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外如何「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模式起源於荷蘭,但荷蘭人對這種方式不感興趣,「倒按揭」基本沒有市場。一般人65歲退休時可拿到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買下來,沒有租房的壓力,2009年荷蘭人住房自有率為57%。退休後的生活更輕松,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們一般不需要也不會考慮用「以房養老」這種方式來過退休後的生活。 加拿大:超過62歲的老年人可將居住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數額在1.5萬至30萬加元之間,只要不搬家、不賣房,房屋產權人不變,可一直住到逝世,由後人處理房產時折還貸款。 新加坡: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給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機構,由公益性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老人去世時產權由這些機構處分,「剩餘價值」(房價減去已支付的養老金總額)交給其繼承人。 美國:雖然美國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比較健全,但大多數美國老年人依然以「以房養老」方式作為補充。美國政府和一些金融機構也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養老」的「倒按揭」貸款,發放對象為62歲以上的老年人。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為了自己養老而購買了房子,然後把富餘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後生活。由於美國的房屋出租業比較發達,美國人支出的房租大約占個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較可觀的。「以房養老」已被許多美國人認為是一種最有效的養老方式。 英國:「以房養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後用該住房歸還貸款,大約有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打算採用這種方式;另一種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此外,還有老人將房產出售後搬到其他物價水平較低的國家去養老。 日本:以房養老對申請人的條件要求較苛刻。以東京為例,申請人年齡必須在65歲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產權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請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在當地的低收入標准之下,已經申請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這項政策。申請人持有產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以上的獨門獨戶建築,集體住宅不可申請。 荷蘭:「以房養老」模式起源於荷蘭,但荷蘭人對這種方式不感興趣,「倒按揭」基本沒有市場。一般人65歲退休時可拿到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買下來,沒有租房的壓力,2009年荷蘭人住房自有率為57%。退休後的生活更輕松,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們一般不需要也不會考慮用「以房養老」這種方式來過退休後的生活。
Ⅱ 湖南醴陵碧山開發公司情況怎麼樣呢
還算可以
Ⅲ 無子女的老人如何養老
目前的養老方式主要有三種,社會養老、個人儲蓄、商業養老。這三種方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各有利弊。我們不能因為看到其缺點就選擇放棄。
例如商業養老,優點是條款、收益都很明確,缺點是繳費金額高,未來靠這些錢夠不夠養老沒人知道。而社會養老是一個保障體系,發放金額會參考社會平均工資,是可以抵禦通脹的。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養老保險無需費神選擇,商業類養老保險卻不同。為自己買個養老險,不僅是減輕下一代的負擔,更是為自己的老年做個未雨綢繆的保障。
所以說,養老問題單純依靠一種方式是不能很好解決的,養老需要社會養老、個人儲蓄、商業養老三者的結合。沒子女你就是有錢也難養老,到臨死連打個電話也沒有回聲。獨生子女政策是中國最失敗一個政策,幾百年後,肯定被歷史學家大罵特書的罪孽。我搜索了一下相關信息,應該是可以接收的,但是要有「擔保人」。換言之,就是對於養老院來說,無子女老人必須提供等同於子女的存在,他們才願意也才能夠接收無子女老人。
這背後的原因,這條新聞解釋得很清楚了。主要是經濟、責任、權力等方面的考量。
我個人認為很簡單,老人年紀大了,其實等同於幼兒。這就像無父母的幼兒,幼兒園能不能接收其上學?也行啊,但是你得找個監護人吧。出事了、要交錢了、要簽約了、做手術要做決定怎麼安排治療方案之類的,誰來簽字啊,等等。
都需要有人來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