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主動退贓的對定罪和量刑有哪些影響,親屬間犯
您好,
一、主動退贓的對定罪和量刑有哪些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版帶民事訴訟范權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二、親屬間犯罪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4)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對發生在近親屬之間的傷害等其他犯罪,一般也可以根據被害人的態度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㈡ 兒子打死老年痴呆媽媽要判刑嗎
恩恩 這個還用說嘛
那兒子幹嘛要打死媽媽呢?
是無意的還是故意的啊?
不管怎麼樣 殺人肯定是要判刑的啊
㈢ 誰知道什麼是犯罪動機它對定罪量刑有什麼影響
犯罪動機是指刺激復犯罪主體制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其犯罪
目的的內心起因。一般的犯罪都會有一定的犯罪動機,但是
一定的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是錯綜復雜的,其中
並無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比如同樣是殺人,有的可能是泄
憤報復,有的則可能是見財起心;同樣是泄憤報復,有的可
能會採取殺人、傷害等犯罪行為,有的可能會實施侮辱、誹
謗等犯罪行為。同一犯罪行為可能出於完全不同的犯罪動
機;同一犯罪動機也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犯罪行為。
犯罪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但是犯罪動機從較大程度上
反映著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大小,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量刑情
節。如同為盜竊罪,因為家庭貧困盜竊為數不大的錢物用於
養家糊口的,較之出於貪圖享樂動機的盜竊行為,罪責就要
輕些。可見它對量刑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㈣ 定罪需要什麼條件當很多人都指證某人犯罪時,是否可作證據
三人以上口供指證,事實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可以定罪處罰。但是,如果需要書證、物證證明的,不能僅憑證言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4)老年痴呆影響定罪判刑嗎擴展閱讀
定罪的意義:
定罪對於實現報應的意義
定罪是刑罰處罰的前提,某一個人的行為只有在確定有罪以後,才能受到刑罰處罰。而刑罰處罰是刑罰報應的必然後果,因為刑罰報應追求的是有罪必罰,即犯罪與刑罰的必然性與確定性。因此,正確地定罪,對於實現刑罰報應具有重要意義。
定罪對於實現預防的意義
定罪是對犯罪人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通過定罪使犯罪人認識到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因而定罪具有個別預防之功能。同時,通過定罪,也使社會上的其他人認識到犯罪將會受到刑罰懲罰,使之感受到刑罰威嚇的存在,因而定罪還具有一般預防之功能。
定罪對於報應與預防的雙重意義
定罪過程中,首先應當考慮的報應的因素,因為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由犯罪構成要件決定的,而犯罪構成的罪責與罪體反映的是行為自身的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同時,定罪還包括對預防因素的考慮,這主要是指在定罪的時候,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也起一定的作用。
尤其是在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時候,人身危險性程度更是不可或缺的內容。而且,定罪是在一定的社會中進行的,治安形勢、犯罪率、民憤等因素也會影響定罪。當然,在定罪的時候,報應因素起決定作用,預防因素起補充作用。只有正確地處理報應與預防的關系,定罪才能實現公正與功利的雙重預期。
㈤ 已確診是老年痴呆症的犯罪嫌疑人還要定罪嗎
已確診是老年痴呆症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定罪的。因為老年痴呆症的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其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㈥ 為什麼被定罪判刑的人依然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犯人已經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應該稱為罪犯或犯人。
根據法律規定,一個人回是否構成犯罪答,應該由法院來判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不能認定此人構成犯罪,而內能說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決前,應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時則稱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僅是指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那不能稱為被「定罪」,而僅僅是涉嫌犯罪,所以應該稱為犯罪嫌疑人。
㈦ 影響定罪量刑的因素是哪些
。1、主觀是否存在故意。2、是否到達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14周歲以下不予追究,但可以進行勞教。14-18周歲酌情輕定,年滿18周歲負完全刑事責任)3、是否屬於過失犯罪。4、是否屬於自守或者主動交代尚未知曉的犯罪行為。 而作為法官,主要也是酌情考慮以上因素予以定罪量刑。
㈧ 刑法上因果關系在定罪量刑上的影響
1、因果關系是犯抄罪客觀要件。襲
2、但是,認定因果關系不等於認定刑事責任。
認定某種行為與某種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是確立了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
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所造成的結果在客觀上是什麼性質,在刑法上屬於何種類型,這不是因果關系所能解決的問題,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判斷行為與結果的性質。
另一方面,應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於客觀事實,還取決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與過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㈨ 定罪和量刑有哪些影響,親屬間犯罪的處理
沒有關系,沒有直接影響。
㈩ 影響定罪量刑的因素是哪些法官在判案的時候應該考慮的因素
是否是自首、是否有前科、社會影響、是不是主犯 法官考慮的全有及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是否給於了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