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協會章程怎麼寫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木蘭縣松江村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社區(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願組合的組織,協會在社區(村)黨政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答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本社區(村)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民樂」的奮斗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一法一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2、及時向社區(村)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村)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村)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梁和紐帶作用。
5、完成社區(村)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居住在本社區(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復和解決所提出的問題;
4、提出退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九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非凡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七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副會長、委員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非凡是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再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可從社區經費(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
2、會員會費。
3、社會各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4、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5、老年人自願捐獻。
第十三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四條:經費要有專人治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⑵ 老年人體育協會章程
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 電 話 地 址
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 83178697 西湖路99號
越秀區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東路483號2樓
海珠區民政局 34289845 海聯路160號4樓
荔灣區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號2樓
天河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38622075 黃埔大道中258號恆安大廈
白雲區民政局 86389519 廣園中路238號4樓402室
黃埔區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東路333號
花都區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區公益路35號
番禺區民政局 84693492 市橋鎮清河東路319號東副樓2樓
南沙區民政局
蘿崗區民政局 82112105 開發區志誠大道管委會大樓東座404室
從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鎮新城市廣場D5區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鎮荔鄉路民生街
社會團體登記
政策依據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
二、《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政部民社發[1996]10號)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2001〕第23號)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會團體依法成立,應當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
一、申請籌備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簽名蓋章的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籌備申請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證明;
(四)社會團體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具審核意見並蓋章的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名單(個人會員須50個以上,團體會員須30個以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混合的須50個以上);
(七)按《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草擬的章程草案;
(八)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二、申請成立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報告;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五)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
(七)會員名單;
(八)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三、申請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二)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文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對原法定代表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後者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同意並蓋章);
7、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四)社會團體辦理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l、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含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有償或無償使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六)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七)社會團體辦理章程核准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章程時的會議紀要;
3、蓋有會章的章程修改說明;
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蓋有會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提交以下村科:
(一)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理由、名稱以及業務范圍等;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一、申請籌備
(一)申請籌備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首先應按照其業務范圍向相應的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二、申請成立
(一)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電話或書面的形式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有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程序
一、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應取得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批復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名稱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會審計機構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住所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O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活動資金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交由社會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驗資證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後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一、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組織的成員構成應由以下人員構成: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及財務人員;社會團體的會員代表。
三、清算組織主要有以下職權:
(1)清算社會團體的財產,編制有關清算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團體未結業務;
(4)清理社會團體的債權和債務;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明確的原則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社會團體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清算結束時,製作清算報告書。
清算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時限為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四、申請注銷登記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並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議紀要;
(2)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報告書(原件);
(4)領取並填寫注銷登記表;
(5)收繳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的年檢
一、年檢的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二、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四)《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三、年檢的程序:
社會團體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檢查,具體程序如下:
(一)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並如實填寫;
(二)按要求准備材料並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按年檢內容進行檢查並審核有關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申請開辦社會福利機構
政策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第19號)
申辦條件
一、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注冊資金按開辦床位計算,不低於每張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殘疾人的比例為1:1.5-3;
四、必須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適應的宿舍、餐廳、醫療室和一定的醫療康復設備,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13平方米。
申請辦理程序及承諾
一、凡有意開辦民辦福利機構的人士,可先向廣州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地址:西湖路99號6樓)。
二、已決定申辦民辦福利機構者,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救濟處遞交申請(50張床位以下的,在開辦機構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一)籌辦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二)申辦組織和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機構章程;
(四)服務場所的場地使用合法證明或經公證處公證、租賃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書;
(五)建築規劃、設計圖紙和建築平面圖;
(六)資金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須出具的證明。如合股辦的,須有經公證的合夥協議書;申辦者是華僑組織或個人的,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內容包括申辦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資信(產)情況及有無犯罪記錄等。
三、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對上述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相約前往實地察看場所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符合條件在30天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申辦人在收到批准書後,方可進入籌建工作。籌建期間,要按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進行有關衛生設施的施工以及領取《衛生防疫許可證》,同時,還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安全登記。
四、籌建竣工後,申辦人向原申辦的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申請表》,並遞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四)托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五)擬訂收費項目和標准;
(六)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活動時間表。
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在30天之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五、申辦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還須到機構所在區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如果該機構章程明確規定該機構為非營利性服務機構,並經民政部門同意為其主管單位的,則到同級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處辦理登記,領取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外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年度檢查的程序
當年登記注冊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度檢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辦理登記的市或區、縣級市民政局報送年度檢查材料。市、區、縣級市民政局應當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檢查工作。
一、年度檢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向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
2、年度檢查報告書;
3、年度財務報表;
4、其他有關材料。
(二)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受理,核查年度檢查材料。
(三)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到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1、《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2、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情況;
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4、《老年人建築設計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5、其他需要檢查事項。
(四)審核年度檢查情況,對年檢合格的,加蓋年度檢查戳記,發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對年檢不合格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對年檢不合格經整改後的民辦福利機構進行復核,如確已改進,給予辦理年度檢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務活動,直至吊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⑶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3)老年活動站章程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⑷ 個人想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結《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4)老年活動站章程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⑸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
需要提供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如果是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02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03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04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05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