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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2-18 14:57:25

1. 青岛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2

一、青岛养老保险缴费标准2022
1、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划分12个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2、缴费不足15年可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若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3、缴费超过15年增发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政府按年给予参保人员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5、严禁多领冒领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对存在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核定多领、冒领的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予以追回。
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6、养老保险跟随户籍转移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迁入人员,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迁入地规定参保。
二、青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210元
10月24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惠及青岛市104万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养老金近期将全部发放到位。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惠及青岛市104万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养老金近期全部发放到位。
近年来,青岛市建立和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升。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近年情况来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双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青岛市自2010年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已先后7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比国家标准高112元。另外,2019年青岛市还建立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政策,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5元、10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青岛市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着力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养老保障水平。

2. 2019年青岛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要为自己的母亲投一份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这是作为子女应尽的孝道!可敬!
楼主的母亲是青岛周边农村的城镇户口,最应考虑的是参加青岛市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因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可以基本实现“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实现“养老无忧”的目的。当然,如果经济条件较好的话,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相应的保障也较好。
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没有国家(政府)的财政补贴,相比较而言,投保费用高而保障较低。
实际上,这是国家(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制度以来,青岛市出台的更为有利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时,国务院出台了“新农保”制度(国发〔2009〕32号)后,重庆市相应出台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64号),确切地讲,应当是重庆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做出的修订调整。重庆市的政策文件的突出特点就是“施行城乡居民全民社保”,不论是农村户籍还是城镇户籍,只要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后,北京市也相应出台了类似的“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决“全民社保”问题。
山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新农保”政策,而青岛市政府则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直接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
目前,在市内四区、以及城阳区、即墨市试点,计划三年内全面覆盖。推广到胶南市,也并不遥远。
另外,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新农保”的缴费额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青岛市政府为市内四区又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共计九个缴费档次,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同时,文件规定允许“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或许,推广到胶南市时,胶南市政府也会增设缴费档次的。
相关文件(官方文件,可以查询政府官方网站)可以提供给阁下。如果需要政策解读文章(内容太多,无法发送)的话,请告知电子邮件地址,以便奉送给阁下。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政字〔201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先行推开,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推开。
二、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政府负担,其中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市),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区(市)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区(市)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区(市)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市)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市)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市)要每年在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市地方新农保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二)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办能力建设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区市管理、分级经办。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管理。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市、区(市)、街道(镇)、村(居)四级经办网络,健全市、区(市)两级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街道(镇)和村(居)要有专人负责居民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参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行全市联网。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青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一、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1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分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及老年生活补助。以新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新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也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必须缴足15年),或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人口很多,不少农民没有工作就在家务农,其可以购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样等年老后也有养老金待遇,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目前,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档次有12个,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每月155元,这是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账户余额除以139计算。

4.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备积累式,建立个人帐户。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解、支付、登记建档等日常工作。
村和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第三章保险对象和保险费缴纳第七条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八条投保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第九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第十一条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第十二条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帐户。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所缴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第十五条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期间的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继续投保。第十六条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已缴纳部分的养老金。第十八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第十九条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期限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步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上缴费可从微信、支付宝、社保app任选一个app进行缴纳。登录后,绑定个人信息,根据提示进行缴费。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上怎么交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网上完成缴费:
1、微信缴费:打开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然后选择参保地所在省市,再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进行登录注册,绑定个人信息,即可进入缴费入口,根据提示支付费用即可。
2、支付宝缴费:打开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省直社保服务”——“网上缴费”;同样要进行身份验证,绑定个人社保信息,然后才可以支付相关费用,完成缴费。
3、社保APP缴费:很多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保APP,可以直接在上面进行缴费,比如湖南的叫做智慧人社、北京的叫做北京人社APP、安徽的是皖事通APP、海南的是海易办APP等等。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晚缴费日期是多久
不同地区的社保缴费时间都是不一样的,居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当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大部分地区的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晚缴费日期是2022年的12月31日,一般是从2022年的9月1日即可开始缴纳。也有的地区的集中缴费期结束的比较早,比如青岛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时间是2022年9月1日到12月20日。因此具体你所在的参保地什么时候截止缴费,要以当地的缴费信息为准。
三、错过了集中缴费时间还能参保吗
错过了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时间是否还能参保要看当地是否允许补缴。有的地方是未在集中缴费时间按时参保缴费的人群,可以延长到来年的2月底或者3月进行参保缴费,但有的地区可能会要求这些人群自己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助部分。有的地方是没有设置补缴方案的,错过了集中缴费时间,那就视为放弃参保,无法参保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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