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什麼
摘要 你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指:
② 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指什麼
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並行建立標准適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續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③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農村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
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居民繳費滿15年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一定額度的養老金,這樣做能夠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補充養老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投保人必須繳納全部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取補充養老保險費;
2、補交養老保險可以有確定期限也可以沒有確定期限,但都是以補交養老保險被保險人生存為繳費條件;
3、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參考個人上年度平均月薪支付。
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用於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的;
2、年金制度,比如說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
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④ 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已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
第二條 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 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⑤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補充養老保險指的是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險。居民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並行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補充養老保險的檔次繳費,每一個檔次政府都會有補貼。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統一制訂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在履行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之後,專門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附加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我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第二層次,是企業對國家為企業職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