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菜籃抽刀」天津67歲老人街頭砍人,致女子一死一傷,究竟為何
原因還是這個老人具有明顯的反社會的報復行為,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問題的
其次是他之前的生活質量應該不是很好,導致把憤怒的情緒發在這個社會上,造成人員傷亡
⑵ 危險無處不在,天津67歲大爺持刀當街砍人,發生了什麼事情
危險無處不在,就在8月12號中午的時候,發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天津一名67歲大爺持刀當街砍人,砍完人之後非常平靜的走開了,被砍的兩個女孩兒,其中一個被砍死,另一個被砍成輕傷。很多目的者說,這個老大爺在街上的時候坐了很久,估計老大爺也是在挑選目標,想要專門找年輕的女孩兒進行報復,不知道這個老大爺之前經歷了什麼,但是肯定跟年輕女孩有關。可憐這個年輕的女孩兒,連最美的時光都沒有來得及好好去體會,就這樣被一個心狠手辣的老人結束了最美的生命。
⑶ 天津67歲老頭持刀大馬路砍人,跑不贏就被砍,為何這么兇殘
這是一件極其兇殘的持刀砍人案件,案犯已被控制,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階段,具體情況還要待警方的披露,現在還不好下結論。唯一值得提示的是就是女性出門一定要注意安全,保護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⑷ 天津老人當街砍人,人老了就可以胡作非為了嗎
本來尊老愛幼就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不知道是道德的淪喪還是啥,導致現在的社會出現了這樣的現象。很多的老人倚老賣老,覺得自己是老人就了不起,搶超市打折東西的時候跑的比誰都快,但是到了公交上的時候,沒有人讓座就會亂罵一通,說自己腿腳不方便還沒人讓座,人老了也不能夠胡作非為。
一:壞人變老了。
其實並不是人老了才會胡作非為,而是人本來就壞,壞人變老了而已。在現在這個社會中,我們經常聽到的都是一些老人碰瓷,老人當街砍人,老人辱罵年輕人等等,每一件事情都讓我們看到了人心灰暗的一面。真的是特別的寒心,本來是好心幫忙,但是沒想到最後自己還成了有理說不清,導致大家都不敢扶老人了。
所以說,人什麼時候都不能胡作非為,因為道德會譴責你,自己良心也會不安,只有大家互相幫助,才能夠創造和諧的幸福社會。
⑸ 如果一個老人拿著刀在街上砍人,是不是誰也不敢攔,只能跑,這樣才能最大的減少風險。。。
你好,果斷出手,制服老傢伙。或者報警處理,緊急情況,可以打死它,不犯法。
⑹ 75歲老人砍人至輕傷二級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准》。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准》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人和年紀是沒有關系的
⑺ 七十一的老人用菜刀砍人致輕傷,他應該付怎麼樣刑事責任及對以後生活有沒有什麼連帶影響
故意傷害罪,可能能從輕量刑。 如果情節不嚴重,且能積極賠償對方,對方也表示諒解,就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⑻ 七十歲的老人持刀砍人怎麼判有優待嗎
刑法修正案(八)有關老年人犯罪的規定 陳磊
中國被稱為禮儀之邦,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之一,古代先哲曾教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國法律制度上對於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犯罪規定從寬處理,便是這樣精神的反映。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早已有規定,而對於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盡管在我國歷史上存在這傳統和習慣,但是直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對老年人的體恤才真正上升為法律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尊老的傳統美德,又能體現刑法的謙抑性。筆者對此略抒淺見,以求更加准確理解和把握該項法律規定。
一、關於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歷史背景
早在西周時期的法律就有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歷經各朝代到民國時期形成了較完備的制度。例如,春秋戰國時期的《法經》減律就規定:「年60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即犯罪人60歲以上,若犯輕罪,可以據情寬容;若犯重罪,則可按理論減。又如,1928年頒行、1935年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其形。」民主革命時期根據地政權頒布的的一些刑事法律中,也規定了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的內容,在抗戰時期,1939年《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9條規定:犯該條例第2款各項之罪,年齡在80歲以上者可以減刑。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現金諸多國家的法律對老年人犯罪均做相應從寬處理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我國也有對高齡老人犯罪後酌情從寬處罰的判例。
目前,我國已經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將不斷增加。因此,一部管理社會健康完備的刑事法律確實有必要建立有關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設置對老年人犯罪適當從寬處理的法律原則,並明確適用的條件、范圍和程序。
二、關於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修正案(八)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實,對於上訴規定,《寬嚴相濟意見》第21條作了規定,即「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從寬處罰。」司法先行,該意見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老年人犯罪酌情從寬處罰。是通過司法能動性來推動社會和諧的積極舉措。需要說明的是,它並為突破當時的法律規定,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61條關於量刑基本原則的規定,所以這次入法沒有懸念,但是老年人的年齡界限,有的提出70周歲,有的提出80周歲。最終立法機關確定為75周歲,這是綜合考慮了各種意見,也考慮了老年人的特點和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及社會公眾的可接受程度。任何脫離國情的法律都是缺乏根植於社會基礎的,法律既以頒布,再來探討老年人的年齡界限已無濟於事。此外,從寬處理的遲度。立法徵求意見時,又提出一律從寬處理不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秩序,也有提出老年人雖身體衰弱,但社會閱歷多、生活經驗豐富,更應遵紀守法,一律從寬不妥。最終立法從犯罪主觀方面來區分,即故意犯罪「可以」;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或減輕的幅度應當根據修正後刑法第62條和63條執行。立法的這一規定較好地解決了是否一律從寬之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已滿75周歲,應該理解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這里的「周歲」於刑法第17條未成年人周歲做相同理解,即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以周歲生日的次日算起。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已滿75周歲,必須查證清楚,不然對行為人不能適用《刑法》第17條之一的規定。
三、關於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規定。
有人提出,對於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種想法是好的,但是缺乏對判處刑罰個罪情況的考慮。從現實情況來看,有的老年人體力、智力、精神狀態良好,又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且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如不適用死刑,難以平息社會矛盾。故而,立法機關綜合考慮後規定,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之後,增加了「但書」條款,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該「但書」指的故意犯罪自不待言,一般可指犯罪手段令人發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
修正案關於已滿75周歲以上的人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從此翻開我國刑法關於犯罪主體規定新的一頁,使得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與未成年人以及懷孕婦女一樣受到「法律開恩」,彰顯了社會和法律的文明。其實,我國歷史上如同規定老年人犯罪可以從寬處罰一樣,也有一定年齡以上可不負刑事責任豁免死罪的規定。如1928年頒行、1935年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第60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國際公約倡導和要求成員國應該在刑法中規定可以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的最高年齡,超過這一年齡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有的國家和地區已有明確規定。事實上,司法實務中也很少有75周歲以上的犯罪人被判處死刑。所以,這一規定意義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