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养老金有异议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养老金有异议找哪个部门:养老金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反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退休职工养老金属于哪个部门管谁晓得
退休职工原来属于企业的退休办公室管,没有离退休办公室的属于人事部管理,现在属于街道办事处管理,养老金属于人社局管理。
3. 养老保险归什么部门管理呢
养老保险归社保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 予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社保局时养老保险的监管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八、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
九、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
十、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十四、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
十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二十一、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二十三、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
二十九、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
三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二、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
三十三、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十四、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
三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
三十六、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十七、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农村养老保险该找哪个部门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赢利社会保险项目,它指农村户口居民(含普通农民,进城务工进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支付一定劳动所得,进行投保缴费,再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老年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已超过12%,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将来一对夫妇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孩子,单靠家庭已不能解决养老的问题,必须预先储备积累资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别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年龄参保对象为农村户口居民(含普通农民,进城务工进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参保年龄是18周岁到60周岁。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年限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灵活,目前没有固定要求,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缴纳档次。可以一次性趸缴,也可分年度缴纳。三、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增值农村养老保险费利息按同期银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记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自动调整。四、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程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农村养老保险中心承具体业务,农村户口居民可到当地县级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参加保险。五、养老金领取投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下月起,到县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领取《领取证》,养老金发放手续,也可到农保机构指定银行领取存折,领取标准根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缴费年限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值利率确定。投保人在生存期内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为止。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其个人缴纳全部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领取期内保证领取十年养老金,在十年领取期内身亡时,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按标准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养老金。六、养老金转移投保人迁出本地其保险关系(含资金)可转入迁入地农村保险经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其保险关系或退出本保险。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农村养老保险中心承具体业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四、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五、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六、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七、待遇调整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九、基金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经管理服务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十一、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管理、计发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十二、精心组织试点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哪个部门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经办管理,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镇),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7. 养老金退休金协调属于政府啥职能管辖
一般由人社局和财政局管辖,具体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3
8. 中国养老保险的经管机构
实现和保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收支平衡,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及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模式转轨中的巨额成本,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困境。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消化转轨成本、规避不足清偿风险来实现养老保险基本财政收支平衡的改革之路。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境现状
(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巨额累积结存,但是个人账户"空账”数额更大,截至2009年底已高达12526亿元。其中,对我国13个省、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调查显示,共做实个人账户基金1570亿元,仅占目前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17609亿元的8.9%,“空账"金额仍高达16039.4亿元,"空账"率超过91%,"空账"金额占当年全国财政总收入68477亿元的23.42%。更为重要的是,空账规模还在继续大幅度增加,2009年的个人账户“空账”额就比2008年新增了2484.7亿元,新增“空账”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63%。因此,如果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继续增加,即使国家财政加大向养老保险的拨款力度,严重的"空账"问题也难以解决。
(二)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2009年,我国的养老保险“空账"仅涉及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2l567万职工,因此,如果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对现行制度扩面,个人账户的"空账"资金缺口必然会再次大幅度增加。现有的数据表明,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增加及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城镇就业人员比率的提高,与个人账户"空账"额增长有密切的正相关关系。根据2008-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08年、2009年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分别比上年增长1716万人和1616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城镇就业人员的比率增长分别为3.85%和3.21%,相应地个人账户"空账"额在2008年增至1.4万亿元,2009年又新增2484.7亿元。
(三)我国财政长期赤字导致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划拨补空困难
白1990年以来,我国财政除2007年稍有盈余外,一直赤字运行,2008-2010年财政赤字额分别为1262.31亿元、7781.63亿元、6495亿元。因此,即使考虑到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在支付过程中是一个流量序列,每年600亿元左右的“空账”划拨填补都是一个很难克服的问题。如再考虑到“空账”规模的继续增加和财政收入有可能出现的波动,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的财政划拨补空会更加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财政困境的原因
(一)转轨成本增加导致个人账户巨额"空账"
在现收现付制度下,政府用在职职工的缴费来支付已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因此,这时不存在个人账户,也就没有相应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而在确立了“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后,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制,但同时也承认了改革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已积累的未来养老金权益,这样,就会出现之前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弥补问题,也就是转轨的成本。这部分本来应由国家负担的转轨成本,却被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于是,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各地利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通过对个人账户的透支而解决养老金支付问题,结果导致巨额的个人账户“空账”,且规模不断扩大。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
现收现付制具有管理简单、能够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再分配的特点,而且在人口总量变化不大、人口年龄结构合理的情况下,不仅能实现财政上的收支均衡,还不存在清偿上的风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加剧,既有的各种平衡必将被打破。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至2030年前后,人口老龄化将达到高峰,60岁以上人口总量约3亿,超过总人口的20%。这意味着缴纳养老金的人数将迅速下降,而养老保险的受益人却急剧增加。养老金受益者与养老金缴纳者的人数比例,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1:10上升到2004年的1:3已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正是预先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开始从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制。然而,由于巨额的转轨成本和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到来,"统账结合"制仍无力解决养老保险金缺口问题,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即将到来,因资金缺口所产生的财政困难还将进一步加剧。
(三)经济分权增加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
经济分权是指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下放及1994年以前的财政包干和之后的分税制。通过经济分权,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自主的经济管理权和决策权,并获得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激励,这无疑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但从另一方面看,经济分权却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因为经济分权虽然能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由于主要把经济增长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使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也主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甚至在短期经济增长的利益驱动下,无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听任单位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空账"额度日趋增加,体制改革的财政困难加剧。
(四)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总量水平低
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瞒报职工人数,少报缴费工资基数,由于短视行为,职工个人主观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费"的缴纳相对于"税"缺乏强制性,难以强制性征缴,结果造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处于较低水平。2007-2009年,我国包括养老保险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收入为8729亿元、10805亿元、12780亿元,分别仅占当年GDP的3.3%、3.4%和3.8%,而2007年时,美国、英国、奥地利、法国、德国、瑞典社会保障收入占GDP的比重已分别高达7.0%、8.3%、15.8%、18.0%、16.5%、12.9%。这表明,我国本就突出的养老金财政困难,由于筹资总量水平低而更趋恶化。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区域分割导致财政失衡
一方面,在工业发达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劳动力相对年轻化,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负担相对较轻,基本养老保险金有大量结余,而根据现行的制度,这部分基金结余无需上缴。另一方面,在工业落后地区,特别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由于劳动力相对老龄化,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负担相对较重,甚至有些企业无力缴费,不但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用于支付当前养老金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缺口也相当大,需要中央财政的补贴。结果出现因基本养老保险金区域分割无法实现全国统筹,部分地区需要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补贴,而部分地区却存在巨额的基金结余的财政失衡现象。预计2030年前后,当现阶段拥有大量基金结余的地区面临养老金支付高峰时,不但同样会面临财政上的困难,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剧这一财政失衡。
三、解决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财政困境的对策
(一)在实现养老金统筹的基础上,合理消化转轨成本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虽然存在巨额的个人账户“空账”,但也有相当规模的累积结存,如果能实现养老金统筹,这部分累积结存可在安全有效的营运机制和环境下用于投资,投资盈余用于弥补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成本。美国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和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都已在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范例。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律监督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完全有条件利用累计结存进行投资盈利,以消化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转轨成本。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调整养老金的收支和管理机构,补足人口老龄化产生的养老金缺口
与“费”相比,“税”具有强制性和法制化的特点,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不仅税基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还能通过税收的设计,特别是通过税收的优惠减免设计,激励企业积极缴纳社会保障税,增加养老金统筹部分收入。目前,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分割现象,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外,还牵扯到人事和财政部门,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和管理成本高昂。这种方式继续下去,不但根本无法实现转轨成本的合理消化,而且也无力应对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巨额资金缺口。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养老金由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缴,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划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的支付管理,由特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累计结存的投资盈利,最终补足人口老龄化产生的养老金缺口。
(三)加强审核力度,提高养老金的征缴水平
我国目前的经济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在养老金保险和短期经济增长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导致征缴无力、“空账”运行的主要原因。如果在经济分权的前提下,把养老金的征缴管理和内部审核作为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政治集权的框架内,不但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的内在矛盾,而且还能提高养老金征缴水平,缓解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财政困境。
作者:于民陈茜
出处:《经济纵横》
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类别:改革与发展
库别:中经评论子库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 农村60岁以上养老金属于那个部门管理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取资格公示。
1、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2、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9)养老金监管协调部门扩展阅读: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0. 退休职工养老金属于哪个部门管谁晓得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发放退休养老金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