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金公司繳納部分退休後算個人的嗎
並不直接算作個人的。
一、養老金的構成
在我國,養老金制度是由個人和公司共同參與的。個人在工作期間,每個月都會從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費用,這部分費用構成了個人養老金的一部分。同時,公司也會按照一定比例為員工繳納養老金,這部分費用構成了公司繳納部分。
二、公司繳納部分的處理
公司繳納部分的養老金,在員工退休前,是歸屬於公司的,用於支持整個養老金制度的運行。然而,在員工退休後,這部分資金並不會直接返還給員工個人,而是作為養老金發放的一部分,與員工個人繳納部分共同構成員工退休後的養老金收入。
三、養老金的發放
員工退休後,根據個人和公司共同繳納的養老金總額,以及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發放標准,計算出每月應發放的養老金數額。這個數額包括了個人繳納部分和公司繳納部分的貢獻。因此,雖然公司繳納部分在退休後不會直接返還給員工個人,但它確實構成了員工養老金收入的一部分。
四、個人權益的保障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旨在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通過個人和公司共同繳納的方式,確保了養老金的充足性和可持續性。同時,國家還通過不斷調整養老金發放標准和完善養老金制度,進一步保障退休人員的權益。
綜上所述:
養老金公司繳納部分在退休後並不直接算作個人的,而是與員工個人繳納部分共同構成退休後的養老金收入。這種制度安排確保了養老金的充足性和可持續性,有助於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時,國家也在不斷完善養老金制度,以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
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養老金的計發辦法等內容,為養老金公司繳納部分退休後是否算個人的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政策依據。
② 養老金構成有三部分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90年代才開始逐步建立,因此過渡性養老金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不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只有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才享有過渡性養老金,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③ 養老保險公司交的那一部分去那裡了
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主要負責兩部分的待遇給付。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待遇的給付;另一部分是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完畢,職工本人仍然健在,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將由「統籌基金」給付。這體現了橫向調劑、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基本要求。
個人賬戶」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保險的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入的內容包括: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個人賬戶」主要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給付,體現了「縱向平衡調劑」,即參保職工勞動就業時為滿足將來的晚年生活需要進行自我積累。
簡而言之,社保里公司繳費的部分都進入了「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用於支付現在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個人賬戶」中的錢已經為「0」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說等過了若干年,現在繳費的員工退休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個人賬戶」里的錢領光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都由若干年後的「統籌基金」支付,而基金的來源是若干年後的企業繳費。
④ 養老保險公司交的部分算自己的嗎
不算。
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都是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都是採用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的方式,單位繳費部分是計入統籌基金賬戶,個人繳費是計入個人賬戶,這就是養老保險的兩個賬戶管理模式。單位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賬戶而不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只有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這是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性質和計算辦法來決定的。雖然單位繳費是以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雖然有一定的關系,但這部分養老保險費用是作為籌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方式之一,不是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自己繳納的那部分,如果有以下條件可以從你的個人賬戶中取出來,但是單位繳納的那部分不可以:
1、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2、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3、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4、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單位那部分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於支付退休人員養老待遇,並不是給國家了,如果統籌基金支付待遇時出現困難,國家財政給予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