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濰坊市哪家敬老院最好
濰坊松鶴居老年公寓非常不錯
『貳』 國內有沒有口碑比較好的養老院
內外環境先了解一波
環境對於一個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好的環境能給人自信和樂觀心態,不管是對於養病還是養生都大有益處。為家中老人選擇養老院,除了價格因素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考慮養老院的環境和交通位置。《評估報告》指出周圍環境分為「周邊環境優美、舒適、視野開闊且安靜」、「醫院就醫便利」以及「交通方便」三個方面,而就本次調研的成都市98家養老機構數據來看,近半數的養老機構都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要求,僅有一成左右的機構環境稍差。
而在機構內庭院綠化方面,超8成的機構植物豐茂有庭院造景,未進行造景、休閑性較差的機構僅佔比14%。值得注意的是,在綠化方面,不收費機構得分最低,而低收費機構的得分超過了高收費機構;成都市二圈層機構得分也遠超一圈層。
合同簽訂必須看仔細
老年人在養老院中受到意外傷害帶來的賠償問題,或因服務標准引發的合同糾紛等問題日漸增多。《評估報告》指出養老機構需滿足「與老年人或家屬訂立合同(公費老年人應備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的安置書)」及「合同內容完備(明確有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及權利義務)且蓋章完整」兩個標准,就調研的成都市98家機構而言,對通過訂立合同或協議來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及權責等非常重視,履行情況很好,僅有2%的機構未履行到位。
家屬能否和養老機構進行有效的溝通也是選擇養老院的重要元素。《評估報告》顯示,在本次調研的機構中,能明確對家屬或老年人意見申訴有明確響應的機構已超半數,達54%。其次,從機構的分類來看,公辦民營機構和民營機構與家屬互動更為積極。從不同收費區間來看,低中高三檔收費機構的意見渠道暢通度相差不遠,但遠超不收費機構。
良性互動是關鍵
要讓老人得到最好的養老條件,家屬、老人、養老院三者需要構成一個良性的生態圈。除了老人的日常居住外,機構如何來和家屬保持一個良性的互動至關重要。《評估報告》中,從前期的機構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到提供家屬教育服務、再到機構與家屬的互動,都可以看出本次調研的養老機構在與家屬的良性互動上平均得分比相對較高。
超9成的機構可以做到由專責部門或人員進行相關的前期咨詢服務;在互動方面,超8成的機構能保證每年舉辦3次以上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而在提供家屬教育服務這一塊,被調研機構較前兩版塊履行得相對較差,僅有接近4成的機構表示能夠每年辦理2次符合家屬需求的教育活動。
『叄』 濰坊那家養老院伙食和服務比較好
濰城區有一家,叫溫馨家園老年公寓的,挺不錯。在勝利西街怡馨家園小區門口。
『肆』 在外企代表處工作,是否有必要在外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釋義》規定:
境內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依法成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
社會團體,是指由若干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而自願組成,並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包括黨派團體、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文藝體育團體(如:足協、文聯等)、宗教團體等等。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在《勞動法》實施後出現的一種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國務院第251號令)。
如:民辦的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研院所、體育場館、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紹所、社區服務中心等」 。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將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做了一點擴展 ,即,將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列為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但是,從以上勞動合同法及其釋義與實施條例所列的所有情況來看,外國企業並未被列入適用范圍。並且這一結論還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官方網站的一份官方解答中得到進一步印證。
該解答明確提到:「外國公司在我國的辦事處屬於其分支機構,一般來說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行使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即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
由此,在外國公司辦事處工作的勞動者,不能與辦事處建立勞動關系,不能成為辦事處的職工 。」 也就是說,人社部的官方觀點是,從勞動法角度上來看,外企分支與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均不可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關系。
(4)濰坊友誼老年公寓服務中心擴展閱讀
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是外國企業在中國經營業務的聯絡機構和進入中國投資的探路者。
對於這類機構,由於其不具有中國法律項下的企業法人資格,因此其聘用員工具有特殊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常駐代表機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它單位辦理。
具體來講,常駐代表機構不能直接聘用工作人員,而應當通過外事服務單位(如FESCO等)聘用員工,即員工和FESCO簽訂勞動合同後,被FESCO派遣至常駐代表機構工作。
這一用工模式,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務派遣相比,其產生依據並不相同,但其用工方式和法律責任的承擔有相似之處。
對於常駐代表機構是否可以直接與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應由派遣機構與員工、代表機構共同簽署,以避免簽約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