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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學教師聘任培訓考核辭退制度

發布時間:2021-11-20 20:22:28

老年大學教師作風問題怎麼處理

可以上報學校管理方,也可以匿名投訴,讓學校方面做一些警告處理

㈡ 關於代課教師聘用和辭退方面的法律問題 急 重獎

92年的事情了估計不好搞!國家在代課老師方面一直沒有具體規定的,一般都是各個省在自己規定,主要是看你當時同學校是如何簽定的協議!說點其他的解決辦法僅供參考:了解下你們當地類似的情況多不多,如果群體大的話,可以聯合找政府協調!如今在維穩的壓力下,政府就怕這些不穩定的因素,如果是個例的話,你就不要太操心了,沒人理你的!(給你參考下兩會期間這個方面的討論資料)。
2010代課教師新政策這個問題受到社會的關注,原因起於1月21日的教育部表示要嚴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課人員,反對中小學這種不規范的用人行為,清退代課教師這一政策,從其期冀改變我國教育環境的現實迫切性來看,有著一定的剛性要求。
1月21日,教育部表示要嚴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課人員,反對中小學這種不規范的用人行為,並提出地方各級政府在清退中小學代課人員時可以考慮「擇優招聘、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多途徑妥善解決代課人員問題。
清退代課教師這一政策,從其期冀改變我國教育環境的現實迫切性來看,有著一定的剛性要求。邁入2010年,教育部在解決這一問題上為代課教師的出路著想,提出補償和保障的概念,給這項剛性政策予以有情執行的空間,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在解決這一問題上的關鍵作用。
對代課教師的成績要給予肯定
代課教師是指在農村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代課教師產生的原因有三個:一是由於一些地方經濟欠發達,尤其是基層政府財政拮據,導致教師有編不補,大量聘請報酬低微的代課教師;二是部分地區辦學條件艱苦,本、專科畢業生不願去,即使去了也留不住,別無他法,只有聘請代課教師;三是由於城鄉教師編制標准存在差距,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城市學校超編與農村學校缺編並存的現象,造成一些區縣教師編制不足。據教育部統計,截至2008年底,這一人數仍有31.1萬人。
代課教師雖然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系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許多代課教師的故事都與山區、低薪、清貧、堅忍這樣的名詞相聯。
「 應當說,這些代課人員在特殊歷史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為我國的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付出了辛勤勞動和努力。」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長呂玉剛的這番話,充分肯定了代課教師的成績。
清退是改善教育環境的剛性需求
經過幾代人努力,我國義務教育終於得以普及,解決了適齡兒童「上學難」的問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確立,則實現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接受教育。然而,在解決了「有學上」的問題之後,「上好學」的問題成為家長和學生的主要訴求點,教育質量問題也就迫切地擺在了教育部門面前。
提高教育質量,教師為本。雖然代課教師中不乏素質較好、具有教師資格的大中專畢業生,但有些地區的大多數代課人員不具備教師從業資格,學歷層次也比較低。一些地方也出現過家長到教育部門要求不用代課老師,給孩子的學校配備合格教師的情況。呂玉剛認為:「長期使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人員,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同時,呂玉剛也表示:「長期低薪使用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人員,對他們也是極不公平的。」的確,與代課教師身份同樣尷尬的還有他們的待遇,他們的工資甚至低廉到只有在編教師的十分之一。
據了解,這種發生在義務教育領域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有一部分是地方財政投入不足造成的,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有些地方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尤其是「有編不補」造成的。雖然教育部多次下發通知,嚴禁中小學擠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長期聘用代課人員,但是,代課教師工資低廉、吃苦耐勞、聘任手續簡單的「優點」,仍讓許多地方有令不行。
在義務教育經費得到財政保證的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講,允許代課教師的存在是不合規范的,從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來看,也是不合時宜的,義務教育均衡化發展已成既定目標,教師群體的均衡發展無疑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清退代課教師,其基本的期望是今後教師這個群體中的每一個個體,都是按國家相關規定和標准規范走上教師崗位的,而且他們每一個人的權益都會得到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的保護,這事關教師隊伍的建設,更是為了我國教育事業得到正規的、系統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清退代課教師是剛性需求。
地方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
「妥善解決代課人員問題並不是否認他們曾經付出的努力和勞動,也不是簡單地讓所有代課人員都回家。」呂玉剛的這一解釋,讓人們感到了溫情。
的確,面對代課教師這一為社會做出貢獻,得到社會肯定的群體,清退就是簡單讓他們離校回家,於情於理都讓人難以接受,呂玉剛說:「對在崗代課人員要通過多種途徑妥善解決,其中最關鍵的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
呂玉剛表示,首先是要嚴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課人員,規范中小學的用人行為,保證合格教師的補充需求。顯然,此舉是要將「代課人員」的數量嚴格控制在當前水平,防止雪球越滾越大,從而有利於代課教師問題的標本兼治。
對現在還在崗的代課人員,呂玉剛提出要按照「以人為本、政府統籌、堅持標准、有進有出、積極穩妥、標本兼治」的思路,把妥善解決在崗代課人員問題與建立完善教師正常補充機制結合起來。
首先是要允許那些具備教師資格、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素質較好、有一定教學經驗的代課人員參加公開招聘,擇優進入到教師隊伍。
其次,對那些被辭退的代課人員,則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並隨著各地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積極研究爭取通過納入城鄉社保、農村合作醫療等辦法,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可以說,「擇優招聘、辭退補償、納入社保」給這項剛性政策予以了有情執行的空間,但是能否有情執行,有情執行的程度如何,正如呂玉剛所強調的「關鍵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畢竟,想要「擇優錄取」教師,一定要經過人事部門增加編制這一關;想要「辭退補償」,得要由地方財政進行支付,需要納入年度預算;想要「納入社保」,則要由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規劃。顯然,代課教師的清退和安置,需要在政府統籌下,由教育、人事、財政、社保等多個部門共同「有情」執行,而要保證合情合理,還需要國家層面出台配套政策,省級政府制定統一的擇優政策和補償標准,並給予貧困縣經費支持,如此才能體現公平,才能保證代課教師有序退出。
值得期待的是,有情執行在一些地方得到了推行,廣西、重慶、廣東、甘肅的蘭州都在積極解決代課人員問題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如廣東兩年內省財政拿出20.7億元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主要採取分批考試、免費培訓、招聘和轉崗結合等多種方式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並根據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分類解決。
代課教師問題也愈加得到重視。各地進行的地方「兩會」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也正在成為各地代表委員們的重要議題。

㈢ 辭退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規定,2016年辭退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怎麼辦

可以轉移,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內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容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㈣ 有殘疾的教師可以辭退嗎

1、只要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單位都是可以辭退員工的。如果是工傷的傷殘,單位需要支付員工工傷傷殘的補助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㈤ 九十年代初被辭退的民辦代課教師國家有啥政策

九十年代初被辭退的民辦代課教師國家沒有新政策。

1、四部委在2011年曾就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辭退問題出台過《指導意見》,總的方針是:妥善做好辭退補償,依法依規納入社保,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2、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3、依法依規納入社保。

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4、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

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

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5)老年大學教師聘任培訓考核辭退制度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課教師問題,偏遠地區農村中小學尤為突出。代課教師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教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但許多代課教師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待遇較低,長期使用代課教師制約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促進教育公平。

當前,教師用人制度和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解決好代課教師問題創造了更加有力的條件。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著眼長遠、以人為本,建立機制,通過擇優招聘、轉崗使用、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多種有效途徑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1、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范圍。在組織公開招聘

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

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於被評為地市勞動模範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辦教師

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

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3、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

4、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

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5、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 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

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6、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

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

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7、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

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

要深入細致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㈥ 教育部人事司民師93年被辭退中央有83年的文件92年的文件應執行那年的

2015年沒有相關文件,查到2011年相關文件如下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課教師問題,偏遠地區農村中小學尤為突出。代課教師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教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許多代課教師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待遇較低,長期使用代課教師制約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促進教育公平。當前,教師用人制度和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解決好代課教師問題創造了更加有力的條件。根據《國家中長期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國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以下簡稱代課教師)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採取多種舉措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著眼長遠、以人為本,建立機制,通過擇優招聘、轉崗使用、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多種有效途徑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1、擇優招聘為公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范圍。在組織公開招聘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於被評為地市勞動模範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教師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管理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二、建立健全農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6、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7、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法另行制訂8、妥善解決民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公廳關於解決民教師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發1997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三、確保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項舉措落實到位9、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10、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要深入細致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確保平穩順利實施對代課教師特別是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要給予關懷,關心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㈦ 正式教師會不會被辭退

會被辭退。

為了保證教師的教學質量,很多學校對老師進行年度考核,如果在考核中連續2次被評為不合格,那麼有可能被辭退。

故意完不成教學任務,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帶來損失的,教學要有進度計劃和目標的,如果因為個人故意沒能完成從而給學校帶來損失的,有可能被辭退。

(7)老年大學教師聘任培訓考核辭退制度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對解聘辭聘規定:

1、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3、《意見》中事業單位職工醫療期的確定可暫時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4、在聘用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後,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並按培訓結束後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5、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工作關系,適用辭職辭退的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度以後,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合同,適用解聘辭聘的有關規定。

6、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職工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㈧ 代課老師辭退有什麼補償

1、代課教師與單位已形成關系,補償待遇和標准,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辭退應當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繼續聘用: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老年大學教師聘任培訓考核辭退制度擴展閱讀: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准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准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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