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课老师有养老保险吗
代课教师 补交养老保险 很简单。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手续,须提供察搭以下材料:1.本人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 聘用胡灶合同书 )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败做拿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4.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㈡ 代课老师该如何买养老保险
按劳动保险法的规定代课老师是由学校代办社保关系缴纳养老保险的不是代课老师本人去办理这些事
㈢ 代课老师退休以后每月领多少
劳动者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属涉及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年龄-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诸多因素,具体的退休月领养老金月领金额,只有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当地的实施细则计算之后才能够知道。
一、工龄39年和40年退休工资差距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不同,差距一年,退休金会差0.8%到2%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差0.8%按照最低缴费基数60%缴费的。比如北京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是40%,那么待遇差会是0.7%。当然300%对应着就是2%社平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百分之百缴费基数缴纳的话,多交了这一年,会增加0.69%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按照60%的缴费基数缴费,增加0.414%的社会平均工资,300%则会增加2.07%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理论上差1.214%到4.07%的社会平均工资。
3.过渡性养老金。如果工龄后期缴费都一样,只是差的是最前面的缴费年限,也就是过渡性缴费年限。这样由于当时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影响就是0。基础养老金差一年还是会影响0.8到2%的社平工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后会差0.78%到3.9%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58%到5.9%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㈣ 教师代课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 养老保险政策 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 补缴养老保险 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 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 参加社会保险 ,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㈤ 湖北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
湖北最近出台了一个政策,但你爸早就被辞退了,辞退原因是什么?
马上会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你爸可以办。现在补办城镇保险交的钱太多了!!!你愿出钱当然可以。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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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民办教师补缴养老保险问题
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主要是,一补两保险。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肆碧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学校属事业单位,民办教师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另外,即使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属劳动争议的范围,学校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根据1995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予受理。其理由:虽然学校属于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民办教师的性质即民办教师具有双重性,既是农民(在家分有责任田、山等),又是教师,但不同于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地方政府负担(一是国家补贴,二是教育裂伍举附加费,三是集资),决定了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是一种聘用劳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橘拿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因为地方政府穷,一时拿不出资金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就不顾法律、政策规定,而不给民办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在过去,退休的民办教师都享有生活补贴。由于改革,取消民办教师以后,对于在教育战线上工作多年,但不符合转、退条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如果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人将自己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村教育事业,如果不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
㈦ 代课老师有五险一金吗
法律分析:代课老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一般社保缴纳的方式可分为单位缴纳,或者是个人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的社保则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单位可以帮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好几项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㈧ 被辞退的民办代课老师能否享受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社会 保障问题,一直牵挂着这部分人员的心,给予他们 社会 保障,是 社会 进步的体现,也是他们当年的付出应该得到的回报。
由于这部分人的情况比较特殊,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各地都在解决,但辞退民师不满意,离他们的期望值太远。而政府部门,需要对 社会 各类人员的社保进行平衡,不可能把辞退民师完全当作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很难完全达到辞退民师的期望。
综合各地对这部分人员的社保情况,我觉得把诉求和可能性拉得最靠近的路径,就是把辞退民师的社保分成两部分处理。
第一部分,按照其参加教育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教龄,这段时间,当作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该视同缴费的视同缴费。因为他们辞退的时候,教师没有缴纳社保这种说法,他们这段时间的费用,应该由财政负担。
第二部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办理,该自己缴费的,自己缴费。分期还是一次性缴纳,执行地方社保政策。
除此以外,还应考虑两方面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辞退民师的教龄,达到缴纳社保年限规定,个人不再缴纳任何费用,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即可。另一种情况,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的,加上灵活就业人员的年限,这部分,个人应予缴费。如果,辞退人员及其子女,属于贫困人员,可以免于缴纳,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代予缴纳。
如果这样,我认为辞退民师社保问题,可以得到很好解决。
由于建国初期农村基础教育非常落后,师资力量相当匮乏,为促使全民“扫盲”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乡只好聘用民办教师(当时叫社请教师)。这等同于“临时救火”,解农村教育之困难的“雇佣军”。
民办教师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教师,而且是长期的、艰辛的,他们与公办教师同属于公办中小学的教师,可没有编制,享受的待遇是集体支付一部分工资(有的地方是以粮食折价),国家财政补贴一点,充其量每月由5元涨到多年不变的40元。
民办教师是非编制人员,工作不稳定性,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谁会为他们办理和交纳“五险一金”?2000年左右,随着教育部清退民办教师政令下达,全国约有43.8万民办教师离开了学校,失去了无私奉献十几年、二十多年的教学职业,成了不是“下岗”的“下岗人员”。
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本就被“认证”为事业单位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也就不可能享受事业单位的 社会 保障。就是连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委等四部委的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1)妥善做好辞退补偿;...(2)纳入城乡居民 社会 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文件也没有落实到位,才是原办教师问题成为当下被遗忘的民生话题。
根据相关的文件指导精神,各省市区多数以着手并彻底地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遗留问题(主要是养老生活问题〉,这真的是一件好事。
但有这样一句话叫做”不在其政不谋其位”,把问题转枣悄换一下,既然不在其位,那么后面的一切都很难谋到,这也是事实。因为你毕竟以属被辞退了的……
尽管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在上世纪对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工作成绩是谁也无法也不配岩如能去否定的,但毕竟那只是一段 历史 ,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也只是 历史 中的产物,并且,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身份是农民【包括当年教书的上山下乡知青,回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当年的农村中小学校的师资来源就是这些当年风华正茂的年青一代。所以,根据现在的相关政策和 历史 原因,想要重新启动纳入事业编制,恕我直言,恐怕是不可能的。但以参保形式,如同云南与其他省市的方法那样,纳入企业职工 社会 养老保险应该不难做到,而且也是可行的。
【祝福曾经的同仁们身心 健康 ,安享晚年】!
黑龙江在2000年将在岗、在编、定员的民办教师实行了“一刀切”!1.从“关口”时间看:有八六年底前参加工作也有八六年后参加工作。2.从编制来看:84年教职工“编制标准”一直延续到2000年。3.从民办教师《任用证》和“国补”来看: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却推延到86年后才发《任用证》和“国补”;有86年后参加工作本该不发《任用证》却得到了《任用证》和“国补”;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培启在86年后只发《任用证》不发“国补”;有86年前参加工作经整顿在86年后只发给“国补”不发《任用证》…4.从资格证来看: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分“过渡”前和“过渡”后。“过渡”前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定的“资格”“职称”一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94年《教师法》实施后,教师资格实行“过渡”,从此教师《资格证》(由国家教委认定)和《职称证》分离。5.从民办教师的档案来看:黑龙江省在国家备案指标的民办教师的条件:86年底前参加工作,在编在岗、定员的民办教师,理当享有国家下拨的编内“国补”。但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属于合格民办教师。依据【83】教师字014号和教人【92】41号对合格民办教师应由县市教育行政(人事)部门建立统一编号管理的《有证民办教师档案》。它是管理编内有证民办教师考核、职称晋级、“民转公”等重要的备存的依据。如果是被“一刀切”错清的编内有证合格民办教师,享受事业编养老保险是理所应当的,而且地方政府还应该对此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干了几十年的老民办教师,国家才给每年每月10元钱,干了一辈子30年也就300元,同样都是为国家教育事业贡献,怎么差距就那么大呢?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哪个毕业班不是民办教师代的,有几个在全公社考第一的班不是民办教师代的,那个年代民办教师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天,而民办教师都在默默无闻地为教育事业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有时候教室漏了民办教师上房维修,课桌坏了民办教师自己借木匠工具维修,现在老民办教师老了就这样对待他们,精英们你们也很可能是老民办教师的学生,你们这样对待他们,良心何忍!
民办代课教师从来就不是编制内人员,怎么可能会享受到编制的事业保障呢?那这样的话,现在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岂不更尴尬。
民办教师是属于农民,原先的时候,他们通过教授学生来挣工分,后来取消工分制度之后,由各地方筹集教育经费补贴发放现金了。
1978年,国家统计的民办教师有400多万。后来国家采取将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格民办教师予以辞退的方式,逐步进行消化。2000年基本解决了民办教师的问题。所有教师只剩下了公办教师,也就是现代的事业单位编制教师。
2000年之后,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学校里的学生越来越多,为了弥补教师力量的不足,在城镇学校里面又出现了新的代课教师。
2011年,教育部牵头对代课教师进行了清理,全部予以辞退。
在2011年的对代课教师进行清退的文件里,提出对原先的民办教师,辞退没有发放一次性补偿的予以补偿,没有养老 社会 保障的要纳入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各地相关理顺文件出台的先后不一,河北省、山东省、青海省,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各地的普遍是对原先的民办教师,根据教龄,每教龄满一年,每月额外发放20元的教龄补贴。发放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合并,一起形成供养合力,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15年教龄的民办教师都能领取到400元左右。
相信随着我们国家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各项补贴政策也会重点向这一批民办教师们进行倾斜,不断提升他们的待遇的。
我们河南在2012年是给原民办教师了一个答复,就是按照教龄,每满一年到六十以后,每月发十元养老金补助费,政策是落实了就是太少了,就算是你干了三四十年,到时候也只是每月发给三四百元,够干什么,可以说啥问题也解决不了,至少也得每月每年三四十元,到六十以后每月能发上一千多元,还凑乎。
湖北省根本没有落实中央1997年32文件精神,将80~86年两次整顿严格筛选下来的优秀民师,用几个钱强迫他们接受,并将他们赶下讲台。这些优秀民师是在册在编的,因为他们手都有湖北省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绿色的,湖北省教育厅公章),省政府就给优秀民师办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没有医保。给继续反骋教书的民师发最低工资,他们真是冤。现在这些在编在册在岗的优秀民师强烈呼吁:落实中央文件精,还我民师公讨(他们属于事业在编人员,加工资,改保险)。
民办老师要像河南省的作法还是比较好,比例说明一位教师教40年,正式退休每月400元,但是和国家公办教育40年的话3500元月薪,那就有无壤之别,请政府领导考虑考虑能否适当提高一点对民办教师有40年工令退休养老金!
如果他对 社会 教育事业做了很大的贡献,是应该给他们一定的事业单位 社会 保障的。
业务能力强的话不可能干一两年,三五年就把他们辞退。肯定会一直录用。如果教的特别好的情况下,单位肯定会一直录用他们,那肯定就不是三五年的事情,有可能是十年,15年到20年也不一定像这种工作这么多年的,单位肯定要给他们一定的 社会 保障的。
㈨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教龄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
这个问题很清楚,此十年是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的。十年的代课老师是临时工,有工资发放表应该是聘用老师的工资表,你当时没转正,属临时工身份不属教师类事业编制,也不是企业编制。后来的企业合同制工人,如果不是劳动局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还不能算工龄只能是临时工,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不是劳动局招工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也不能算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是劳动局招工的有招工表的正式合同制工人,由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从合同制工招工之日起,到建立个人帐户之日止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计算养老金。但之前十年没有转正为正式教师时间不能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本人原曾是事业科研单位干部,曾享受正科待遇、工程师,后调入国企为高级工程师,国企改制后在大学为外聘老师十年,也就是代课老师十年,因不是教师正式编制,不算教师,不能享受教师退休待遇,只能作为企业退休。但原在事业单位工龄是可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我们国家编制很重要,哪怕是工作需要组织调动了工作,事业调企业,当时是没有区别,20年后就不同了,可企、事待遇天壤之别。退休待遇与原同事、同学成倍差距,找谁说理去?我和你一样代课十年,教出学生成千上万。退休十年了还代了几年课,现在学院还要我去代课,被我婉言谢绝了。学生和学校把你当老师,但政策和退休待遇没把你当老师,因此劝你不要想那十年的退休待遇了,自己看开点把身体搞好为上。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原代课教师的教龄,既不能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进行补缴费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
1、1990 2000年间乡镇教委聘用的代课教师,无论是中学、小学、还是幼儿园,都是临时聘用的非在编教师,发较低的工资或生活补助是正常的,不然谁乐意干?但是,这些代课教师按政策规定,已经不能视为正式教龄或工龄,也就不可能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合并计算退休养老金,不管现在的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
因为山东省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等)文件精神,着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比较早的。从1986年1月开始关闭民办教师入口,对1985年12月底之前聘用的民办教师,统一核实整档,逐级上报审核备案,直至省教育厅,为之后落实民办教师政策打下了基础。要求各地,之后不允许再招收新的在编民办教师,凡私自招收的不予承认。所以凡之后乡镇教委或学校私自聘用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临时工性质,不在教师编制之列。
3、连续工龄教龄是指国家政策认可的某些特定工作人员群体,在转为正式国家职工后、中间没有间断的工作年限。如在编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当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工就业的,社教工作队成员转为正式干部等等。代课教师不在这个范围,不管之后通过上师范成为正式教师,还是成为企业工人,其教龄都不能视为连续教龄工龄。
4、视同缴费年限专指由财政发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企业职工一般不存在视同缴费的问题,因为企业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要远远早于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养老金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计算。
5、如果提问者在任10年代课教师之后,没有正式就业就工,而成为农民或城镇自谋职业者,又没有参加企业或其它 社会 养老保险,那么根据山东的政策,经核实到60岁退休时,可以领取每一年教龄每月2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显然,提问者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1990年至2000年属于乡镇教委聘任的小学代课教师,后来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并缴纳养老保险,现即将退休。过去10年的教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你这种情况,我认为是不符合计算国家连续工龄认定的条件的,因此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你从事了10年的小学代课教师,将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岁月贡献给了乡村小学教育事业,理应得到全 社会 的尊重。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是 历史 遗留问题,很多人当初也为自己能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而自豪。虽然当时的待遇不是很高,但每月还有一点现金收入,至少不会每天风吹雨淋到田间劳作,这也是很多当初农村青年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初衷。
我高中毕业以后,也是从事过民办教师工作的,只不过我只当了一年的民办教师就出去当兵了,之所以当年要从民办教师的岗位上出去参军入伍,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前程。退伍回乡以后,我报名参加了当年的高考,而且考起的也是师范类院校,毕业后分配到了县里的中学教书,后来又调到机关担任公务员,下海,我的人生经历也充满了传奇色彩。我在机关工作时,当年为了多挣一年的工龄工资,向当时的县人事局申请将我在当兵之前从事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为正式的工龄,后来县人事局批复,认定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
我是在重庆市办理的退休,当时重庆市的社部门在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对于我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的规定,也不认可当初我们县人事局的批复文件,这样我在办理退休时这一年担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就没有计算。
我一直认为当时重庆相关人社部门的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立即向相关人社部门写了申请,要求认真复查认定结果。我申请复查以后,重庆人社部门经过复查,认为我I担任民办教师以后出去当兵,回来考起的是师范类院校,而且毕业以后从事的是教育工作,所以是符合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中有关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不但认定我当民办教师一年的工龄有效,还从退休之月起补发了少算一年工龄的养老金,以后每月我的养老金多了100元左右。
对于民办教师工龄的认定,原国家教委在答复湖北省教委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请示时有一个复函,即国家教委教计字(1986)179号,目前这个179号文件就是作为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龄认定的主要依据。按照该复函的规定,民办或是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之前从事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要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179号文件的规定,其核心的要点有三条。一是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的职工;二是民办教师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三是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根据这三个要点来对照你的情况。你在成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之前,担任了10年的代课教师,但是合同制工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职工,这是需要认真界定的,即使认定你的合同制工人属于国家正式职工,但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以后要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只有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前担任民办教师或是代课教师的工龄才能计算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你虽然在成为企业职工之前有10年代课教师的工龄,但从国家教委(1986)179号文件规定的三个要素来分析,你从民办教师成为企业职工以后,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也没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所以我个人理解你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认定为国家连续工龄的条件的,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建议你将自己的情况向当地社保部门做一个咨询,以当地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完全应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养老金!因为原代课老师是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是《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朋友们,你们说呢?
再者说了,和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同时代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农村的劳动年龄不也算退休工龄了吗?朋友们,对吧?
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工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代课教师的代课教龄视同工龄)
《劳动合同法》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课教师即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 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 社会 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应该是事实上的公民权利。
朋友们,这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代表公民指定的!对吗?
原代课教师,现企业职工将退休,原代课教龄时间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国家早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问题,也是老生常谈并形成了 社会 共识的问题。现在旧事重提只能加深人们对既往认知的回忆而已,对题主期待问题的真正解决,是毫无任何正面作用的。
按政策规定,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只有正式转为公办教师后,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才可以与批准转办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这个政策规定是十分清楚与明确的,是毫无疑义的。
而且,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只有批准正式转办为公办教师之后,而且转办后本人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否则,是不能被合并计算的,也就是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
与此同时,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能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是有严格的政策规定的。比如,多次从事民办教师或代课老师工作,只能从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或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才可以与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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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之前的代课教师或者说原民办教师确实处于政策空档期。
民办教师,最初由国家设立的,集体筹办、国家备案。为了弥补农村地区教学力量不足,招用的一大批人员。1978年,我国民办教师数量达到了顶峰,471万人。
在当时,我国教育力量明显不足,这些民办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质量也是参差不齐。1986年,国家明确各地教育部门停止招用民办教师,然后国家开始了艰难的民办转公办的过程。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明确要在2000年底之前停止民办教师制度。采取的措施是“关、转、招、辞、退”,最终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了公办教师,当然也有部分教师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
其实,停止民办教师以后并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学校教师力量缺乏的问题。尤其是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很多城镇学校孩子数量越来越多。为了弥补教学力量的不足和一些教师的病假、产假问题,后来又出现了代课教师。
2011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基本思路也是通过招聘考试等方式将代课教师逐渐转正。但是明确将代课教师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对于原民办教师一般是通过各地政策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原民办教师是可以在认定教龄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山东、河南、江苏等很多地区是将原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达60岁时,没有享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一年教龄补贴10元到20元。如果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了职工养老金,则没有任何补贴待遇。
山东省也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执行的,主要是针对2002年12月31日前,曾经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没有被其他单位招录的。教龄补贴标准,每年教龄多发20元。代课教师参照有关标准发放,但是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所谓的连续工龄,本身概念指的是国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凭借职工档案等材料认定的年限。当时这些职工无须缴费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主要是依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对而言,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性质和这些职工不一样。尤其是代课教师相当于现在的编外人员一样。所以,是无法视同缴费年限的。
不过,还是希望有关教育部门能够重视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有关养老待遇,对于教龄补贴标准能够适度提升,最好能够参照在编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待遇的一定比例发放,这样能够更加公平。
所谓代课老师,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是临时工,而临时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计算工龄的,所以,你这种情况,代课教师期间是不能计算工龄的。当然也不能和后来的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就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你后来招收为合同制职工,从你入职开始就应该缴纳养老保险,因为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当然,缴费初期,如果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可按视同缴费的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如果没有缴费,什么都算不上。
我们这十多年以前是不可以,但是前几年却有一次机会可以。当时是无论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只要发过工资,拿到工资复印清单,盖单位章,就可以视作已开户,可以补缴不足的养老金,年满后领取养老金。再后来又有失地人员也可以一次机会补缴养老金。只是机会错过就没了。
㈩ 代课老师能够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代课老师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