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得了老年痴呆 他的監護人有什麽責任
沒有任何責任
Ⅱ 老年痴呆病人的子女是否就自然成為法定監護人
配偶,成年子女
Ⅲ 老年痴呆病人的子女是否就自然成為法定監護人
你好:是這樣的,如果不能確定監護人,可以由基層組織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Ⅳ 父親老年痴呆 母親想做他的監護人,需要子女同意嗎
不需要子女同意。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配偶可以成為監護人,無需子女同意,有糾紛可至法院調解。
Ⅳ 如何向法院申請老年痴呆患者的法定監護人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回並且管理其財產答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法定監護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監護。
Ⅵ 老年痴呆症如何指定監護人
子女為第一監護人,如果有多個子女,可以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誰照顧時,誰監護
Ⅶ 老年痴呆指定監護人原則是怎樣的
老年痴呆患者的監護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指定。有對指定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