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介绍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日期】专 1997-12-25【生效日期】 1998-01-01《云属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 昆明 农村养老保险
是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业绩所做的规定,这个保险是没有强制性的。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第四条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缴费标准为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在享受上述财政缴费补贴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参保人鼓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第七条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参保人在本(市、区)内转移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九条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2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根据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州(市)级管理;有条件的州(市)也可直接实行州(市)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财政专户原则上不再新设,在各地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各地经办机构的收入户、支出户开设在农村信用社。
第十四条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要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本地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州(市)要根据本办法确定有关政策,并认真指导试点县(市、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现有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基础上,切实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不断充实人员,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试点地区要不断加强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农村居民自觉踊跃参加新农保。
第二十条试点启动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另从去年12月1日云南省政府在昆明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上了解到: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也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从中可以看出云南省的每一年缴费档次可以根据参保人的收入情况自行选择,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今年选择的缴费档次是300元,明年你也可以选择其它档次(100元、200元、400元、500元)来缴费。
云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详细的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1000乘以15年+政府最低补贴30乘以15年=15450除以139=每月111+基础基金55=166
年满60周岁时每月所领取的养老金是:基础养老金(现在最低是55元,不断上调)+(个人所交养老保险费之和+每年政府补贴+利息)除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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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昆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昆明社会保险制度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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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14:32:00
云劳社发〔2005〕17号
各州(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49号令)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按照2004年1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3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一)缴费标准及档次
本意见实施后,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缴费标准为2000元,之上设立五个缴费档次:3000元、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供参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新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元这个起始缴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按个人所选择的档次缴费,多缴多受益,少缴少受益。
新参保人可以按照自行选择的缴费档次选择一次性足额缴纳或分次缴纳。分次缴纳的,实行按年龄段分比例缴纳的方法进行,即:
1、年满18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其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所选缴费档次最低数额的30%,且必须在未来5年内使这个比例达到50%,10年内达到70%,15年内达到100%。
2、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所选缴费档次最低数额的40%,且必须在未来5年内使这个比例达到60%,10年内达到80%,年满60周岁前达到100%。
采用分次缴纳的参保人,须向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二)最低缴费标准
针对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设立10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凡已参保但原来的缴费达不到这个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可自愿在5年内补缴至1000元;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自愿在年满60周岁前补缴至1000元。
原参保人也可按新参保人的缴纳档次缴费参保,原个人账户积累额视为新缴纳金额,不足所选档次标准的金额由参保人补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问题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所在集体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1997年49号令中的第十条之规定,给予参保人所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档次数额20%左右的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能超过本单位人均补助数额的3倍。参保人的缴费升入高一级档次时,集体单位应该按照对应档次追加补助。
集体补助的原则为: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其所在集体承担补助责任;个人不缴费,集体不补助。鼓励个人全额缴费参保。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家庭养老的补充形式在农村推行,采取个人账户和责任金、调剂金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个人账户内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集体补助部分和利息,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分段计算,用于兑付参保人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二)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基金管理体系。省级负责全省基金的管理运营;州(市)级可以单独运营基金,但连续两年达不到基金增值要求的,应上解省级代为运营;县级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收缴保费、管理个人账户和负责养老金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基金全部上解到省、州(市)。
省、州(市)级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运营时,通过合法的市场化运作达到保值增值目的,增值部分按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分别记入责任金和调剂金。严格责任金和调剂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责任金只用于养老保险金的支出;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的不足。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问题
(一)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并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未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参保人,若其个人缴费低于起始缴费标准,则一次性计发养老保险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其个人缴费高于起始缴费标准但低于所选缴费档次数额,则按实际缴费数额计发养老保险金。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10年保证期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除正常死亡、农转非和户口迁移外)退保的,只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不计息),原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并入基金。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并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可以按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不愿补缴至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按照原规定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逐步实现过渡。
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考标准见附表。
五、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使用和兑付发放,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应该对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全过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月领取养老金参考标准测算表
附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月领取养老金参考标准测算表
档 次
最低缴纳金额
最低积累年限
最低月领取标准
最低档
1000元
不限
10元/月
一档
2000元
10年
20元/月
20年
25元/月
30年
35元/月
二档
3000元
10年
30元/月
20年
40元/月
30年
50元/月
三档
5000元
10年
50元/月
20年
65元/月
30年
85元/月
四档
10000元
10年
105元/月
20年
135元/月
30年
175元/月
五档
15000元
10年
160元/月
20年
205元/月
30年
260元/月
六档
20000元
10年
210元/月
20年
270元/月
30年
350元/月
说明:1、“最低月领取标准”按照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的2.5%的复利测算。当执行利率发生变化时,“最低月领取标准”也将发生相应变化。
2、具体领取标准只要达到所选档次规定条件的,按“最低月领取标准”计算,低于或高于规定条件的,按照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金额分段计算。
3、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之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4、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越早,积累期限越长,将来享受的保障水平就越高。
4. 云南省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如何购买我是农村户口,没有工作种地的,怎样购买自己的养老保险
很简单,社保的费用一般从公司账上扣,或者由公司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代收。
你的养老缴费手册如果在你手中的话,那就不要把钱付给公司,不闻不问就OK了。
公司不会为你负担这笔费用,自然会想办法帮你解决。
反正这件事肯定要你们单位出来办理。你自己凭一己之力找谁也没有用。就算劳动监察也不行。
要不跟单位领导谈谈,社保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来的。如果他不帮你转出来,法律上会认同你还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你是可以向他要求每月的工资的。你要把对他有害的情况告诉他。
领导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也许会帮你办的。
农村社会保险怎么让农民买账
财政支农费用中增加农村社保补贴金
部分减免农业税强制变为农村社保金
为流动农民开设养老保险金动态账户
为失地农民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
编者按
六千万元与参保农民命运攸关的养命钱,竟被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以增息升值为名出借给他人,造成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2月8日,视点版以《六千万养老钱是如何被挪用的》为题,报道了这起挪用农保基金案的前前后后。
六十余家报纸、网站几乎同时转载了这篇报道。
“目前,民政、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的公益性基金基本上无人监管。如上级无要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过问,管理部门的领导如果心术不正,就会为一己或部门利益挪用基金。”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总能抓出一堆不廉洁或是不作为的官员。问题早就存在并有所反应,为什么管理者总是后知后觉?”
……
从网友的评论中不难看出,农民养老钱的安危受到极大关注。
农保基金管理存在哪些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解决呢?王永超
“村干部说养老保险好,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到时会不会给钱。后来一想是国家办的,国家总不至于骗咱,就决定先少缴些,看看再说。”山东省泰安市农民晏应盛的说法,反映出部分投保农民的矛盾心理。
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统计,2003年我国农村参保人员223.9万人,其中乡镇企业参保人员139.7万人,累计参保人数5428万人,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共有197.6万人,人均每月领取养老金只有40元。如果扣除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人数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计算农村农民的缴费和养老金的发放,按照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民的参保年龄为20至60岁,分2元至20元10档缴费,若每月缴费2元,10年后参保农民每月仅能够领到4.7元的养老金,15年后每月也只有9.9元。
据了解,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档次,即每月2元。由于管理费增加及银行利率下降等因素,参保者实际领取的标准可能还要低。从投保的实际状况看,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这一目的根本难以达到。
农民不愿买农保账各地退保现象增多
“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可谓困难重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四川省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朱荣宗忧心忡忡地说。
朱荣宗说,目前,各地农保办法不统一,大多数农民认为这是地方行为,担心时间长政策会变,养老金难兑现,因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另外,参保范围和对象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交叉,政策界限不清。如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有的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专家杨立雄介绍,民政部从1990年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两年后向全国推广。“高峰时全国大约有八千多万农村人口入保,但这一数字从1998年开始下滑,目前只有五千多万人,也就是说,15年来,占中国人口60%的农民绝大多数都没有加入社会养老体系之内,其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土地和子女。”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杨立雄认为,主要原因是,尽管按照当时的政策,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扶持、集体适当资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保给予补助,其集体补助、国家政策扶持难以实现,致使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这是导致部分农民中断投保的原因之一。”此外,朱荣宗认为,近十年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农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最高时的12%下调到2.5%。按原来的较高利率计算的养老金难以兑现,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保基金保值都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是导致部分农民退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农保没有统一法律地方立法依据不足
海南省海口市委党校科研开发部主任、农村问题专家王天意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
“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王天意说,他曾到烟台、青岛、苏州等地农保部门考察,各地农保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规定显得有点过时,实践中难以行得通,而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结果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
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不利开展农保工作
王天意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负责救济、低保和社会优抚,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对象的保险,还有扶贫部门搞的也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孙涛把农村社会保障的这种管理体制比喻为“三驾马车、五龙治水”。
他认为,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保工作的推动和开展。不仅如此,全国各地农村养老保险部门的归属也是五花八门,有成立农保公司的,有归属社保部门的,有归属劳动部门的,这种状况也加剧了各自为政。
政府财政出资扶持设立动态个人账户
孙涛建议,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主要是引导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也有利于社会安定以及缩小城乡差别。
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把减免的农业税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变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地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减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负担。
目前阶段应该允许农民用所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缴纳养老保险金。这种做法只是过渡时期短期使用的一种形式,应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逐步取消。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哪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增加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
同时,借鉴支农和扶贫专用基金的经验,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赞助基金。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企业、乡镇企业、城市居民中的高收入阶层以及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等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赞助部分养老保险金,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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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近日,根据小编的调查发现,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都发生了基本的调整,其中给大家分享一下云南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新方案。
2015年6月1日起,云南省施行的《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为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云南省财政出台六项财政补贴政策,为城乡养老险参保人员派发红利,六项财政补贴政策为:
基础养老金补助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在中央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加发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补助。
缴费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50%,州(市)、县(市、区)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长缴多补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
重度残疾人补助对年满55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提前发放每人每月60元的养老补助。对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丧葬补助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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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第四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维持原有的县(市)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过渡到地、州、市级统筹。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具体业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财政给予支持。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第八条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第九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费率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前款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费率未达到13%的,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办法实施后满2年起,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二)统筹费率超过13%的,按实际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2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1%的统筹费率。
(三)统筹费率超过21%的,采取个人缴费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相应降低1至2个百分点的办法,最终降至21%的统筹费率。第十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一般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所在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入个人帐户。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两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减少1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记入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7.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8. 云南城乡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
缴费标准为普通对象320元每人每年。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正逐步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缴费。 云南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已经逐步开始,缴费时间截止为2021年12月25日。
一、个人养老保险办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
3、保费
4、申请书等即可。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填写《XX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参保。
2、公共职介机构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为申请人建立参保档案,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手续。
3、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申请参保缴费证明的,应携带代理机构出具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9. 云南省村干部养老保险
(一)补助对象未参加政策性养老保险的村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及2008年4月1日起任职的村综治专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1、受到刑事处罚的;2、受过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的;4、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二)补助标准1、对正常离任的村干部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包括大队长等相应职务,下同)一年补助50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间断任职经历分别计算,下同);每任村文书(包括大队会计,下同)、村计生专干职务一年补助400元。2、对在任村干部的以往任职年限的补助标准为:每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一年补助500元;每任村文书、村计生专干、村综治专干一年补助400元。从2009年起,在任村干部不再享受此补助,有关待遇按《关于调整村(社区)两委会办公经费和村(社区)干部待遇的通知.(三)补助办法1、专项补助用于村干部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总额,不足部分自付,结余部分不补。2、对已达到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如政策允许并本人仍愿意继续缴费且尚未享受完任职补助的,可继续享受,补完为止。3、对已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和具有以往任职经历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均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4、对未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采取逐年补助方式,按其所任职务高低顺序及相应年限予以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所任职务的相应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年满60周岁后仍未享受完补助的,其余额用于缴纳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5、对未年满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在离任后采取逐年补助方式,对其以往任职年限予以补助(补助方式按第4条执行)。对任职至60周岁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其以往任职年限补助在一次性缴费时予以兑现。6、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任村“五职”干部,如在任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党内撤职以上处分、被依法罢免行政职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非正常离任的,于处罚、处分生效或非正常离任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对离任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于处罚生效次月起停止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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