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市社保局
劳动关系解除后中断的部分可以补缴,但不存在强制规定。补缴视不同情形,可由个人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或由新单位人员统一到相应的社保中心办理。此外,异地办理中断社保时,应根据当地的标准执行:即按照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需要补缴的年限(可按月份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使劳动者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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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贯彻实施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010年01月22日
今年1月1日起,我省积极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各项工作。目前,我省参保人要求打印凭证及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截至1月20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共发放了486464份宣传资料,设立了436个政策咨询窗口,44091名参保人领取了参保缴费凭证,481名参保人办理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12月28日以国办发[2009]66号文正式下发,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重大政策的出台,破解了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难题。其要点包括:一是“跨省转移”,即《暂行办法》适用于跨省转移,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按照《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转移资金量、统一的转移经办规程,从而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省内转移的政策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二是“转移统筹基金”,即指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的12%转移单位缴费。三是“一地领取”,即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四是“权益累计”,即指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在不同地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五是“同样待遇”,即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是“终止退保”,即指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难是影响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也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也明确指出,要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关系亿万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一件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和实事。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退保”实际上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使这些劳动者在年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使劳动者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于我们广东这个农民工流动量和集中量都很大的省份,《暂行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就业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有力的推动了广东省“双转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也缓解了每年因无法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使大量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返乡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是全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是向着党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意义重大。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衔接政策,从而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间的转移接续。随着社会保险经办操作的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以及国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最终将完全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顺畅转移,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伟大目标。
2. 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了解
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劳社[2004]17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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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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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 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 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 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 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 属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 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方式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3. 广东省中山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可以当退休证吗
不能,他们的功能不一样,“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给你的哪一张是让你看版的,让你知道你的社保个权人基本信息,退休金计算公式,及你的退休金是怎样算出的,不起其他作用,看完了就完了废纸一张。
退休证是个人的退休身份证明,有照片,有退休年月日,但这东西基本没有用处,还不如一个老年证用处多。
4. 2020年中山市失业人员可不可以个人按月缴养老保险
这个的话如果是一个人的话那么是不可能的。因为的话如果说是以个人的身份去做的话专,那么说属他就是时间是按一年度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城乡居民最低的是养老保险的话,那么说他自己在是按年度来计算。来企业的话才可以按月来计算。因为企业它有一个比较的人口流动性。所以说你可以挂靠在一个企业上面,以后自己来交也可以。
5. 自己如何在中山市 给自己买社保
中山市目前有以下途径可以买社保:
1、个体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可以个人参版保了。
2、工作的话,签劳权动合同,公司给你上社保。
3、挂靠到别的公司去买社保。
4、户籍是中山市的可以用个人名义去买社保。
社保办理流程:
1、参保人到所属辖区人社分局申办业务;
2、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料审核;
3、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参保证明。
办理材料:
1、本人前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的,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相应的关系证明(如夫妻需提供结 婚证;同一户 口簿 的亲属提供户口簿等)。
(5)中山市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网扩展阅读:
参保注意事项
1、员工查询、打印本人明细参保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原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员工委托他人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社保卡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除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其余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查询、打印本单位员工个人参保信息的,需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查询证明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证明材料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查询、打印个人参保明细清单属不收费业务。
6. 目前广东中山市职工退休养老金每月实际可领到多少钱
要看您的工龄和工作单位的,还有从事的工种也有区别的,不可以一概而论的,不是每个人都一样的,即使是同一个单位,也会因为工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7. 2017广东中山养老金发放标准
你好,我帮你找了下,这个是最简单容易懂的,你可以参考下,也内可以自己搜下,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 (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山市自201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1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例如:“老王”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金,60岁退休,一直按照2000元/年标准缴纳城乡养老保险。他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如下:
基础养老金:1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35/139=504元
每月领取的养老金=110+504=614元
具体的养老金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中山社保中心
8. 中山市自由职业养老保险交清十五年到五十岁能拿养老金吗
自由职业者男60岁,女55岁以上才可以享受养老金,供参考。
9. 中山市退休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 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10. 在中山市怎样办理社保视同缴费转入手续
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还没进行参保交费(九一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书》;
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