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應從哪幾個方面得到保障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障:
1、推廣公正贍養協議,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確立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必經制度。鑒於贍養問題輻射的社會面廣,加之贍養糾紛愈來愈多的現實,我們認為以多做調解為宜,不能簡單地將「一步到庭」庭審模式適用於贍養糾紛案件。增加調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對立情緒,減輕各方的精神負擔,對被贍養人有利無害;
2、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應注重精神安慰。
加強訴訟中宣傳、教育工作。凡有虐待行為的贍養人,法庭應當首先對其進行教育,宣傳法律規定,同時,根據民法通則中有關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贍養人具結悔過,當庭向被贍養人道歉,並書面保證以誠懇的態度履行贍養義務。在贍養糾紛案件中,一般不宜對贍養人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以免產生逆反、對抗心理,報復被贍養人,導致被贍養人受到更嚴重的精神傷害。
3、賦予法院據贍養能力裁判贍養費用及增長比例。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否均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現實生活中,子女在贍養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那麼法院的權力只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而義務應當是平等的,是否願意多付出那是當事人的權利。
4、建議賦予兒媳(女婿)法定贍養義務。
現行婚姻法第十五條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承法第十條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建立代位贍養制度。
建議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贍養人年齡,即規定贍養人到一定的年齡階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質贍養義務,追加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為代位贍養人,替其父母盡贍養義務。
多調少判,加大調解工作力度
6、適當加大對虐待、遺棄罪的刑罰力度。
現行刑訴法將「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執行難」的現象波及到了贍養糾紛執行上。因此,對與贍養相關的刑罰幅度適當提高,實有必要。
㈡ 老人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急急急!!!
還是錢的問題。。。1,房主是誰,誰就有權利去交房,2,關於你說的大兒子對外出租房子的錢,沒有實際證據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你和老人交納的房租費,沒有實際的發票,也不能作為證據,如果有,可以要求大兒子另外支付;還有就是老人的贍養問題,如果一直是大兒子在撫養,就有權利要求其女兒支付撫養費,反之,則要求大兒子支付撫養費,3,房子的問題,上面的問題解決了,就可以讓老人自己決定這拆遷費的歸屬,怎麼分配是老人的問題,不需要他人過問!實在不行,不到萬不得已,輕易不要用法律解決問題,這樣會家離破散!我不希望看到這些!祝你好運!
㈢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㈣ 老人如何維權
准備過戶給小兒子的最後一處房產屬於二老的財產,二老可以自由贈予小兒子內,現在問題的關鍵容在於兩點:一是,在法律上將房產過戶給小兒子;二是由於二老病情加重,再加上小兒子行動不便,由誰來幫他們行使權利。這種家務事,估計沒有幾個人願意出來說話,處理這個事。如果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二老意識清醒可委託當地律師處理房產問題,把房產處理好了,其他的問題就解決了,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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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以開展維護老人合法權益為題的活動方案怎麼寫
論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婦女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偉大力量。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尊重婦女,愛護兒童是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但是,有些人無視這些規定,歧視、侮辱、摧殘婦女和殘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迭有發生,一些地方買賣婚姻盛行,成為青年人爭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拐賣婦女兒童、重婚等社會丑惡現象和抱童養媳、溺嬰、棄嬰等惡習有所復萌,嚴重影響安定團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當前,我國城鄉正廣泛、深入地開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活動,與此相適應,司法機關嚴厲懲處了一批嚴重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摧殘迫害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確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
㈥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 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二十三條 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民或者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可以提倡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的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
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老年生活用品,適應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發展社區服務,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在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三十七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㈦ 如何做好老年人維權的法律援助工作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該法規
定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為落實該法的規定,司法部與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
務機構承擔起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使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時地得到優質的法律援助
㈧ 老年人最常見的法律訴求有哪些
房產,經濟,醫患,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