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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心沒有過世就要分家

發布時間:2021-11-30 18:14:28

㈠ 和老人分戶沒分家,老人現在去世了全整戶消亡嗎

不管老人和你住沒住在一起,也不管分戶與不分戶,人不在了,從前是人在有地,人去世地由村裡收回,現在就不清楚了,這個你還是找有關部門咨詢一下吧

㈡ 老人去世就一定要分家嗎

法律會保護二兒子的

㈢ 兩個兒子等老人都去世後再分家好還是活著分家好

等到老人家去世了之後分開。因為兩個兒子都會娶老婆的所以有了老婆之後就會成立各自的家庭。

㈣ 我老公家有兩兄弟,我們都結婚快十年了,兄弟也結婚兩年了,可老人家還沒有要我們分家的意思,每天吃住都

為什麼要分家啊?我兩兄弟都結婚了,我都快20年了.都在一起,多幸福的啊,說明你心態有問題.沒有把這一家人當做是一家人,想過自己的小日子而已,最幸福的是四世同堂,你幾世啦!!

㈤ 家中有老人去世,有沒有什麼講究

家中如果有老人去世的話,根據我們的文化傳統,有很多後事是需要辦的,還有很多事情也是需要我們注意的,那麼我們平時應該講究哪些事情呢?

1. 照顧家人的情緒

老人去世了,作為家人肯定是十分傷心的,如果是突如其來的病症,那麼家人可能在短時間內難以接受這個事情,所以在平時就需要照顧家人的情緒,盡量安撫他們,與此同時,還是需要兼顧來訪賓客的接待,讓家中的長輩在難過的時候也不要忘記自己的身體,盡可能的多一些幫助照料,幫長輩減輕一下負擔。

我們每個人可能都會恐懼死亡,對於死亡的結果也是一時難以接受的,但是每個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這個階段的,所以不管是自然的衰老,還是因為生病而失去了生命,我們都要用坦然的心理去面對這件事情,這樣失去的人也會更加的安心,所以總言而之,面對家裡老人失去的時候,我們最主要的就是安撫自己的心靈,可以難過,但不要一直難過。

㈥ 老人還沒死,就分家有沒有法律效應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老人如果去世就叫繼承了,老人在世分家叫贈與,作出的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種分家最好寫成書面協議讓家庭成員都在上面簽上字。如果可以在找上居委會什麼的做個見證,最重要的是老人如何贍養必須成為其中內容,如果不盡到贍養義務,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㈦ 老人去世不想埋在祖墳有沒有說道

可以從新立墳,找塊新的墓地,搬出來最好,埋在龍穴更好

㈧ 老人去世未留遺囑,兄弟倆要分家,家裡有七分田地,現在新政策確權下來了,如何分家呢

正常的話,兄弟倆一人一半,因為地是老人的,繼承權只有自己的兒女,老人一共就倆兒子 所以倆人是第一繼承人,一人一半跟其他人無關。但涉及到老人卧榻時候 弟弟從沒有照顧 所以 可以提出哥哥多些弟弟少些。 至於哥哥家一家六口 那和這地沒有關系

㈨ 老人為什麼不想分家產

在老人眼裡,分家產子女就都要離開他,一家人變得四分五裂不在一起生活,變成了內陌生人。自己一天容比一天年紀大,活動不便,讓子女撫養的日子越來越近。到時候自己需要不停的轉換地方,沒有固定的家,成為了寄人籬下的小老頭,可憐巴巴的。時間久,子女就會出現問題。

㈩ 老人過世,分家產的問題

綜合你所給出的信息,可以這樣處理: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
鑒於老爺子沒有留下遺囑,不屬於遺囑繼承,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應該按照當事人約定辦理,也就是按照「四個人已經寫有一份分家產合同並都簽字」這份家產合同辦理。但是該合同如果有違反繼承人意志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情況,是無效的。或者有欺詐脅迫等情況,是可撤銷的。
如果沒有這份合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我是在四個子女全都具有撫養老人的能力前提下解答)
大兒子雖然生活在老人身邊,但是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屬於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大女兒在外地,但是是否給過老人贍養費?如果有,則可認定為履行了撫養義務,可以分得財產,如果沒有給過,同上應不分或少分。
二女兒據你所說,屬於盡到部分義務,應該酌量分得財產。
三女兒屬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上,假設老爺子留下遺產共10萬元,那麼可以按照以下分配:
大兒子——1-2萬或以下,如有虐待老人等情節,一分沒有。
大女兒——1-2萬或以下
二女兒——2-3萬左右
三女兒——5萬左右

四人可以協商,若協商不成,任一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PS:打字好累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
者遺贈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
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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