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养老保险 工作调动
工作调动后,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到新参保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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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养老保险由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转移到新公司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换了新的工作,但还是在同城,五险一金转移办法:
1、养老保险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同城和异地没多大区别,中间都是可以中断的,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不过交得越多,当然养老金也越多拉。
办理转移手续:在老单位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继续上就行。
同城的社会保险转移是很方便的,一般不用自己操心。新单位负责社保的人就会把应当办的手续为办妥,一般是在网上直接办调入即可,而无论原单位是否已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虽然必须要交,但是这个貌似和们没有太大关系,就算实业了们一般人也是领不到失业金的,所以断不断不要紧,失业保险只有在街道登记的失业者才能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己主动辞职。
办理转移手续:属于捆绑类型,不用单独办理。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比较重要,这个感觉是所有保险中做实用也最重要的,规定是中断三个月以上就归零(指的是住院医疗待遇额度归零,这个待遇按连续交费时间计算)。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用得少,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2008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把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单位不去给鉴定,那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办理转移手续:属于捆绑类型,不用单独办理。
5、生育保险
办理转移手续:属于捆绑类型,不用单独办理。
6、公积金
办理转移手续:必须先让原单位办理封存业务,新单位才能调入。
情况二:离开原来的城市去了另一个城市工作,五险一金转移办法:
异地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离开一个城市去另一个地方生活工作,感觉原单位交的那些钱可能就转不回来了。就算能转移,需要的手续也是让人焦头烂额。其实五险一金和户口城市没有太大的关系,只要和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单位就可以帮购买社会保险,即使的缴纳和报销都和同城的是一个道理。
最大的区别是需要转移到现在城市的单位,这个的关键在于所在的城市有接收社保的单位,这就容易多了。
目前办理的流程为:
(1)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到社保转移单。
(2)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已存在社保账号。
(3)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
根据国家的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但是,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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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
跨省转移手续简单一卡行天下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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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现在如果异地转移的话,是很繁琐的,有的省份可以互相转移,有的省份是急不了的,如果工作到另一个地方,工作要想转移劳动保险,必须准备好原始的资料,由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所要去的单位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移交,我个人是一交不了的,我们个人只能提出申请,
Ⅳ 个人养老保险如何转到新单位,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同城的养老保险,只需要安心上班即可,单位的人力资源会办理交社保的业务,交的社保跟原单位交的社保,在社保局对应的账户是一致的;
如果是从一个城市来到另外一个城市工作的话,在新单位开始交社保之后,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凭证,以及填写一份社保转出申请书。带上这些资料到新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即可。
个人养老保险自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领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5)养老保险调动手续是什么手续扩展阅读: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Ⅵ 养老保险转移至其它的城市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须携带以下资料:(1)调动职工在我市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外地接受该职工的手续(如:录用手续、合同、外地职介所托管协议等);(3)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须携带职工档案到我局养老保险处(化龙巷2号608室)开具《企业职工调动工作缴费年限核定证明》,然后凭该证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转移到外省的职工需提供转入外地保险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1.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转移办法是: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
2.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3.抓紧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待遇!!如果不能合并,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金会受很大影响!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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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养老保险转移都需要什么手续
如下手续:1、打印复《制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2、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3、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Ⅷ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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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养老保险转移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转移接收地是否是个人档案与户口的所在地。2、如非上述则不能转移。如果是的话,没有单位也不要紧,可以将保险转至本人档案所在地的劳动局或存档单位,由其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缴费事宜,是以个人名义,个人要承担原单位个人负担部分。3、接收单位需提供一份异地转移保险通知书,上面需提供接收单位名称、所在地址、相关联系方式、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并加盖有接收当地社只公章。
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保。在社保基础上可选择一些综合意外险作为补充。这里推荐给你一些适合做社保补充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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