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老年痴呆症患者誰是監護人他的義務與職責還有權利…… 如果他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承擔這份職責應該怎麼
首先是他的老伴,如果老伴沒監護能力,就是老人的子女,監護是法律義務必須得履行的
Ⅱ 夫妻一方老年痴呆症,另一方可否完全代理其房產的產權
就你所描述,你外公在患上老年痴呆症時,以屬於民法上的無行為能力回人。
因為答夫妻之間是互為法定代理人,所以你的外婆成了你外公的法定監護人。
對於她的處分行為,民法有規定:作為法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所以你外婆處分你外公的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你外婆的房屋有你外公的一半。
所以你阿姨只能得到你屬於你外婆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權。
而且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我國,基於公信力,房屋的產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就是說如果房管所的房屋登記簿上的名字沒有更改,那麼房屋所有權人依然不是你的阿姨,如果已經更改為你阿姨,基於公信力的問題,你的阿姨如果處分了房屋,比如說交易給了不知道內情的第三人,那麼只能向你阿姨去索要出賣房屋所得的房款的一半用來當作你外公的遺產來繼承,而不能向買房屋的人去索要房屋。
你可以去代位繼承你母親應該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Ⅲ 65歲患老年痴呆的丈夫有妻子照看兒子可以不盡贍養義務嗎
法律沒有規定殘疾人可以不贍養老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的監護人,回代理贍養八九十答歲的更長一輩的老人。
譬如:六十歲的老年痴呆症患者,自己需要別人護理,卻有八九十歲的父母,那麼,只能由患者的子女代理贍養義務其年歲更高的父母,而不能對八九十歲更老的人遺棄。
Ⅳ 當事人患有老年痴呆症能補領婚姻證件嗎如果不能補領,有哪些條例規定
1. 當時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2. 既然你說是補領,以前辦理過結婚登記?如果是以前領過結婚證,只是因為某些原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現在還能查找到結婚檔案的,有可能給予辦理補證。但如果沒有結婚檔案,應該不會給予辦理。
3.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供你參考:
(1)《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婚姻法》 第七條 禁止結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3)《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4)《母嬰保健法》 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4.老年痴呆是嚴重智力障礙,不能辯解自己的行為能力,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思,所以在補領結婚證時可能是一個障礙。
但是,如果老人不是天天性痴呆,以前辦理過結婚登記,有妻子和子女,這是因為之前的結婚證丟失而補領,不影響夫妻生活再生育子女,應當可以補領。
Ⅳ 房主患老年痴呆,配偶能否代為立房產遺囑
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順序,配偶是第一順序人,沒有配偶的才能輪到父母,買有父母的才能輪到成年子女!
民法通則的第十八條有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這里的「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是有限定的「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遺囑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法理上這種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
而這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房主的配偶對房主的房子產權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權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這在民法中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為。但有一點,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這種代理行為為自己的親屬牟利。例如將房產不贈與兒孫,而贈與自己的侄子侄女。這就涉嫌違規了。因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繼承人的序列。
Ⅵ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監護人能代替妻子決定房產分配嗎
妻子老年痴呆,丈夫作為監護人不能代替妻子決定房產分配。
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是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由於法律嚴格保護著被監護人的財產利益,對房產進行處分會使被監護人財產減少,所以是不能代替妻子決定房產分配的,丈夫只能處分自己的房產份額。
且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由於丈夫與妻子存在這利益沖突,也是不可以作為監護人參與訴訟的,只能由其他親屬擔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 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Ⅶ 夫妻在一起生活,由於老公得了痴呆,老婆有權力處理老公的財產嗎
不可以完全代理其所有的財產。
老年痴呆一方已經失去了完全行為能力和完全責任能力,另一方可以以法定監護人的名義,保護被監護人(老年痴呆一方)的利益,但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待老年痴呆一方死亡後,房產部分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處置:在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前立有遺囑的,房產按照遺囑確定權屬;患病前沒有遺囑的,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Ⅷ 老年夫妻一方得老年痴呆、另一方高齡、可以換監護人嗎
法律沒有規定老人需要監護,但是,如果老人成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如精神病、老年痴獃等情況,即需要監護人了 !
Ⅸ 夫妻一方得老年痴呆,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嗎
一方生病,法律上並不能限制另一方離婚的權利,但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離婚還是不離婚要根據案情而定。
Ⅹ 配偶一方老年痴呆另方有權賣房嗎
配偶一方老年痴呆另方沒有權利賣房的,因為屬於共同財產,單獨一方無專權賣房,理論上是不可以的。
屬但應該考慮痴呆老人住處,老人今後生活。痴呆老人今後住處無著落,在這種情況下,痴呆老人的配偶賣房,是不對的。如果痴呆老人家的房子被賣掉後,不影響痴呆老人的正常生活,有住處,有兒女或者其他人照顧,配偶賣房,徵得子女或者其他親人的同意,配偶賣掉房子,也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