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向法院申請老年痴呆患者的法定監護人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回並且管理其財產答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法定監護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監護。
㈡ 老年痴呆症如何指定監護人
子女為第一監護人,如果有多個子女,可以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誰照顧時,誰監護
㈢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否有順序
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回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答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系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㈣ 老人監護人的順序子女是否有歸定
配偶為第一位,成年子女為第二位。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容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民通意見民法通則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㈤ 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如何確定求解
您好,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㈥ 監護人的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婚襲姻法》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有關監護人的若干注意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