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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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供參考。
㈡ 高速公路佔地補償養老保險
高速公路佔地補償養老保險具體如下:
1、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農民失地保險就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2、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條件:
(1)土地被依法批准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的農業人口;
(2)失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同時提供能夠證明是失地農民身份的原始材料,包括戶籍、征地協議或合同及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合同書等。
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准:
1、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2、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綜上所述,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並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㈢ 政府徵收土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怎麼算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笑改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橡鍵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碰如判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㈣ 土地被徵收後怎麼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由政府組織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現行有效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申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需要的條件:
1、失地農民參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體出具征地協議和征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提供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3、被征地農民要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以上提交資料完成並經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㈤ 山東省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16歲以下或在校學生對應的承包地被徵用,可將得到的財政補貼資金用於父母養老保險,記入其父母個人賬戶,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經本人同意,可將政府補貼資金用於父母養老保險,也可發給個人用於補貼繳納其他社會保險。
在土地批准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沒有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城鄉居民要為其建立個人賬戶);政府出資部分對應保險方案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將資金的80%記入個人繳納欄目,20%記入政府繳費補貼欄目。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完全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5)征地補償養老保險方案怎麼落實的擴展閱讀:
原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中的繳費、補貼等基本政策可以繼續實施,但要逐步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操作系統中,有個人賬戶的,要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數據信息和資金合並,按城鄉居民個人賬戶標准計息和支付。
對以前被征地農民(包括已轉為城鎮居民的),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出專項資金,通過提高其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和繳費補貼的辦法來實現政府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特殊補助。
㈥ 拆遷補償養老保險
法律分析: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㈦ 征地轉繳補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初步制定本辦法。一、保障范圍及對象(一)在全市范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6畝(包括已整體農轉非的農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在0.6畝以上部分土地被徵用的村,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解決相應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核准並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圍。(三)被征地時不滿16周歲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補助費,待其達到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後,作為新生勞動力,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障。二、保障形式(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後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二)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符合參保條件但本人拒不參保並與農保機構簽訂不參加養老保險承諾書的,村集體和市財政不給予養老保險補助,個人以後的生活納入自理或社會救濟范疇。三、基金的籌集(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籌集額度按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後,養老金待遇不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月120元確定。籌資比例按政府承擔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籌資額的40%,個人繳納籌資額的30%。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撥付。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帳戶。對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財政可做預算,分次納入,並按農保基金管理,財政補足相應增值部分。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一次性繳清。具體籌資或繳費執行標准為:政府承擔30%即6355.67元,集體補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擔和集體補助部分的籌資額不隨參保人年齡而變化。個人繳納30%,分兩類情況: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實行相同的領取標准,領取年齡為每超過1歲,繳費額相應減少,具體繳費按公式計算(詳見繳費領取計算表);被征地時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不分年齡段實行相同的繳費標准,即6355.67元;參保時年齡越小,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越多,養老金領取標准按每相差1歲增加2.5%。(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籌資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籌資標准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准執行,標准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准不變。(三)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核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前要徵求勞動部門同意,徵用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到勞動部門農保所辦理簽章手續,否則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一次性繳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制度。風險基金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5%,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中解決。風險基金在征地補償時隨時提取。四、享受條件和標准(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120元。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與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每相差1歲,到達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准增加2.5%(詳見繳費領取標准表)。(二)參保人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與繳費水平掛鉤,對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村可選擇較高的標准,但提高領取養老金標准部分的保險費完全由村集體和個人承擔,政府只承擔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籌資額的30%即6355.67元。(三)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根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確定,具體調整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財政、民政)適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四)參保人員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五、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一)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經企業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個人帳戶上述資金轉入企業年金。(二)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並,統一發放。(三)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將保險關系留在本地,進入領取期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六、基金的管理與監督(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同時設立風險基金帳戶。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帳戶,風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發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中支付。當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帳戶中列支。(三)個人帳戶基金,按農保基金管理政策執行。參保人員在未到領取年齡前因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系。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後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其個人帳戶剩餘金額。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符合退保條件時,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帳戶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同時解除保險關系。(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增值收益計入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征各種稅費。七、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宣傳,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並根據需要及時拔付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經費和啟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實征地補償,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落實征地補償前必須將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擔的籌集額一次性撥付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民政部門及時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通報的征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征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涉及被征地的鄉鎮辦及村委會負責參保人員的核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參保工作。本文來自:沙河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詳細出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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