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老年大學 > 招用老人家的勞動風險

招用老人家的勞動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22 03:01:04

A. 企業用60歲以上老人無退休人員有風險嗎

60歲以上的老人,按說應該是退休的年齡,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再錄用,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年齡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發生事故很難處理。

B. 公司聘用50歲以後的人有什麼風險

如果公司聘用50歲以上的人員的風險,就是到了50歲以後年齡了,這個已經算是中老年人了會很多疾病會產生。如果生病了,公司肯定會給他們補助的。

C. 企業招聘60歲以上的老人上班是否犯法

不犯法。因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只適用《民法》中相關條例。

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3)招用老人家的勞動風險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勞動法——人大網

D. 僱傭70歲以上的老人怎樣迴避風險

不能。

因為,你是個體戶,僱傭七十歲以上的老人為你專幹活是違法行為,協議無效,老屬人如果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或急病,你無法向他的家人交待。

所以不能僱傭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幹活,這就是唯一迴避風險的辦法。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附:<中華人民共和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六十條、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三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企業可以招收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打工嗎

企業當然不可以招收
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打工。
法律規定,
60歲就應該退休,

F. 老年人常見風險主要包括

風濕,老年痴呆,中風,走路怕摔跤,街頭賣葯受騙,骨質松疏,聽力,視力衰弱等等。

G. 機關單位僱傭60歲以上老人看門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來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為老人源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不屬於勞動者的范圍,建議與他簽訂勞務合同,這樣承擔的責任少,而老人用不需承擔雙份的保險。
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調整),只能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H. 公司聘用農村老年人做飯有風險嗎

食物安全,老人身體素質

I.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老年人再就業發生勞動糾紛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公民已經依法退休之後,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的,不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如果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閱讀全文

與招用老人家的勞動風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想交養老保險怎麼停失業金 瀏覽:438
70歲女魔頭 瀏覽:613
愛心企業到敬老院慰問演出 瀏覽:561
父母太守舊怎麼勸他們 瀏覽:506
長壽花爛了會怎麼樣 瀏覽:240
老人家被騙理療儀315 瀏覽:570
老人家歲數應該怎麼問 瀏覽:927
中國養老護理哪個地方消費高 瀏覽:193
交社保了怎麼領取養老金 瀏覽:441
重陽節特色小吃怎摸畫 瀏覽:250
長壽命理 瀏覽:737
農村養老保險能變成社保嗎 瀏覽:327
初中體檢表怎麼寫 瀏覽:800
鄭州七院體檢的結果怎麼看 瀏覽:641
58同城貴陽養老院 瀏覽:468
哪裡的養老院便宜 瀏覽:176
長壽紙廠收竹片多少錢一噸 瀏覽:455
為什麼有些老人的眉毛長得很長 瀏覽:186
九九重陽節中國銀行組織爬山 瀏覽:550
斗羅大陸唐三多少歲進入90級 瀏覽: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