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才建成11年的商業街,怎麼就是棚戶區了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太原要率先在全省啟動城市居民棚戶區(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試點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約利用率為宗旨,科學規劃,精心組織,分類實施,全面啟動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全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構建和諧太原,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棚戶區改造的政策制定、項目確定、規劃編制、檢查指導,政府以土地收儲和項目招標方式,吸引省內外資質合格、資信和業績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2、以區為主、市區聯動。各區政府是轄區內棚戶區改造的組織實施主體,負責搞好調查摸底、項目申報、規劃委託、前期測算、招標投標、拆遷補償與安置和社會穩定等相關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和服務,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從快辦理各項手續,為這項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務。
3、以人為本、穩步推進。要制定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讓利於民,對特困戶在政策上要給予合理的照顧。在政策扶持、實施拆遷、回遷安置、貨幣補償等方面統一政策、陽光操作、依法運作、確保穩定。
4、異地安置、建設公共設施。
凡按照城市規劃不宜建設住宅的棚戶區,原則上實行異地安置改造,拆遷騰出的用地應優先規劃配建社區體育活動場所和體育設施以及小游園、街頭綠地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道路微循環改造。
5、保護文物、建築協調。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古跡要嚴格按照保護規劃進行原樣維修整治,棚戶區范圍內個別分散的文物古跡經批准可實行異地原樣恢復重建(由文物部門組織實施);規劃控制地帶內新建的建築高度、風格、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建築相協調。老城保護區域內有價值的歷史建築、四合院等,可實行經營權有償轉讓,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
6、政府建房、優先安置。在棚戶區改造期間,政府購建廉租房、建設老年公寓,優先安置棚戶區改造中符合廉租房和老年公寓安置政策人員。
7、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棚戶區改造必須按照規劃整片開發,不留角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道路、給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綠化、照明等基礎設施和學校等配套設施要按照規劃同步建設。
8、滾動開發、良性發展。利用政府投資和銀行貸款建設安置房,用於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拆遷騰空的土地公開出讓,土地出讓收益用於拆遷安置房建設,形成資金滾動的良性發展。
二、改造范圍和工作目標
(一)改造范圍。城市建成區國有土地范圍內,使用年限長、房屋質量差、設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環境臟亂差、安全隱患大的集中連片平房區、簡易樓以及因規劃需要拆除的現狀樓。
(二)工作目標。2007年起,利用3-5年時間,拆除棚戶區建築面積269.2萬㎡,涉及居民約58012戶、19.43萬人;新建住房約65212套,建築面積約423.9萬㎡。
2007年,重點在迎澤區、杏花嶺區和萬柏林區啟動棚戶區改造項目,2008年起,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實施。
三、建設標准
(一)套型標准。新建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國家現行住房套型面積規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慮棚戶區居民實際,新建住宅建築面積為45-70㎡的小戶型。
(二)功能質量。新建小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國家有關建築規范,按標准建設市政基礎設施,按規劃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嚴格執行建築節能、節水、節材、節地和環保標准,建築節能達到50%以上,綠地率達到30%以上,實現水、電、氣、熱四表出戶,具備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按量收費的條件。應用垃圾處理、雨水收集、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技術,充分利用再生資源。應用計算機、通信、網路、自動化控制技術,實現物業管理智能化。
四、改造模式
(一)規劃設計
市棚戶區改造領導組辦公室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5年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並確定年度改造項目。
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專家論證,按程序批准後實施。相關規劃編制經費由市財政支持解決。
(二)拆遷安置
1、採取土地收儲、項目招商、政府組織改造相結合的運作方式。適合土地收儲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改造;適合項目招商的,由各區政府負責招商改造;沒有商業開發價值的,由各區政府組織拆遷,對被拆遷居民實施異地安置或貨幣補償,所需資金由土地收益返還款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足。
2、貨幣安置與實物安置自願選擇,鼓勵貨幣安置;在實物安置中,異地安置與就地安置相結合,鼓勵異地安置;實物安置用房包括新建安置用房和政府回購商品房。
3、新建普通商品房用於回遷安置要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企業在改造項目實施中要先建用於回遷安置的普通商品房,保證按協議約定時間回遷。
五、相關政策規定
(一)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被拆遷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優先予以安置。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棚戶區內直管公房和單位產房屋,原則上應先行購買房屋產權、後進行拆遷改造。
(三)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被拆遷人要適當給予獎金、優先安置、優先回遷等獎勵;跨類實行異地安置的,要合理增加安置面積,按拆遷先後順序在應安置戶型內依次選房,免收層次和朝向差價,子女入學可按原居住區學區入學對待。
(四)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房在辦理產權手續時免徵契稅;被拆遷居民貨幣安置後重新購置普通住房的,其應補償安置面積部分免徵契稅。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貸款比例,簡化手續,滿足承貸人合理資金需求,支持棚戶區改造。
(六)棚戶區改造居民安置住宅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其它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所得土地凈收益全部返還所在區政府,用於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經批准可適當提高容積率。
(七)棚戶區改造安置住宅建設項目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並按低限減半徵收相關經營服務性收費。
(八)棚戶區改造安置住宅建設項目貸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貼息,但計算基數不得超過安置住宅建設成本的40%,計息時間多層住宅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
(九)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住宅建設管理費用控制在建設成本的3%以內,房地產企業利潤控制在建設成本的5%以內。
(十)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紅線外道路、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有線電視等基礎設施由市、區政府和相關公用事業單位出資組織同步建設。
(十一)棚戶區改造項目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免徵契稅,新建安置住房免徵營業稅。
(十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宅建設項目要規劃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用房。項目業主為政府有關單位的,由市政府無償劃撥;項目業主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由市政府限價收購,統一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租經營,經營所得用於拆遷安置小區的物業管理經費補貼。
(十三)大中型工礦企業居民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六、資金籌措
棚戶區改造建設資金採取「銀行貸一點、財政出一點、政策讓一點、群眾籌一點、市場開發補一點」的辦法多渠道籌集。
(一)省、市政府補貼。建立健全財政支持棚戶區改造資金補貼機制。市財政要保證棚戶區改造所需資金,主要用於規劃編制、基礎設施配套、安置住宅建設、文物搬遷等。同時,落實土地出讓凈收益中的5%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費用後的余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的購建。
(二)市場運作的土地收益。
(三)相關稅費的減免。
(四)棚戶區居民承擔部分。
(五)國家和省相關部門在城建、交通、環保、文化、文物、旅遊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六)銀行貸款,特別是開發銀行貸款。
(七)有價值的歷史建築、四合院政府回收修繕後經營權有償出讓所得收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棚戶區改造領導組,建立領導組例會制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問題,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工作責任。在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市政府是責任主體,各區政府是實施主體,市直有關部門是監管和服務主體。
1、各區政府: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方案,搞好前期摸底調查和宣傳動員,組織實施項目管理,督促指導工礦企業居民棚戶區改造;負責棚戶區房屋拆遷安置、資金監管和社會穩定工作,制止棚戶區內亂搭亂建行為。
2、市發改委:負責棚戶區改造和安置住宅建設項目審批立項工作。
3、市建管委:編制並下達棚戶區改造項目小區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計劃,負責工程建設質量、安全、進度的監督檢查,拆遷安置房建設成本的審核;組織新建小區的綜合驗收和部分安置住宅小區建設。
4、公安、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居民提供的拆遷安置憑證,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和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手續並享受安置地入學同等待遇。公安派出所凍結被拆遷棚戶區居民分立戶口。
5、市監委:負責制定棚戶區改造工作行政監察意見,對棚戶區改造工作實行全程監督。
6、市民政局:負責對棚戶區內低保戶、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核查認定等工作;配合市房地局制定實施實物分配租廉住房保障方案;制定老年公寓安置棚戶區改造拆遷對象的相關政策,並對安置對象的認定;組織實施老年公寓建設。
7、市財政局:負責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落實棚戶區改造財政補貼資金,爭取國家、省的支持資金,落實本級財政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
8、市國土局:根據規劃預留棚戶區改造、廉租住房建設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提供異地安置住宅建設地塊,確保土地供給;配合財政做好土地出讓金收繳和騰空土地收益歸集工作;辦理棚戶區改造項目、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土地手續。
9、市審計局:負責棚戶區改造政府投入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工作。
10、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擬改造片區和異地安置住宅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規劃設計條件,規劃相應的回遷安置和商業開發用地,審批棚戶區改造中新建小區規劃設計和廉租住房規劃許可;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
11、市文物局:負責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文物房屋的騰遷保護和復建工作。
12、市市政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小區外市政配套設施的同步建設。
13、市房地局:負責棚戶區改造摸底調查的匯總統計,起草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政策文件,對直管公房出售資金進行收回監管,組織實施部分安置住宅小區建設。
14、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規劃局、市執法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依法行政強制執行及治安等工作。15、市地稅局:負責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落實。
16、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化貸款手續,提高貸款比例,為棚戶區改造中符合條件的貸款人優先發放貸款。
17、市信訪局:負責做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信訪工作。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引導廣大居民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棚戶區改造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營造文明拆遷、和諧改造的輿論氛圍。
(四)提高辦事效率。棚戶區改造的審批事項要實行簡化程序、限時辦結、過期默認制度,各委、辦、局在接到棚戶區改造領導組辦公室核發的綠色卡片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五)強化工作責任。市政府要與各區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簽訂責任書,將本項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范圍;各責任單位也要建立責任制,確保棚戶區改造任務圓滿完成。
(六)依法規范拆遷。棚戶區改造方案、優惠政策、面積測算方法、安置順序等事關拆遷居民的事項要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住房只能向所改造棚戶區或尚未改造棚戶區住戶銷售,不得面向社會銷售。改造資金的使用、成本核算、價格核定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監督。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拆遷當事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拆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對野蠻拆遷、無理取鬧、阻撓拆遷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七)加強監督檢查。對各級、各部門要對棚戶區改造工作實施全方位、全過程跟蹤監督,及時發現並解決各種問題。對玩忽職守、頂著不辦、以權謀私、拖延刁難等嚴重干擾破壞棚戶區改造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八)加強工程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和標准規范要求,依法組織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立工程質量評比和情況通報制度,定期檢查工程質量,及時查處和糾正問題,嚴把工程質量關。
各區政府制定的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報經市棚戶區改造領導組批准後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發布部門:太原市政府發布日期:2007年07月11日實施日期:2007年07月11日(地方法規)
Ⅱ 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和內容
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和內容
http://www.xbehyq.gov.cn/new/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009
一)我國傳統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內容
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1951年8月發布了《關於城市救濟福利工作報告》,報告由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障對象主要是無依無靠的城鎮孤寡老人、孤兒或棄嬰、殘疾人等。民政部門通過設立福利機構為這些孤老殘幼人員提供保障。福利機構分為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企業兩類。福利事業機構包括各種收養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業主要是通過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解決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民政部主管的這些福利只覆蓋了城鎮極少數特殊人群(占總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頒布的《工會法》、1953年勞動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企業職工的生活困難補貼、探親補貼、取暖補貼作了規定,還規定企業應設立食堂、托兒所,所需費用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責。1953年5月財政部、人事部發布《關於統一掌管多子女補助與家屬福利等問題的聯合通知》、1954年3月政務院發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福利費掌管使用辦法的通知》、195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1956年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的通知》、195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生活方面若干問題的指示》,這些法規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難補助、職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職工家屬醫療補助、生活必需品供應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由此,絕大多數企業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需求按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提供,並且是我國社會福利的主體(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總人口的25%以上)。企業職工的福利由勞動部負責和管理,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業職工福利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三部分組成。
從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社會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個計劃經濟時期,城鎮居民能夠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斷增加,從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探親補貼、交通補貼、休假療養,到為職工建立托兒所、幼兒園、食堂、洗澡堂、醫務室、閱覽室、體育場,再到為所有城鎮居民提供糧油以及副食品價格補貼,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就是一個無所不管、無所不包的小社會。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從小學到高中教育是免費的,高等教育不僅免交學費、住宿費等費用,而且學生還可以享受到能夠解決吃飯問題的助學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業或者單位按照職工的工齡和年齡等條件以及家庭人口數目,為職工分配住房。總之,計劃經濟時代的50年,我國的社會福利是以職業為依託、以城鎮職工為主體、關懷職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經費幾乎全部由國家財政提供的福利制度。
我國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來,尤其是在建國後的十來年,在解決城鄉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的生存問題上,作出了有益的貢獻。據民政部門的統計,1959年民政部門管理的福利院收養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兒和14627位「三無」精神病患者。[1]在農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1956-1976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第30條確立的對農村中的孤老殘幼實行「五保」的制度,許多地區建立了養老院,收養農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國已有33584個鄉鎮統籌供養了273萬「五保」人口,農村敬老院約4萬所,收養56萬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實施就使得那些社會上最脆弱群體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極大地顯示出新生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保障了社會穩定。
在計劃經濟時期的「高就業、低工資」的就業和分配製度下,城鎮職工所享受到的無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僅極大地填補了職工由於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虧空,改善和提高了他們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們切實地感受到當家作主的滿足和自豪。
(二)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
80年代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傳統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適應新社會環境的弊端:首先,國有企業改革必然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它們要與所有企業一起參與市場競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尤其是一些老企業,由於背負沉重的職工福利負擔,所以難以與新生企業公平競爭,面臨更大的破產風險,而且職工所在的企業一旦破產,職工極其家庭能夠獲得的福利待遇將沒有了著落,生活將立即遇到極大困難;其次,企業的福利待遇將企業與職工緊緊地栓在一起(例如單位分配的住房、職工子弟就讀的子弟學校等,形成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不同企業或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會有很大差異,有些單位職工的福利甚至高於工資,這就阻礙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第三,優厚的福利待遇由於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沒有發揮它激勵勞動者積極性的功能,反而助長了人們的懶惰和依賴心理,影響企業的效率和發展;第四,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經濟結構多元化,農村人口流入城鎮,進入不同所有制企業和單位就業,他們連應當享受到的社會保險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談享受社會福利待遇,這種從制度建立之初就對農民實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不能再延續下去,否則會繼續擴大城鄉差距,城鄉隔離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也無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下,傳統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求(我國現有的社會福利服務只能滿足5%的社會需求,這里的社會福利服務主要指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的養老和寄養機構),而且直接對企業的發展,最終也對整個經濟的發展產生影響,也會釀成社會不穩定因素。改革傳統的福利制度勢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發布了《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發布了《社會福利企業規劃》。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1997年4月,民政部與國家計委聯合發布《民政事業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殘疾人可以由過去單一的在福利企業就業改變為在福利企業或分散就業。1999年12月,民政部頒布了《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從這些法規可以看出,無論是社會福利院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福利資金的籌集,還是殘疾人就業,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等,民政部門作為我國福利事業的主管機構將把我國的社會福利事業逐步從官方舉辦引向社會舉辦,並按福利需求設立福利項目,例如將原來單一的以集中收養孤寡老人的養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設立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護理服務、老年家政服務等福利項目,並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會化不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閉,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機構的效率。與此同時,社會辦的福利機構也在迅速發展。尤其是社會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其發展勢頭甚至超過了官辦福利企業,有數字表明,到20世紀90年代末,官辦福利企業占福利企業總數從65%下降到14%,社會辦的福利企業從35%上升到86%,就業的殘疾人數佔到福利企業就業殘疾人總數的84%。
企業職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過實行承包責任制,將企業的福利設施對外開放。到了20世紀90年代,在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社會背景下,在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絕大多數企業和單位打破過去封閉運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會、有償服務的勞動服務公司,並逐漸與原單位脫鉤,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並參與市場競爭。例如,絕大多數的房修公司、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店等都是從原來的企業或單位剝離出去的、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在全國城鎮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實施方案》後,城鎮居民福利分房開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以標准價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分房後,職工按標准價購買了住房。同時確立了由單位和職工各繳費50%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並為職工建造和出售經濟適用房。有些城市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補貼。
教育福利改革,讓人們感到壓力的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將原來高等院校的助學金制度改為貸學金制度,後來高校學費一路攀升,城市重點中小學校也要收取贊助費。農村義務教育由於失去集體經濟的支持而將負擔轉嫁到了農民身上。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平均主義的分配製度被打破,人們的收入出現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來,收費昂貴的私立學校應運而生,先進的教學設備、優秀的師資、獨特的教學方法,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優越的就學機會。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多種辦學模式,開辟了教育領域的競爭局面,為培養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學生提供了可能。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及其職工的數量有了較大的減少,加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事業逐步走向社會化,因而,單位和企業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大大減少,負擔大大減輕。與此同時,國家和社會舉辦的福利事業在迅速發展,不斷滿足不同社會成員對於福利項目的需求。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雖然沒有社會保險改革進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緩慢地朝著社會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社會保障與社會和諧的正相關關系,決定了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通過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來化解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和矛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與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重視的社會問題,如貧富差距偏大、勞動關系失衡、流動人口(主要是農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以及城鄉差距與地區發展差距拉大、不同社會群體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這些問題均與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備直接相關。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以來,社會保障制度已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國家負責、單位包辦、封閉運行的制度安排,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責任共擔、社會化的保障體制。然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處於轉型過程之中,由於體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發揮出其縮小差距、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公平和實現共享發展成果的功能作用。這種狀況顯然不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難群體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僅限於食物保障而無法緩解貧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難,鄉村貧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機制,從而難以使貧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轉。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主要是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不夠,如一些企業或僱主不僅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與職業福利,甚至也不參加法定的社會保險。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在7.5億多就業勞動者中,只有1.2億多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在1.4億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萬人享有退休養老金;在5.4億多城鎮人口中,只有1.2億多人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還不到7000萬人。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仍然很窄。這種狀況不僅不利於按照公平的原則來調節勞動關系,而且還可能加劇勞資矛盾。此外,城鄉之間差距的持續擴大,與國家教育福利、衛生福利及其他社會保障資源長期向城鎮居民傾斜直接相關。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協調,與老年人、殘疾人和婦女兒童福利事業以及公共衛生事業等的發展滯後直接相關。
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同時也應是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Ⅲ 個人開辦養老院有哪些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
民政部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凡是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並鼓勵個人興辦養老院。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據介紹,養老院提供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凡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根據規定免繳征地管理費、防雷檢測費、污水處理費,適當減免城建行政事業性收費、防空異地建設費;新建老年服務機構,消防等單位免收相關費用。
通過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小區要統籌規劃,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建配套實施方案。鼓勵通過整合、置換或轉變用途等方式,將閑置的醫院、企業、農村集體閑置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小旅館、小招待所等設施資源改造用於養老服務。通過設備和康復輔具產品研發、養老服務專用車配備和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社會養老服務能力。
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以及外資,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參股等多種形式,興辦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中心、老年大學(學校)等養老服務機構和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護理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創辦家庭式養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動站;鼓勵利用企事業單位以及農村集體組織閑置的房屋、場地、設施改建養老服務機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建議你找 「優老網 」(原中國敬老院網)客服咨詢。
Ⅳ 辦養老院的可行性報告
寫養老院可行性報告,找「海南方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寫,甲級資質。養老院建設,主要是提供老人修養的場所,所以在編寫時需要注意的細節非常多。個人編寫養老院可行性報告,總會有偏漏,所以,找公司代寫比自己代寫價值會更高。
國際養老院可行寫報告編寫綱要
前言
第一章概論
第二章養老產業現狀與發展
第三章項目背景和特點
第四章項目的建設內容
第五章項目的技術與保障體系
第六章管理與經營
第七章行業與市場分析
第八章市場營銷策略
第九章項目經濟效益分析
第十章融資計劃
第十一章財務預測
第十二章風險控制
第十三章結論
第十四章附件清單
Ⅳ 老年公寓的研究報告
社保老年公寓可行性研究報告
《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系統研究分析,深入結合「十二五產業規劃」論證了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和如何投資的可行性意見,可作為社保老年公寓項目投資決策、籌集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環保部門審查項目對環境影響的依據,也作為向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和規劃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依據等。這份社保老年公寓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市場調查數據的基礎上結合政府產業政策,對項目實施的可能性、有效性、經濟性、實施方案、技術方案對比及財務指標等進行了具體、深入、細致的技術論證和經濟評價,通過科學系統的專家評估及技術把關,站在產業健康良性循環發展、社會經濟平衡發展及企業產業升級贏利快速發展的高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了全方面的分析與評價,為企業提供專業負責的項目投資智囊支持服務!
Ⅵ 養老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怎麼寫養老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範本
樓主請看下面的範本
【引言】
《養老院福利機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對項目建設背景及必要性、項目選址與建設條件、項目運營、項目建設方案、項目組織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分析、社會效益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從技術、經濟、工程等角度對項目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並對項目建成以後可能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科學預測與分析研究,為項目決策提供公正、可靠、科學的投資與工程咨詢意見。
【成都中哲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擁有國家發改委頒發的各個專業的甲級、乙級、丙級工程咨詢資質證書,可協助客戶出具針對立項、備案、審批、核准、融資、貸款、合作等項目所需的各類專業報告。公司具有豐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節能評估報告及商業計劃書等項目編制經驗和優秀的專家技術團隊,為廣大客戶提供最優質的咨詢服務。
【養老院福利機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大綱】
第一章 總論
1.1 項目概述
1.2 編制依據及研究范圍
1.3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1.4 主要結論
第二章 項目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2.1 項目建設背景
2.2 項目建設必要性
第三章 項目選址與建設條件
3.1 項目選址
3.2 項目區概況
第四章 項目運營
4.1 功能服務
4.2 主要任務
4.3 服務半徑
4.4 服務方式及時間
4.5 與周邊福利機構的關系
第五章 建設方案
5.1 工程方案
5.2 設備方案
第六章 項目組織管理
6.1 組織機構
6.2 勞動定員
6.3 實施進度
第七章 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7.1 編制依據
7.2 估算范圍
7.3 投資估算
7.4 資金籌措
7.5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八章 社會效益分析
8.1 項目對社會的影響分析
8.2 項目與所在地互適性分析
8.3 社會評價結論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9.1 結論
9.2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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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國家對養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比如天津對個人開養老院的按人頭給於800到2萬的補貼,具體有當地民政局負責,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
(7)老年公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補助條件
除滿足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資助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准》(建標144-2010)、《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范》(DB 37/T 2721-2015)、《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等建設標准和服務規范。
(2)醫療功能完善。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置相應醫療科室,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養護院和分支醫療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置審批,分支醫療機構應達到《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規定的醫療條件。
(3)重點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4)配備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Ⅷ 個人開養老院有哪些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
民政部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凡是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並鼓勵個人興辦養老院。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據介紹,養老院提供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凡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根據規定免繳征地管理費、防雷檢測費、污水處理費,適當減免城建行政事業性收費、防空異地建設費;新建老年服務機構,消防等單位免收相關費用。
通過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小區要統籌規劃,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建配套實施方案。鼓勵通過整合、置換或轉變用途等方式,將閑置的醫院、企業、農村集體閑置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小旅館、小招待所等設施資源改造用於養老服務。通過設備和康復輔具產品研發、養老服務專用車配備和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社會養老服務能力。
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以及外資,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參股等多種形式,興辦養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動中心、老年大學(學校)等養老服務機構和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護理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創辦家庭式養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動站;鼓勵利用企事業單位以及農村集體組織閑置的房屋、場地、設施改建養老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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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開辦私人老年公寓需要什麼手續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9)老年公寓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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