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广泛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形成体系完备、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的核心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性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四个项目。
丹麦和德国同一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国针对职工,丹麦针对全部人口,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政府发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即1601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
1984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体国民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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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养老保险制度起源国家
在工人阶级斗争的强大压力下,德国于1889年颁布《老年和伤残保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先后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许多退休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为此,美国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员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证所有台法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开始着手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务院于1951年公布、1953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等项社会保险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的保险费,其中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当时规定的养老金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70%。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1958年,又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中国城镇劳动者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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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国家是哪些
日本、德国、韩国、法国、卢森堡、塞尔维亚等1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保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根据协定,日本免除中国在日本企业的派遣员工以及船员、空乘人员、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缴纳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的义务,中国将免除日本上述在华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此外,与中方人员在日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子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申请免除在日期间的社保缴费。
(3)与中国签订养老保险协议的国家扩展阅读: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D. 公司聘用的韩国籍和德国籍人员怎么缴纳社保谢谢了,大神帮忙
除德国,韩国之外国家的外籍人士,根据现行法规,只规定上工伤保险。基数和比例,比照公司本国国籍人士确定。德国,韩国人士,与中国签订了协议。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劳动部2003年160号文件。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160号颁布时间:2003.09.2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厅文件劳社厅发〔2003〕20号关于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中德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中韩协议》)已分别于2002年4月4日和2003年5月23日开始生效。现就执行《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人员(一)凡不能提供由德国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出具的《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的在华就业的德籍人员(以下简称“德籍人员”);(二)凡不能提供由韩国国民年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在华就业的韩籍人员(以下简称“韩籍人员”)。上述人员中到我国境内就业时已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免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享受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二、关于参保项目(一)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二)韩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三、关于缴费时间及缴费比例、基数征收在华就业的德籍、韩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从《中德协定》和《中韩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四、关于经办程序(一)在华就业的德籍和韩籍人员在我国参保,须出具居留证件、有效护照或能说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到当地(或就业许可证核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参保的德籍、韩籍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数据库中建立参保人员中、外文姓名、国籍、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号、码等信息。(三)德籍、韩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人民币缴纳。(四)德籍、韩籍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五)德籍、韩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境时,须出示公安部门核办的出境手续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管理其参保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次性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德籍人员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五、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一)在华德籍、韩籍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符合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取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其委托的国内代理人按月支付养老金,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本通知第四条之(五)规定的材料,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二)在华德籍人员按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区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失业的,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本人离境,从办妥离境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并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在华德籍、韩籍人员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涉及我国对外政治、经济合作等多方面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德籍、韩籍人员在当地就业和参保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在华德籍、韩籍人员的缴费记录、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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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 有哪些
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第9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与德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与韩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两份双边协议规定,德国、韩国在华工作人员能提供德国、韩国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德方在华人员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韩国在华人员免缴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