構(或總公司)公章。

6、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評估報告》、《業務報批單》、《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注銷申請書、稅務登記正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發票購領薄到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窗口。 7、等待國稅通知領取注銷國稅登記通知單。(未領到注銷通知單前務必按期申報納稅)

(三) 注銷銀行賬戶流程

1、 填寫注銷銀行賬戶申請表,經開戶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2、 提交開戶銀行許可證、未使用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注銷。

(四) 注銷工商流程

1、領取《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及《指定(委託)書》並填寫完整。

2、持《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委託)書》、注銷銀行賬戶通知單、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3、大約一周到工商領取注銷工商登記通知單。

備註: ① 獨立核算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要先到工商做備案登記,並登報注銷公告一次或三次(於注銷工商登記前 45日進行登報公告)和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注銷清算報告。 ② 全民所有制、合夥制、分支機構和分公司類型企業注銷工商登記不用提供登報注銷公告和清算報告。

(四) 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統計證注銷 領到工商注銷通知單後,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和統計證到工商辦理注銷手續即可。

資料來源於養老信息網:《養老院的注冊申請流程資料條件和相關注意事項》

⑻ 養老院收費也用國稅局發票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4

⑼ 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贈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12%比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捐贈行為應稅范圍分為三個層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顴中扣除;二是納稅人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向受捐人進行的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是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贈,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稅前列支公益性捐贈外,針對特定事項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向玉樹地震災區的捐贈、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等特定事項的捐贈。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時間,如支持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支持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亦同)。
還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企業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財稅[2006]66號文、財稅[2006]67號文、財稅[2006]68號文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該文件規定的公益性組織,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施行後,此前年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企業用於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規定已經廢止。
二、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1.一般性稅收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一樣,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也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稅收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享受全額免除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為支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三是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從2001年7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文件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文件規定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四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五是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單位的捐贈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的公益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六是向地震災區的捐贈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三、貨物勞務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1.一般性稅收規定
從貨物勞務稅各稅種看,幾乎每個稅種都對捐贈是否視同銷售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饋贈的,列入「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范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文件規定可以免徵關稅外,其他捐贈均屬應稅范圍。
2.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
貨物勞務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捐贈進口的科研、教學用品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增值稅、消費稅、關稅。
(2)境外捐贈人向全國性扶貧、慈善社會團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捐贈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教學用品和環保專用儀器等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進口關稅。
(3)符合規定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4)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關稅。適用此條規定減免關稅的貨物,在國務院另有規定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仍可同時減免。
(5)對外國政府和38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6)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上述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財產行為稅關於捐贈行為的稅收規定
財產行為稅主要涉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
1.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契稅。
2.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除下列兩種房地產贈與行為外,其他贈與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二是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3.印花稅
印花稅對捐贈行為的優惠政策主要有四個方面,—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二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三是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汶川、玉樹、舟曲災後恢復重建,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閱讀全文

與老年公寓國稅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的最長壽村是哪裡 瀏覽:326
50歲比基尼凍齡 瀏覽:808
父母無德女兒怎麼辦 瀏覽:350
大連甘井子區養老院 瀏覽:579
感恩父母主持串詞怎麼寫簡短 瀏覽:258
中醫養生加盟店如何運營 瀏覽:317
長壽107路多少分鍾一趟 瀏覽:42
超過60歲算勞動關系 瀏覽:496
閩清城鎮養老保險 瀏覽:78
養老金不想交了 瀏覽:539
長壽泡什麼茶最好 瀏覽:597
送女方父母除了煙酒還有什麼 瀏覽:373
金華孝順中心小學圖片 瀏覽:172
社區關於重陽節座談會的信息 瀏覽:952
杭州父母醫保怎麼跟子女的綁定 瀏覽:607
孝順的媽媽作文200 瀏覽:707
怎麼知道體檢單上膽囊息肉是真性 瀏覽:307
高校職稱與退休金 瀏覽:105
重陽節養老院演出致辭 瀏覽:961
怎麼贍養她的父母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