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送去養老院的老人,其監護人是否有繼承權 監護人非法定繼承人
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非法定繼承人無繼承權。
② 入住養老院沒有監護人怎麼辦
敬老院入住須知,敬老院收費標准,哪些老人不能住敬老院。 一、入住須知 1、入本院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監護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各一份,由家屬或監護人護送來本院辦理手續,簽入住《協議書》後方能入住。 2、入住時必須如實介紹養員身體情況和潛在病情,不得隱瞞。入院前須全面進行體格檢查,自查自報、自負責任。 3、入院時必須體檢,利於掌握養員的身體狀況,便於飲食及護理。 4、能遵守院歸院紀,按時交付託費者均可入院。簽字托老協議,需要有可靠的擔保人(指親屬、子女或單位負責人)擔保人必須按照協議承擔其相應的義務。 5、如願者在院期間,(老人和家屬)須主動配合護理人員工作。 6、入院時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及100元以上現金,特殊情況須向本院辦公室登記保管,私自委託他人管理出現後果責任自負。 7、在院內不準私接電源,使用電爐子,電熱毯等電器;不準在床上吸煙。 8、入住養員和家屬來本院後,必須服從本院管理,愛護公共設施,如損壞公物由責任人或監護人按價賠償。 9、凡入住本院老人及家屬請熟讀入院須知,並慎重簽訂入院合同 二、繳費須知 1、根據養員入住選擇的房間、護理級別,按當日計算至月底,再按季度繳費,辦理退院時,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收費,超過半個月按全月收費。 2、首次入住養員,需繳納首次入住管理服務費300元,生活用品院方提供,不可帶出院外(水杯、衣物及特殊用品自備),任何時間出院不退費。 3、入住養員必須體檢,一次性繳納體檢費100元(肝功、血糖、心電圖等),如有區級以上醫院一個月以內的體檢證明和化驗單,可帶入本院存檔,免交體檢費用。 4、冬季取暖費必須一次性繳納600元(當年11月~來年3月均120元/月),如中途退院,按整月退取暖費,當月不退。 5、入住時須交應中國備用金200元,做為養員發病時應中國啟用。出院時按收據退款。 6、每月25~30日繳納下一季度費用,因監護人拖欠費用,本院視為自行解約,造成一切後果由簽約人(監護人)負責
③ 老人入住養老院 監護人可以代替其它兒女簽風險協議嗎
法律上老人的四個子女抄都是老人的法定監護人,其中一個監護人代替其他兒女簽風險協議要有一定前提條件才可以,代替簽署要取得其他子女明確同意,並有其他子女的書面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委託事項,其中一監護人才可代替簽。
④ 老人入住敬老院,老人的監護人需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承擔監護責任
⑤ 入住養老院是否必須監!護人簽字否則不能入往另外監護人是否必須是先子女後親屬的順序
入住養老院一般是有監護人需要簽字的,如果不需要簽字可能是特殊情況吧。
一般第一順序是子女。
⑥ 老年的監護權和贍養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其他子女履行贍養的義務。同時,主張多分母親的遺產。
參考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⑦ 如何申請老人監護權
老人監護權:如果老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如果老人屬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⑧ 高齡老人的監護權有哪些要求
對於監護權肯定是有一些要求的,監護人應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並且還要對被監護人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監護人應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華律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高齡老人的監護權有哪些要求
監護監護人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對於監護人來說,首先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還有他的財產以及自己的教育,監護人的職責是非常多的,要做到一個稱職的監護人,就應該付出非常多的努力,直到被監護人年滿十八歲。
我是我祖母的唯一血親,這幾年我都在國外生活,祖母今年95歲,獨居在廣州的一家老人院里。08年祖母認識了一位中年男子,兩人也沒有定任何協議,男子稱可以照顧我祖母,當時我也沒有太在意,結果09年底男子騙了我祖母買了一輛TOYOTA的新車,寫了自己的名字,後與我祖母翻臉開車走了,祖母也因此病倒。2010年一月我回國照顧生病的祖母,並追究此事,但因證據不足,也沒能將此人懲治於法。五月祖母身體康復我又回到國外。最近這位男子又接近我祖母,他說他把車子賣掉了,拿了那些錢為媽媽看病,又一次博得了我祖母的同情,現在祖母年事已高,缺乏對事物的判斷能力,我也告誡了我的祖母要小心不要再次上當,可是,祖母不聽我的告誡,還與此人來往。現在我又遠在海外,害怕祖母再次受騙。當今社會很多人游手好閑,專門以老人為對象,進行詐欺!請問我該怎樣利用法律來保護個人權益?和怎樣行駛監護人的權利?
⑨ 70周歲老人還有資格監護其他人嗎
70周歲的老人依然可以做他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准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的范圍各國立法有差異,有些國家之規定了禁治產人,如法國、德國;有些國家既規定了禁治產人又規定了准禁治產人,如日本、義大利。我國《民法通則》未規定禁治產人和准禁治產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3)破產人。日本民法規定,破產人喪失監護資格,但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規定,破產不為喪失監護資格的事由,但破產人因無支付能力,在監護人的指定和選定時,應慎加選擇。
(4)外國人。日本民法和法國民法規定,外國人不得為監護人。但法國民法又規定,有親屬關系的外國人有監護資格。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民法通則》對此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應解釋為外國人不妨礙其為監護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