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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9 00:01:06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养老金,一般会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到满十五年为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交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一、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携带: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纳养老保险的好处为:
1.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2.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待遇。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㈡ 温州养老保险实施的好处

温州的社会保险和全国的社会保险是一样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五险”。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单位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至2.4%;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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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温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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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年龄应区分以下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宽绝时,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2、在当事人参保的是城镇职工社保的前提下,参保人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且达到该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的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达到15年;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纳巧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我国《社会保险法》、洞租《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㈣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2012年2月10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进行修正;根据2014年12月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四)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标准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养老待遇;
(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区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一)按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二)按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5元缴费补贴;
(三)按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缴费补贴;
(四)按8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5元缴费补贴;
(五)按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90元缴费补贴;
(六)按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95元缴费补贴;
(七)按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八)按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
以租赁、入股等形式长期(10年以上)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财政补贴标准根据流转农户选择的缴费档次,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持有效期内温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户籍关系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市区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或者遗赠,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含)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3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1.缴费5年(含)以下的,按1元/年计发;
2.缴费6年(含)以上、10年(含)以下的,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
3.缴费11年(含)以上、15年(含)以下的,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4.缴费16年(含)以上的,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含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凡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财政每月再给予30元的高龄补贴;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且已享受政府高龄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下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2014年7月前参保的人员可以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2014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第三十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应当根据省政府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区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浙政发〔2014〕2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老农保参保关系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市区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本办法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农村居民,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余额部分,生活补助对象可按照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第三档30%的金额,按市区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已经按照《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07号)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的,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今后待遇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调整,死亡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除知青、水库移民外,不再按照《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办理城镇老年居民新增参保业务。
第三十五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㈤ 2021温州个人缴纳社保新政策

一、2019年温州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
2018-2019年温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15276元/月)确定,下限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55元/月)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5092元/月)确定。

2018-2019年温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2%,个人缴2%;

补充残保金:公司缴1.5%,个人5元。

二、温州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 补缴条件
1.要求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可以补缴中断部分,但不享受中断期间的待遇;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往前补缴,只能从当月开始缴费);

2.经劳动仲裁或司法判决要求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

3.各种因缴未缴、按规定可以补缴的情况;

4.在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参保的人员。

补缴材料
(1)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劳动仲裁裁决书或司法调解书或《招工录用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书。

(2)事业:在职人员最新工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档案等

补缴流程
(1)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年限补缴审核表》,盖章或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业务管理员。

(2)业务管理员对《审核表》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再报科长复核。

(3)科长复核无误后,交业务管理员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温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临时缴费核定单》。

(4)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窗口缴费。


㈥ 温州社会养老保险

温州社会 养老保险 比例于2017年进行了调整: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 社会保险 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谈粗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 工资 总额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凳镇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含没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99元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5.2%,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1%下调为0.5%(4月份仍按1%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执行。

㈦ 温州养老金可以领取多少钱一个月2022 温州养老金计算公式

温州养老金可以领取多少钱一个月2022温州养老金计算公式,下文就随我来看一下。
一、温州养老缴费基数查询(最低标准)
缴纳项目
基数
企业比例
企业缴纳金额
个人比例
养老
3957
14%
553.98
8%
二、温州养老保险领取额度
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
计算方法:
月养老金待遇=基数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银竖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意:(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过渡性养老金(各省市并不相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我们我国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已经参加了工作的人。这部分人大多是1992年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
温馨提示:
1、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2、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3、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消息为准。
4、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5、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要求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余液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锋毁大划算。
三、温州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要求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㈧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建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02-25 发布机构:建瓯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数: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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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现就完善《建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瓯政综〔2011〕49号)和《建瓯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瓯政综〔2012〕50号)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提高参保缴费性政府补贴标准。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二、扩大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重点优抚对象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市残疾人由残联负责认定。
三、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夫妻增加缴费性补贴。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参保缴费阶段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性补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夫妻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认定。
四、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㈨ 温州市平阳县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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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00元交的话,每年的政府补贴是50元。因此,不算利息,假设你租宏缺只交15年,简单计算的话,养老金=60+59.3+30=149.3元。依据《平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养老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绝唯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弊辩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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