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事项名称
办理退休审核业务
二、设定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三、申请条件
1、正常到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职工个人档案;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4、《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一份;
5、与审核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每月8日至24日办理当月到龄的人员
六、办理地点
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9-12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3536390、0551-63536117
八、办理流程
审核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计算养老金并打印《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
附表: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职工退休申报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郊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统一管理。第四条合肥市劳动局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县和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为扣缴。第八条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到2000年,全市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 %;1998年,各企业按照2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降低到第九条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1%,达到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第十条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暂按16%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一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个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以后随职工个人缴费每上升1%,划转部分下降1%,最终到3%;
(三)上述两项的利息。
职工1996、1997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按省劳动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对职工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由企业负责与职工核实,载入《职工养老保险手第十五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第十六条职工因中断工作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第十七条统一制度后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第十八条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依法继承;由企业缴费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第十九条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内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⑶ 2021年安徽省养老金上调细则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要求,安徽省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挂钩调整部分,实行与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同时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为进一步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关怀,今年对我省高龄倾斜办法调整完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对2020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补齐至上述标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⑷ 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新政策
2021年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4、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5、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政府代缴费人员可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⑸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还是在老卡还是调整到居民一卡通
安徽城乡养老保险缴费已经调整到居民一卡通了。
安徽省全面启动居民服务“一卡通”居民持社保卡可享“一站式”服务。
安徽省第三代社保卡遵循国家统一标准,卡面样式和卡内文件结构全省统一,在全国率先加载“居民服务一卡通”标识,卡内统一加载了交通“一卡通”应用,同时为长三角“一卡通”和各市特色应用预留了空间,能有效支撑居民服务各项应用场景。
⑹ 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1、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安徽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2、同时,当地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2. 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