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养老金调整方案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B. 广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保金调整
关于2014年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 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在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一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数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161.com/)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2014年3月7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
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14年3月7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4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本市实施年度调整的相关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备案。
C.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问题
因为各地的基数不一样,具体的也不好说,我现在给你一个实例你套用一下吧!
甲某,男,1946年12月生,广州市属某国企固定工,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起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至2006年12月年满60周岁。1994年1月~2006年12月的个人缴费工资记录见表1。
表1:甲某个人缴费工资记录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时间
2001.7-2002.6
2002.7-2003.6
2003.7-2004.6
2004.7-2005.6
缴费工资
2688
3011
3279
3316
时间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742
4050
解答:甲某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
(一)已知的相关数据。
1、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
2、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元。
3、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5年6个月(审核至1992年6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将1993年12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计算在内,即甲某的视同缴费年限按27年计算。
4、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为:14年6个月(从1992年7月至2006年12月)。但在计算养老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起计算,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中,即甲某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3年计算。
5、甲某的缴费年限为:40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6、市本级视同缴费指数=1.201(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7、市本级视同缴费账户“每满1年记账额”:1685.30元(查《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可知)。
8、市本级个人缴费费率一览表。
时间
1994.1-1995.6
1995.7-1997.6
1997.7-1998.6
1998.7-1999.6
费率
2%
3%
4%
5%
时间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
费率
6%
7%
8%
8%
9、2006年7月后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1.98%。
10、甲某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为31.5年。
11、甲某2006年6月30日前在广州的缴费年限为39.5年。
12、截至2006年6月底,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1421.88元;截至退休前,甲某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3688.19元。
(二)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①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1997.7-1998.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1646
全省在岗职平
444
444
593.00
688.00
761.00
缴费指数
1.122
1.178
1.614
1.826
2.163
时间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2001.7-2002.6
2002.7-2003.6
缴费工资
1823
2016
2249
2688
3011
全省在岗职平
808.00
853.00
942.00
1152.00
1307.00
缴费指数
2.256
2.363
2.387
2.333
2.304
时间
2003.7-2004.6
2004.7-2005.6
2005.7-2006.6
2006.7-2006.12
缴费工资
3279
3316
3742
4050
全省在岗职平
1485.00
1666.00
1843.00
1997.00
缴费指数
2.208
1.990
2.030
2.028
②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122×6+(1.178+1.614+1.826+2.163+2.256+2.363+2.387+2.333+2.304+2.208+1.990+2.030)×12+2.028×6
=314.738
第二步: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1.201×27年×12个月)+314.738]÷[(27年×12个月)+(13年×12个月)]
=1.466
第三步: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1.466=2927.602
第四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984.92元/月
第五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33688.19÷139=242.36
第六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
=498×2%×6+523×2%×12+957×3%×12+1256×3%×12+1646×4%×12
=1772.04
②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记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补齐总额
=[1993年所在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1685.30×27.0)+(55572×8%-1772.04)×1.37
=49166.09
③计算视同缴费账户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退休前)的利息。
利息(按半年计息)=483.03
④计算退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
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
=49166.09+483.03
=49649.12元
⑤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过渡性账户总额÷120
=49649.12÷120=413.74元
第七步:计算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641.02元
(三)计算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2005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06年6月前在我市的缴费年限×1%
=
=170.64元
(四)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第一步:计算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85)×20%
=517元/月
第二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31421.88÷120
=261.85元
第三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①先计算实际缴费指数。
实际缴费指数=缴费工资÷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甲某每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结果如下:
时间
1994.1-1994.6
1994.7-1995.6
1995.7-1996.6
1996.7-1997.6
缴费工资
498
523
957
1256
本市职平
403
523.00
718.00
847.00
缴费指数
1.236
1.000
1.333
1.483
时间
1997.7-1998.6
1998.7-1999.6
1999.7-2000.6
2000.7-2001.6
缴费工资
1646
1823
2016
2249
本市职平
971.00
1093.00
1194.00
1350.00
缴费指数
1.695
1.668
1.688
1.666
②计算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实际缴费指数之和
=1.236×6+(1.000+1.333+1.483+1.695+1.668+1.688+1.666)×12
=133.812
③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临界指数×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的实际缴费月数)
=[(1×27年×12个月)+133.812]÷[(27年×12个月)+(7.5年×12个月)]
=1.106
④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1350×1.106=1493.10
⑤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909.61元
(说明:1.418为2001年至2005年各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的乘积)。
第四步: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17+261.85+909.61=1688.46元
(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因为,新办法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984.92+242.36+413.74+170.64=1811.66元
高于旧(原)办法养老金1688.46元
所以,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养老金-原办法基本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控幅
=1688.46+(1811.66-1688.46)×10%
=1700.78元
因此,甲某按粤府96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700.78元/月
D. 退休职工安葬费问题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
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
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
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 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 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
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
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2006〕96号文计发办法
(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对比按差额计发
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
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
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
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
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
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
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
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
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
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
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
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
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
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
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
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
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
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
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
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
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 广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7月1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这不禁让许多人好奇,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这不禁让许多人好奇,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第一点2022年的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8元,为近六年的最低水平;第二点是2022年,缴费年限挂钩提高了挂钩年限,以往都是以缴费年限15年为基数,今年提高到了20年;第三点是2022年高龄倾斜调整,把75岁、85岁年龄段取消了,实行了以10岁为一个增加年龄段,而且加发标准也比往年都低。
据此,笔者认为,广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虽然增长的幅度在下降,但是总体上还是保持着上涨的趋势,也是无可厚非的。
F. 广州退休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在定额调整的同时,养老金还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二)挂钩调整: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钓。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据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G. 广州市今年养老金是如何调整的
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广东省近五年养老金调整情况进行比较,主要有三个特点。总体调整水平为“降””降“”降“。
1.调整时间提前近一个月。去年,广东省发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消息的时间是在7月6日,今年,则在6月23日就公布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比去年发布调整时间提前半个多月。
2.定额调整水平有所降低。2021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为近五年最低水平,比去年定额调整水平降低了15元。
3.养老金挂钩调整“一平一降”。2017年以来,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一直保持一个调整水平,2021年仍实行了,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2021年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进行了大的调整,降低调整水平,比2020年降低0.4%,为近五年最低点,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的降低,也是符合今年大的方向,有利于养老金水平高低差距的控制,避免养老金水平调整拉大新的差距。
4.倾斜调整水平降低幅度较大。高龄倾斜调整在2019年、2020年细化高龄年龄段后,倾斜的调整水平实现了新的突破。2021年,高龄倾斜调整实行了新的高龄年龄段的划分,由原来的六个高龄年龄段,改为今年四个高龄年龄段进行调整,调整水平大幅度降低,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年龄段分别增加30元、50元、100元、300元,与去年调整水平相比降低一半还多。
法律依据: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3号)第三条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H. 广东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广东省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为: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挂钩调整部分,每人每月按照调整前的养老金发放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此外根据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没有增加1元,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三、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