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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递延型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2-12-30 05:51:24

『壹』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满足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为了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而进行的自我补充。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完善,2009年将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将实行全国统筹。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完善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留出空间。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预示着我国已经进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
2009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其中,涉及保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上海建立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税款的一种个人年金计划形式的养老保险方案。由于劳动者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和领取养老金时所处不同时期而导致的边际税率差异,将使投保人能够享受很大的税收优惠。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作用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和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1、解决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职工仅拥有基本养老保险,使职工退休后工资替代率偏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退休前相距甚远。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远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尤其在“养儿防老”已逐渐成为历史的今天,劳动者的工资替代率较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该发展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个人年金计划的劳动者给予税收优惠,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个人年金账户,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和鼓励劳动者加入此项个人年金计划具有重要作用。
2、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导致的税收不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目前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主要为具有垄断优势和员工收入水平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和知名跨国公司,大多数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因经济条件限制基本上与企业年金制度无缘,从而造成了有条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大多数尚不具备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面临诸多养老难题的不公平现象。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未能消除我国企事业单位之间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还扩大了不同企事业单位员工之间的养老保险差距。通过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劳动者均可参加此项养老计划,即都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这将缓解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公平问题,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解决保险业面临的发展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使补充型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缓慢。目前,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证老年人温饱需要,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仅覆盖5%左右的劳动者,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层次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更是严重不足。但是,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提速,以自我保障为主要形式的补充型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水平,更可以带动补充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的保险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内容
(一)、税收优惠
在对年金计划征税时,通常面临以下三个问题:⑴雇员个人向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⑵当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所得税。⑶当退休雇员从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三个可征税点的差异,分为了8种类型,其中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即为TTT、TTE、TET、ETT、TEE、ETE、EET、EEE。采取EET的税收优惠模式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案。即允许投保人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该模式是缴纳时免税,支取时缴税,所以将提高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二)、相互转换
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双重转型,造成职业选择自由度的扩大和职业流动率的提高。企业年金以企业为组织单位,该模式必将成为我国年金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年金制度应进行整体的统筹安排。
我国应加强企业年金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间的联系,使之成为年金制度中互补的两部分。在实际中,拥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劳动者,当其与原单位解约,来到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后,其原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可以作为现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继续使用,从而实现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相互转换。由于其缴费方式都是DC模式,同时年金资产的运作与监管也相类似,所以相互转换的制度较易建立。
(三)、投资运作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职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对资产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受托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分别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功能外包实现对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监管。
保险公司可以取得除托管人外的其他三个执照。在投资运作方面,保险公司相对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销售能力强,业务增长迅速;产品多样化,能够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高市场效率。而且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占有先发优势,积累了较多的客户资源和管理经验。所以保险公司应作为年金账户投资运作的主力军。
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意义
(一)、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劳动者加入年金计划,既可以扩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又将增加养老保障的层次,所以此举在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这会减轻投保人未来的保障压力,从而缓解由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社会矛盾。
建立此种政策型养老保险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与年金之间的协调。随着年金制度的发展,整体养老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从而缓解当前企业所承担的基本养老费用过高的情况,将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增大其盈利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促进市场繁荣
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使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直接受益,丰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业绩。同时养老保险是长期保障型险种,将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
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减轻劳动者因未来保障不足所产生的焦虑,从而减少家庭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萧条的时期,又可通过支付养老金等方式维持一定消费水平,为经济适当升温。
随着年金账户中资金的积累,一方面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另一方面资金在固定资产中的投资会促进我国经济建设。
(三)、刺激企业年金的增长
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纳入到年金框架中,其最大优点在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企业年金的缴费包括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面,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使职工享受更多优惠。由于当前的企业年金制度只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并不了解企业年金。但如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得到普及,那么更为优惠的企业年金将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因此会形成使劳动者到拥有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去工作的激励作用。所以,一方面企业更愿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人才,另一方面则是留住现有人才的必要措施,这种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一)、税收方面的可行性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一是此种延迟纳税与我国现有税法相抵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在购买时允许税前扣除,但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补缴税款。因此该政策的落实还需要一定时间来改变税收方式和政策,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及政策的长期影响。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而且税收的增长高于GDP的增长,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实行延迟纳税对我国的即期影响不大。就长远来看,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会大增,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会增长,这对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少有一定弥补。同时由于对当前消费的刺激,带动消费领域税收的增长,该政策会对未来的税收产生递增作用。
(二)、政策方面的可行性
虽然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没有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税收优惠,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学术讨论来看,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已是大势所趋。
而且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税率应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率比例保持一致性,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依托于已建立的企业年金框架,其缴费部分、投资运作部分、国家的优惠及监管部分,都已有了相对成熟的机制,因此改革成本相对较小。同时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相互转换制度的建立,将实现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年金计划的融合,这将有利于国家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统筹。
(三)、市场主体方面的可行性
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只需增加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管理。另外还可能因劳动者保障水平的提高而使企业所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降低,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会对企业产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压力,当然从长久看待,此举会促进企业发展。由于保险公司存在着巨大收益,所以一定会大力推广此种保险。对于劳动者,国家还需加大宣传,使更多劳动者了解到此优惠政策,从而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国家应适当提高缴费率最高限度,与企业年金总体水平相当。当然这会加大职工的经济负担,所以应允许职工按照自身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缴费率。
六、总结
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此举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扩大年金计划覆盖面,解决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的税收公平性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而解决我国老龄化社会时期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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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4月12日,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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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肆』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现在全国推广没

没有。截止2022年11月18日,我国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在福建省、上海市、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区进行试点,并没有进行全国推广。该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何时落地

你好,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中保信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五)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六)试点期间税收征管。

1.关于缴费税前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试点地区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并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陆』 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现状

两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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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通过实施个税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居民参与其中,有利于提高百姓的自我保障意识,也有利于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根据公告,个人在缴费环节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国家用“真金白银”提高了百姓的受惠度。

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公告称,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柒』 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

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那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起征点多少,下面就来看看吧。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起征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定了!很快,你用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钱,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将可以税前列支,退休提取的时候再扣税。有人说,这相当于在试点城市或地区将个税起点从3500元提升到4500元。
例如:小马(化名)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如果其每月购买了1000元税延养老险,其当期需交税(5500-3500-1000)*3%=30元,当期少交税65元,一年少缴税780元。不过,小马现在少交的税款会在养老金领取时缴纳,其缴纳的公式就是退休时的养老金收入*0.75*0.1。如果小马不购买税延养老金,现在每月缴税95元。如果购买税延养老金,每月1000元,每年交满12000元养老金,交满20年,按5.5%的年收益复利计算,领取时每月缴税237元。不过该数字考虑了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按5.5%年复利计算)带来的养老金增值情况。如果不计算投资收益,仅按1000元每月的缴税额,那么未来每月缴税75元,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依然具有一定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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