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聘教师可以在工作期间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回知用人单位答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在公立小学当临聘教师六年,被学校解聘有什么补偿吗
有补偿,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一、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二、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3. 哈尔滨临聘教师问题
不管是在没有增加编制的情况下,一味招聘临聘教师;还是增加了编制,却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都说明当地政府没有依法保障教育投入,这与深圳的城市地位、形象严重不符。
4. 临聘教师一般多久
临聘教师来一般是用工单位(学校)根据源“缺岗”情况而定。比如该校有一教师休产假(例举:6个月 )出现了教学岗位空缺,该校找临时代课教师(临聘教师)补这教师的岗位空缺。
总之 —— 是由校方根据实际所需确定“临聘教师”用工的时间。
5. 临聘教师暑假有工资吗
临时聘任的老师放暑抄假的时候是有工资待遇的,因为现在好的老师不好找,所以放假了也是会给开工资的,主要是为了保留住人才,要是不给开工资,老师的队伍竞争压力该是很大的,你要是不给开工资是养不住老师的,但是一般就是给开一个基本工资,老师也好利用暑假调理一下身体,以便开学以后老师经历会更旺盛一些得。经过放假的调整,下一步工作都会更加努力工作的。
6. 我是临聘教师,全日制大专学历,有多年社保,06年拿到中教一级职称,现35岁,单位不帮调户口,个人如何申
您可以在您的新公司,由您的新公司在济南给您重新缴纳一份社会保险
然后由专您公司通过属济南的人才对大连的人才将您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调转到济南,也就是走人才引进的手续
您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吧,应该满足人才引进的条件。
人事关系从大连转到济南了,养老保险就可以转移了。
或者您也可以先放放大连那边的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全国都联网了,再转接也可以。
7. 临聘教师和学校签约后毁约该怎么办
只有按照合同来办事了。
8. 代课教师和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转发,供参考:
关于解决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二、实施办法
(一)经济补偿
对在清退时未按当时政策规定(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一般每连续工作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或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兑现经济补偿的全额兑现。
(二)参加养老保险
①、缴费办法
被我市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含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缴费办法是:
1、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一年省平均工资的60%)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上述人员中1996年1月1日至被清退之日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12%,个体缴8%,缴费基数同上)。
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批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纳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范围,今后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同等待遇。
③、办理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和城镇上山下乡知青的下乡时间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外,其余的均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定额补助
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解聘时各种手续移交清楚的人员(受刑事处罚的除外),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按年发放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是: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95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5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50元;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三、参加养老保险和领取定额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聘用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登记表》(附表一);
(二)初审
原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和条件初审(原用人单位如撤并的,由新单位或乡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填报《解决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问题审批表》(附表二)、《1996年1月1日以后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三)、《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花名册》(附表四)、《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表五)、《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审批汇总表》(附表六);
(三)审核
原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种表格及聘用时的原始凭证(如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起、停薪花名册等),报乡镇政府和市主管部门审核(原用人单位如已撤销,所在乡镇初审后报市主管部门审核);
(四)核准
原用人单位(所在乡镇)将乡镇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种表格及聘用时的原始凭证报市人事局核准;
(五)办理手续
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凭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续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领取定额补助的人员凭市人事局的核准手续到原用人单位或乡镇政府办理领取手续(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乡镇政府通过银行发放)。
(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严格掌握政策,只有被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清退的临时人员才能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2、资格审核必须以乡镇及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具的原始工资名册、职工花名册或聘用合同等有效材料为依据。
3、认真审核提供的材料,准确掌握工作起始、间断和终止时间,工作时间均要准确计算到月。
4、不能提供任何材料的人员,必须由组织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
5、乡镇资格审查、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市人事局核准后的结果均要对外进行公示
四、时间安排
1、原用人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从2009年2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组织实施,当年6月底前全面结束。
2、各乡镇对此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人事局事业人员管理股。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清退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用人单位对被清退临时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等逐一摸清核实,以乡镇为主体,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示。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取消享受相关待遇资格,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乡镇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切实解决好被清退人员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有关养老保险及其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用人单位、乡镇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稳定、临时人员有关材料的提供、查实、审查和审核等工作。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防止矛盾激化和集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要严格依法、依规,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无论是使用正式职工或聘用临时人员,都要严格限定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不得超编用人。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要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并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聘用合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手续,坚持杜绝形成新的遗留问题。
六、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定额补助”之养老保险问题!我再次详细补充一点:如果代课5年内而且现在没有购买保险,可以享受一次性购买96---2002年保险费用!5年以上才可以有现金补助哈!所以我是没希望得到这两项优惠政策的任意一种
9. 昆明临聘教师待遇怎么样能不能转正呀
对,直接参加教复师编制制考试就可以。到公立学校当教师,看学校的要求,如果需要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就得考。如果是应聘过去的,则不需要。
师范专业可以报考教师招聘的编制。非师范类学生要取得教师资格,2012年开始全国统考,笔试必须通过教育知识与能力和综合素质,中学的还要多加一门专业知识的考试。需准备复习参加门举办的考试或者去考自学考试相关的科目。具体报名时间,可以咨询当地门。
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期一般为五年(实际操作中,一般只签订一次)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工一般指临聘人员。非在编老师,一般称作代课老师。
10. 临聘老师的社保谁购买
是单位和社保按照比例缴纳。
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内是:
养老容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0.5到1.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
注意: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各省市地区承担比例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