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羈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是否可以交納養老保險
在職參保人員受到行政、刑事處罰養老保險問題如何處理?
1.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下列行政、刑事處罰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
(3)被羈押人員;
(4)被判處管制的人員;
(5)被判處拘役的人員;
(6)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
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手續。
2.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在職參保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4.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受開除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及自動離職的人員,工作年限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辭職、辭退的人員重新工作後,除去待業期間時間,其前後工齡或繳費時間合並計算。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出國定居或者死亡,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職工原單位負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的人員,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按照《養老保險手冊》記錄的個人繳費總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不予退還。
㈡ 服刑人員怎麼繳納養老保險
一、職工被判刑後,其判刑前得視為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其判刑前已經實際交費年限及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規定計息。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得繳納養老保險也不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期滿後,如果繼續繳納保險,則前後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個人繳費賬戶也累計計算。說的明白點,就是服刑期間不能交保險啦。代繳也是不行的,如果他判刑的事情渲染的比較大,社保機構知道判刑這個事肯定是辦不成的,個體繳納是不行的。
二、當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是自動解除或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於用人單位。單位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可不必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你處,雙方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可以辦理相關手續。那麼就是說,你原來的關系包括社保應該在原單位廠礦企業裡面,包括保險手冊等手續關系,找原單位勞資科咨詢勞資員就行了。單位如果未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商談刑滿後還是回廠上班?
三、如果系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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