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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5 00:33:37

⑴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增发金额是什么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每月增发30元左右。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全省实行统一办法,分为固定额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同时对高龄人员适当倾斜。固定额调整部分为统一按照每人每月34元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为统一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增发,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16年至2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2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5元。按上述办法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与本人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为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养老金的1.4%增加;适当倾斜部分为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
增发就是上调养老金,补发:就是从规定增资日,到实发这个期间时间段补发给调资人员。
增发养老金是一种激励机制,国家以“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政策,来适当的增加高龄退休人员与艰苦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代表了政府对这些退休人员生活上的照顾。

⑵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能衔接”。坚持从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⑶ 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2019

南京社保规定: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03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300元,同时每月缴纳10元大病医疗救助费。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月补足标准按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确定。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3.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4.据市民政局7月1日起,南京低保标准从目前的81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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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南京养老金计算方法(最新)

南京养老金=南京基础养老金+南京个人账户养老金
1、南京社保基础养老金=(南京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南京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南京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基数x养老保险缴费比例x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一、养老金是什么
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2022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
二、养老金的分类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七条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⑸ 南京市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哪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的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2015年12月,根据宁编字﹝2015﹞82号文更名为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市水务财务中心)。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同时挂“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牌子),内设办公室、工务科和质量安全监督科,编制人数15人,现有人员14人,主要职责是:参与重点水利工程立项前的前期规划、可研论证等工作。

负责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

2014年6月,经市编办批准,增挂“南京市水利财务中心”牌子,其主要承担全市水利系统财务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⑹ 在南京工作工龄38年,个人账户16万元,2022年退休养老金有多少呢

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是以2022年1月逐渐实施的,在各个省、市辖区、自治州的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江苏省的实施细则是最新,按这个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凡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除开养老退休金、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之外,还需要测算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或者视同缴费年限,做为测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期限。

因为1995年以前的缴存基数广泛不太高,绝大部分的薪水无非就是200块左右,假如缴费指数为1.0,缴费年限为8年,乘于12%,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为38400元,除于120,每个月过渡性养老金320元。依照这个办法计算出来的过渡性养老金,与终身有效的过渡性养老金方法对比,其实就是划不来的。

总的来说,南京工作年限38年,个人帐户16万余元,2022年南京办退休,依据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测算方法,依照2021年的计发数量测算,每个月的养老退休金为3030.12元,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为1151.08元,过渡性养老金为320元,总计每个月养老保险金为4501.2元。假如2022年的养老服务金计发数量发布之后,养老退休金一部分还会继续提升,宣布测算后还有一定的补差,但整体区别并不是很大。

⑺ 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劳福字[1999]18号)
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1号)医疗保险
1、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2003]111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0]259号.doc工伤保险
1、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3、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4、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管函[2003]1号)
5、工伤保险基本知识生育保险
1、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劳社医〔2006〕2号)
2、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3、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3号)
4、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17号)
4、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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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南京养老金

南京养老金个人缴费下月提高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6月22日电 从今年7月1日起,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将由现行的6%提高到7%,这是南京第二次提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

据悉,1999年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从5%提高到6%。今年除了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再次提高到7%以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也将由现行的18%提高到22%。

有关人士介绍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的。根据1998年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分年过渡的办法逐步统一到20%;职工随着工资收入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目前,南京市企业缴费比例已统一到20%,而个人缴费比例估计在2003年前将从7%提高到8%,在达到8%之后将会有一段稳定期,市民不必担心个人缴费比例会年年涨。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将最终趋于一致。因为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将来不管市民在什么性质单位工作,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南京社保缴费基数明起上调

下月起(2005年7月1日),企业、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的养老金参保费用将有变化了。
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南京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调整标准和办法。确定市级和江宁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8813元,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由4264调整为4704元,下限由原来的853元调整为941元。
据介绍,18813元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南京市目前实际情况做出的。这次缴费基数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数的90%确定,执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据介绍,下限为941元的月缴费基数比原来的853元提高了88元;溧水、高淳两县的缴费基数上限分别为3880元、4241元,下限分别为776元、848元;原江浦、六合两县的缴费基数为16932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4233元,下限为847元。
根据南京市企业执行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政策,企业缴纳21%,个人承担8%,今后,企业和个人应当缴费的最低养老金数额分别为197.61元和75.28元。
根据规定,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全部由个人承担,调整后的缴费为941×22%=207元,比调整前的188元增加了19元,也就是说,以自由职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自今年7月1日起,每月多花19元保险费。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及符合按月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844元;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中的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标准的计发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执行;2004年度参加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865元。

⑼ 南京养老金计算方法公式

南京养老金计算方法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1年正式出台。南京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要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南京市社保部门将在今年5月中旬对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并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按就高原则,重新确定养老金计发水平。同时,对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有所增加的,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

新计发办法将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

核心提示:按照老办法,每个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时,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大家都一样。但是,新的计发办法彻底改变了这一现象,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那么基础养老金越多。

基础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以此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0%。

名词解释:“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上一年度”是指结算年度,目前养老金结算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其中,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为1992年1月到退休上一年度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数。也就是个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个人缴费基数/199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前一年个人缴费基数/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比如说,参保人张先生1992年参保,2008年退休,那么他的参保年限是15年。其个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个人缴费基数/199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个人缴费基数/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

延伸阅读:

南京市养老金计算新办法政策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对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于1996年1月实行的,1998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微调,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对参保缴费激励和提前退休的约束作用不明显,个人缴费状况与养老保险待遇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2、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性养老金、账户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其中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水平的高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标准一样;账户性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计发月数均为120。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参保人员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待遇计发紧密结合,激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延长缴费年限。

3、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也就意味着,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4、为什么要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设置新老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过渡期。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即对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但按新政策,过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退休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新办法高于老办法80元、150元以内的,按实加,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超过80元、150元的部分,再乘以10%、30%。200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标准。

5、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哪些人群?

我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按照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涉及到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重新计算,但它不同于养老金的调整,一般只有缴费年限在35年左右、历年缴费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人员,才能增加养老金。

另外,对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如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有所增加的,还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

6、此次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政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咨询?

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12333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登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网站查询或者直接到水西门大街61号咨询接待处咨询。

7、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即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不一致,其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从2007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核定时间不同于批准时间,为方便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例子:

例如,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实际应从9月(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养老金。

又如,某高级工程师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这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就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为准。

9、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是否一定要一次性退保?

现在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另有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书面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在2006年7月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人员,均可按照此规定选择是否延续缴费。

10、过渡期养老金新计法办法是否考虑高级职称人员的增发数?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计发办法是一种义务与权力更加紧密挂钩的办法,即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多少和退休年龄来确定养老金,并不涉及职称,一般来说,高级职称人员工作期间缴费基数普遍高于一般人员,那么在养老金中也会有体现。

11、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已达到15年,现未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不缴费?

只要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且有劳动报酬的,不论是否已缴满十年,都应继续缴费。对失业期间无缴费能力的,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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