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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地区养老金补多少元

发布时间:2022-07-01 09:02:59

A.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中的:一,二,三,四类地区是怎么划分的,高淳的口粮田是属于哪一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6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
/
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

第三年龄段

/

140

第四年龄段

200

/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

第三年龄段

/

120

第四年龄段

170

/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相关法规问答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2、土地征用补偿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在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将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足额划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3、什么是被征用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4、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相继作出了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决定(苏政发[2003]31号和盐政发[2004]71号),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我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我市定11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土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由政府哪些部门分工负责?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与解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应由市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拨付、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经办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明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尝使用收益中,按照当年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提取每亩8000元的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帐户的支付?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二、房屋拆迁相关规定:

1、房屋拆迁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1)拆迁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4)由具有拆迁实施资质的单位实施签订协议;

(5)向拆迁人交房并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6)由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除旧房。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计算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补偿价。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路线价评估法,市场比较、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商业路线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临街状态系数×朝向系数] ×合法营业建筑面积。

(3)、我市营业用房的确定: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时点后一直作为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持续经营至今,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方可确认为营业用房。

1984年1月5日后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4、拆除公有住宅如何补偿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安置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付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起诉。拆迁人按规定已对补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限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年产值的测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前1年产值+前2年产值+前3年产值)÷3}

2,年产值={(产量×20%)×市场价格}+(产量×市场价格)

产量以当地政府年终统计为准,市场指导价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为准.

考虑因素: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B. 2021年养老金上涨,3类人欢喜4类人悲伤,看看你是哪类人

2021年养老金调整幅度大概在3-5%之间,低于去年平均5%的调整水平。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这种福利待遇的。其中有3种人可以享受到上涨的福利,有4种人无法享受到这个福利。

养老保险是我国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另外还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一样可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而医疗保险也是包含事业单位人群和企业单位人群还有城乡居民的。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社会保险是无法自己个人缴纳的,只能是单位强制性缴纳。

所以说,养老保险对应的养老金的调整,就牵扯到了几乎所有的中国人。

社保卡

结语

养老保险调整最终受益的是那些企事业单位的人。

C. 居民养老保险 补贴标准是多少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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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养老金发放将有4个新动态,哪些人群将会多领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养老金也向着更强的角度发展。2022年养老金又有很多转变,如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本人养老金规章制度的营销推广,国家人社部的十四五规划等,这种转变会使这4种人多领养老金,看看有没有你。

第四,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

考虑到地形地貌和经济增长等难题,很少人想要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中。为了更好地发展趋势这种地区,激励人才建设这种大城市,就提出了一些激励性现行政策,养老金歪斜调整便是这其中的一种。依据地域的不一样,艰苦边远地区分成6类,依据类型的不一样,津贴的规范也不一样。如新疆2021年的调整计划方案里,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公开增发10元;三、四类地域每人每月公开增发20元;五、六类地域每人每月公开增发40元。

E. 四lll省2017年退休金调整方案

昨日,四川省人社厅正式发布2017年全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补发到位。

2017年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据悉,四川省今年调整对象共涉及742万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预计四川省总体调整水平将略高于全国6.5%的平均调整水平,企业退休人员的调待增幅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待增幅。
三种调整办法相结合
定额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参加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养老金到底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调整?据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此次养老金调整的最大亮点在挂钩调整方面,今年四川首次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人员同步进行调整。全省91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此次调整范围。”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挂钩调整包括三类人群,如果是企业退休人员,将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同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年。第二类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10月l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此类人群将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第三类是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
除了执行以上两种调整方法外,部分特殊情形的人员还可以进行适度倾斜调整。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2017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其中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不满80岁、满80不满90岁、满90岁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40元、80元、120元。对2017年度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仍按往年适度倾斜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9月底前补发到位
全省742万退休人员受惠
此次四川省总体调整水平将略高于全国6.5%的平均调整水平,这将让四川742万退休人员受惠。
由于今年是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时间较往年有所延后,不少退休人员关心,调整标准是从2017年1月日起执行,今年1月-8月上调的养老金会不会补发?为此,省人社厅明确表示,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补发到位,1月-8月的增加部分也会同步补齐。
按照国家规定,预计四川省总体调整水平将略高于全国6.5%的平均调整水平,这将让四川742万退休人员受惠,而其中企业退休人员的调待增幅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待增幅。
2017年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7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2017年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确定
此次养老金调整将涉及全省742万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在9月底发放到位
本报讯 (记者 刘春华)9月7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2017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确定。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是体现公平性,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增加40元。挂钩调整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制度的“并轨”,也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具体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此外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分两种情况:一是2017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执行。二是2017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适当倾斜部分主要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2017年度内艰苦边远地区新增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适当倾斜。其中高龄退休人员按照“满70不满80岁、满80不满90岁、满90岁以上”三个高龄段分别增加40元、80元、120元。对2017年度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一、二类地区增加40元,三、四类地区增加50元,五、六类地区增加60元。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此项倾斜政策的人员不重复享受。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17]29号文件给予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此次养老金调整将涉及全省742万退休人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651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91万。调整待遇在9月底发放到位。
2017年四川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9月7日,2017年全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出炉。与往年相比,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有何特点?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回应养保制度并轨呼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一样
2017年10月1日,我省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今年是我省首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精神,以及回应社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两种养保制度并轨的呼吁,同时为今后的待遇调整办法完全统一打下基础,此次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一样,在定额调整方面都是每人增加40元,挂钩部分以及适度倾斜部分的标准也完全一样。
往年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上半年就会公布,今年为何公布得这么晚?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这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
往年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但今年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人员一起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因此在时间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按照国家要求,此次调整待遇在9月底前落实,和全国大多数省份一样,我省也将于9月底前将所有待遇落实到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今年的调整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关怀,对70至79岁、80至89岁、90岁以上三个不同阶段高龄群体,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40、80、120元三个不同档次调整。
是否足额参保首次直接影响养老金涨幅
近日一家社保专业网站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数据显示,全国有74.89%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其中36.06%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意味着员工的社保被“降低标准缴纳”。
像这样的“降低标准”,今后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养老金的涨幅。
据介绍,今年我省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时,首次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且挂钩幅度达3.5%,也就是说今年养老金调整幅度除了与缴费年限相关,还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关,比如某职工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1500元,与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他可以涨52.5元,但如果他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则此部分只能涨35元。而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高低与本人和企业是否按基数足额缴纳有很大关系。“此举意在鼓励职工和个人连续足额参保,防止断保漏保等现象发生。”该负责人说。
此外,职工还应注意自己的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不仅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还与缴费年限挂钩。也就是说,在足额缴费的同时,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调整待遇时增加的额度也会越多。”该负责人说。
三个指标有下降但总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与去年相比,今年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幅度从去年的10%调整为6.5%;定额调整方面从去年的每人增加120元调整至40元;超过15年基本缴费年限的,每超过一年的养老金待遇从增加5元调整为增加3元。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趋势,养老基金负担越来越重的背景下,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更加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虽然与往年相比,人均调整幅度有下降。但按照国家规定,预计我省总体调整水平将略高于全国6.5%的平均调整水平,其中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待遇增幅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幅。”这位负责人表示。
去年的定额为120元,今年为40元,这80元会去哪里?“与以往相比,今年调整结构发生了变化,这80元将在今年新增与基本养老金水平相挂钩的3.5%这一部分得到体现。”据这位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国家规定今年的调待水平为6.5%,但国家文件同时规定,基本养老金水平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所以6.5%是综合平均水平,我省总体调整水平不会低于这个平均水平。另外,由于今年调整的指标与往年也有区别,往年说的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而今年强调既要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也要与缴费年限挂钩,因此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后,年限部分增加的就少了。

F. 曾在艰苦地区工作过10年,每月退休金可以增加5元吗

你说的艰苦地区不是你话是就是,这个有政策的,我们这边叫边远山区,回还有的是少答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区工作也是有年限要求,而你只在艰苦地区只有十年也是不够资格的。象亢我们这里,边远山区都分了四类,一类最艰苦补贴大概是70元,我工作的地区是四类,退休的补贴的40元。少数民族地区补贴是20/25年加1%,25/30年加2%.30年及以上补贴3%,这个不是你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我们这边是省政府出的红头文件,你这样的情况应该不算没有补贴的。

G. 退休金分几类地区

一、退休养老金分类

按照新制度的设计,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发放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另外,国家对于“中人”还将给予以过度性养老金为方式的补偿,但是,对于过度性养老金的制定和发放标准新政尚未明确。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算法为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期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

二、具体案例

举例:北京居民王先生是“中人”,他的平均月薪3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北京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退休后,他能领到多少退休金呢?

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后,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15%+3000元×8%×12×10÷120+=690元。

其中,(3000元×15%)为基础养老金;(3000元×8%×12×10÷120)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

单位缴费的部分不会减少,总体上退休后待遇不会降低。

提示:原本由单位缴纳、打入个人账户的3%,现在虽然不入个人账户,但会转而注入统筹基金。这相当于这部分钱从左口袋进入了右口袋,并没有跑掉,最终仍然会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

H. 全国企业职工退休金上调多少

全国对外公布养老金上调方案的省市包括:上海市、北京市、陕西省、云南省、辽宁省、内蒙古、福建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新疆和广西。
上海市
企业退休人员
①先统一增加80元;
②按本人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5元;
③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①先统一增加80元;
②再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
北京市
一、定额调整: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为贯彻多缴多得的原则,2016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调整前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将退休人员2015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4855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3355元(含)~4855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3355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5元。此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陕西省
1.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2.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云南省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辽宁省
方式一: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内蒙古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福建省
(一)定额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川省
(一)定额调整办法。每人月基本养老金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5%;二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对超过的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办法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5.0 %。
安徽省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
江苏省
固定额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 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略有不同。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这与往年的做法一致;考虑到过去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退休费全省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都是一个标准,为了与原有做法保持适当衔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挂钩比例为1.8%,还有一部分与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挂钩。
广西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挂钩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新疆
(一)定额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全国31个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a.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b.调整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注:
①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劳动补贴率等于劳动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多少。劳动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降低目前养老金水平,取1.4%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高目前养老金水平。但是其结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适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可以有效的控制养老金缺口的大小。
个人储老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多少,个人账户储存额是个人缴存部分,如同银行储蓄。由于个人缴存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才有的,以前没有的可以通过年龄补贴率进行调剂。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例)为增加值。
公式中:65为老年年龄;76为人口预期寿命;12为一年十二个月。
②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小于计算值,按计算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原个人养老金数值大于计算值,按计算值+(原个人养老金数值-计算值)/2的数值计发个人养老金数额作为目前状况的一种“提低控高”方法,长远目的是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
③月老年养老金与年龄和工龄有关;劳动退休金是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劳动退休金就多,参加社会劳动时间短,劳动退休金就少;个人储老金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I. 2021年退休金上涨开始补发,哪些退休老人能上调400元以上

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人:

一般来说,我国的养老金调整政策仍然比较复杂,各地情况很多。 除了养老金很高的群体外,在某些地方可能还会有特殊群体,这些群体可以增加400多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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