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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庭贍養與敬老問題

發布時間:2022-06-28 01:19:57

⑴ 老人的贍養問題

老人的子女應該依法承擔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⑵ 為什麼在贍養老人(父母)上很多的家庭都出現問題

因為家庭贍養矛盾糾紛引發的時間很長。人情冷暖,是很奇妙的關系。你你對他好,他不一定記得,但你對它不好,它一定刻骨銘心。家庭教育失敗,往往會導致。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了三昂矛盾。生活中與人相處,我們相處最多的往往是家人個人的思想觀念認識性格都不盡相同相處時一定會磕磕碰碰,小的事情經過時間的發酵總會勾起人不好的記憶。家庭矛盾糾紛就是這樣。說不出一兩件大事,但是小事一大堆。
家庭贍養矛盾糾紛,一般是不可調和的家人之間相愛相殺,像仇人一樣。
家庭散養,矛盾糾紛。經過調解往往無法化解,這和一般的糾紛,經過調解,可以化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如果是通過法院來判決,那麼親情就徹底的被割裂。有的贍養人只願意提供一定的經濟贍養而不願意親自贍養老人。農村有許多家庭的贍養都只是願意提供很低的生活費,嫌老人麻煩不願意把老人接到家中贍養而我國的農村地區養老制度沒不完善導致了老人只能淪落到街頭。

⑶ 老人養老問題怎麼解決

我國現在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階段,在眾多的農村人口當中,老齡化要更加明顯一些。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大一部分的農村青年都離開了農村。雖然有一些農村人並沒有真正紮根城市,但也很難再次回到農村生活了。


那麼,作為一輩子都生活在農村的老人,在不能勞動時,需要人照顧時。作為在城市中生活的兒女,怎樣能讓老人安享晚年呢?


我覺得,這是一個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很大一部分農村老人,不習慣城市的生活,更加捨不得農村鄰里之間的家長里短。我身邊就有很多例子,老人到城市後,十分想念農村的生活,不願意在城市中生活,養老。
作為兒女的我們,雖然認為給老人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環境。但可能並不是老人所希望的。這樣就讓老人,兒女,雙方為難。兩地生活,不方便照顧老人。生活在城市,老人又不習慣。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農村年輕人的城市住房也不方便老人居住。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那麼,究竟應該怎樣處理這樣的問題呢?我覺得應該還是以老年公寓為主要解決辦法。在農村應該實行村與村之間的協辦老年公寓,讓需要照顧的農村老人,在老年公寓中得到很好的照顧。即不離開自己生活一輩子的故鄉,又讓老年人的生活多姿多彩。
那麼作為在城市生活的年輕人,你希望在農村的父母怎樣度過晚年呢?

⑷ 老年人家庭贍養問題及對策

做子女養老是法律法規的,就算不規定,也有責任,每個月給適量的生活費,老人沒有能力勞動或者連飯都不能做,給找保姆就行了。

⑸ 如何解決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

要解決農復村贍養老制人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來關注、研討,出政策,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依。人都會衰老的時候,老人是自己的重要親人,是一筆重要的親情財富。

所謂子欲養而親不在,就是一件讓人傷感的事情,所以,就不能存在遺憾,當父母年邁的時候,要在精神和物質上進行關心愛護,讓父母、老人能度過一個幸福快樂的晚年。

要在全社會大力宣傳和營造養老愛老的良好氛圍,在社會形成養老光榮,不養老可恥的良好氛圍,通過小組會、村村響廣播、屋場會,以及有關養老敬親的喜聞樂見的文藝演出進行展演,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宣傳氛圍。

(5)老人家庭贍養與敬老問題擴展閱讀

隨著中國步入老年化階段,農村養老問題開始凸顯出來,如何更有效、更科學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是一個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話題。總之,農村老人的贍養,需要在制度上、人文關懷、就業、宣傳、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去下功夫。

國家、社會、家庭,三位一體,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在制度上進行保障,各方給力,機制、體制以及人文關懷上下足功夫,完善農村老人養老各種機制,讓農村老人能快樂養老,幸福一生!

⑹ 農村老年人養老存在哪些問題

農村老年人養老,存在最大的就是養老金問題。還有就是「無人照料」的問題。
目前的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經商,留在農村的多是老人、兒童,這些老人不但沒有人照料,而且還要照顧孫子、外孫,背負著留守家庭主要成員的重擔,這也是影響農村事實上老人度過幸福晚年的一個突出問題。

就目前農村60歲老人的養老情況看,養老金不足是一個突出問題,也就是說錢不夠花,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的提高。

還有就是「醫療費」的問題。
目前的農村60歲以上老人,經年在農村干農活兒,身體狀況大多不好,多數身體都不好,有的甚至患有多種疾病,如果遇到一個大病,花掉幾萬、十幾萬那也就是一兩年的事,有的家庭一下子就回到了解放前,所以說農村老人醫療費用問題也是比較突出的。

⑺ 養老人請問老人的贍養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那麼,如何贍養老人?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贍養人應承擔的贍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四、確定贍養費標准時,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五、在贍養費計算中,應當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要知道,老人的贍養費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贍養費都包括哪些費用。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葯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並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 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對很多老人來說,贍養費關系著自身晚年生活的質量好壞。

六、贍養費怎麼計算?

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 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⑻ 老人贍養問題新規定

法律分析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⑼ 法律對老人的贍養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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