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社保的条件:
1、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贰』 山西省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2022年1月起,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始缴费。集中缴费期为1月1日至6月25日,在此期间,每月的1日到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从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因此,2022年度的缴费既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包括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大同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若缴费人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也可以通过协作银行网点自助机或柜台、办税服务厅社保缴费专用POS机、现金缴费等线下渠道办理缴费。
『叁』 山西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
山西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已确定。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即4081元、2448元和1632元,对应金额为9794.4元、5875.2元、3916.8元。
山西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山西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
山西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山西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肆』 山西省20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交划算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交划算呢
个人交费。根据政府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的交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等,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档次进行交费,多交多得,当地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2.
集体补助。集体补助,顾名思义,就是集中大家的力量一起保障参保人员交费。如果有条件的农村,可以集体组织,对有困难的参保人员给予交费资助,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当地设置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
政府补贴。除了个人缴费之外,当地人民政府也会有相应的补贴,不同的缴费档次,补贴
『伍』 太原养老保险在哪办理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等多家社保经办机构集中于为民服务中心,办理社保业务将更加高效。太原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单位首次参保: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属地社保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市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地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