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僱傭60歲的老人,且沒有簽訂合同,違法嗎
60歲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了;沒有合同就不應該提前一個月寫辭職信,但是基於常理,應當提前三天辭職並且辦理好工作交接,公司不可剋扣工資。找法院解決
2. 機關單位僱傭60歲以上老人看門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來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因為老人源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不屬於勞動者的范圍,建議與他簽訂勞務合同,這樣承擔的責任少,而老人用不需承擔雙份的保險。
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調整),只能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3. 用人單位僱傭60歲以上的勞動者是否有處罰依據
您好
僱傭六十周歲以上的人員並不違法,但用人單位與其形成勞務關系,因勞務關系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糾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 超過60歲聘用協議約定需幾年
員工超過六十歲,那麼員工是屬於退休年齡員工,單位需要返聘員工是可以簽訂返聘協議的。協議約定年限是雙方協商一致後確認的。協議內容可以參照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約定,在雙方協商一致後,簽字蓋章生效。因為員工年齡較大,所以單位返聘時一般按照 一年簽訂一次協議來進行的。
協議內容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 僱傭60歲以上員工的僱傭協議都需要填哪些條款
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資格,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沒有簽勞動合同也不用承擔雙倍工資。
6. 60歲以上的老人與僱傭單位是什麼樣的合同關系
60歲已經超過法定的勞動者年齡,不屬於勞動者的范圍,所簽訂為勞務合同。
60歲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調整),只能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
7. 僱傭60歲以上的老人工作該怎麼和他簽合同
僱傭60歲退休員應簽訂勞務合同 同僱傭者必須明白承擔安全義務 設置合同終止條件 且必須明白應安排些適合齡段工作 所責任都僱傭者身
8. 企業聘用超過60周歲以上員工只能簽訂勞動協議嗎
勞動協議即勞動合同,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不能簽訂勞動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8)60歲以上僱傭協議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於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