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情況單位可以依法不給職工交納養老保險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停止職工社會保險繳費:
【入伍 勞動關系】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應征入伍後與企業勞動關系的復函》勞辦發〈1997〉50號規定:職工應征入伍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系,但雙方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中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條款。按照《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對應征入伍的職工,仍執行上述規定。同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義務兵優待辦法。
【退休人員 聘用協議】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應當協商解決。
【停薪留職 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九條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解除 終止 證明書 檔案 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是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