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规定
法律分析: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规定政策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⑵ 上海养老金标准
法律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个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和滚存的利息。
个人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衍生问题:
养老保险应该如何交纳
如果当事人有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交纳,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如果当事人没有单位,是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则应该由当事人每月自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⑶ 2020年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今年养老金上涨5%,调整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上海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也遵循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2020年刚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今年养老金调整。
按照通知,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其中,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上海的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是每人定额增加75元;
二是按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
三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3%。
另外,企业退休人员中2019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在以上三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⑷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五条(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八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九条(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第十条(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第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⑸ 上海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国家人社部公布了养老保险新政策后,各地陆续对于省内市具体情况拟定了合适省内市的新政策,作为缴纳社保工作人员,要立即积极根据政府部门门户网、新闻报道、党建报刊等官方网规定的方式掌握当地颁布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呢?律图给你解释。
一、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关养老保险转移
凡参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上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流动性工作的,其基本上养老保险关联的转移延续,依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有关贯彻执行国务院分享城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移延续暂行规定的通告》(国家人社部发[2009]18花了7天时间)、《关于做好城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联转移延续多个实际难题建议的通告》(国家人社部发[2010]70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之上是有关上海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一些哪些信息的解释。新政策的确立是因为更强综合养老保险基金的应用,增加满足条件的未交纳个人社保的员工在本身有意向的情形下能够一次性补交全额的养老保险花费,那样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到养老保险金了,新政策提升的这一条文是十分个性化的。
⑹ 上海养老金补缴新政策2021年
法律分析: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具体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之后,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社保补缴在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相关网点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⑺ 上海市2022年养老金出台新政策
根据与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对比发现,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依然从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倾斜部分进行调整,上海2022年养老养老调整有一个亮点,二个“变化”,一个“不变”,实际上,就是“减少定额部分、取消工龄调整,提高挂钩调整比例、保持高龄调整”,下面为你深度介绍2022年上海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1)减少定额部分、取消工龄调整:定额调整从2022年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70元,降低5元;取消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按22.5元计算。
(2)提高挂钩调整比例:挂钩调整由基本养老金为基数2.3%提高到3%;
(3)保持高龄调整:2022年不变的是对高龄人员关怀,跟2022年高龄调整一样,2022年底前男满65周岁、女满60岁每人每月享受高龄养老金20元。
⑻ 上海社保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1、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2、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3、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可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实施范围。
⑼ 2021年上海社保减免最新规定优惠政策
一、2021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官网权威发布的信息,上海市全市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为10338元;
那么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平均工资60%,也就是6202.8元,缴费上限为平均工资300%,也就是31014元;考虑到疫情,为了降低企业缴费负担,缴费下限暂定为5975元。
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4%
按照最低档次缴费:5975*24%=1434.72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1.5%,也就是687.47元;
在职人员缴费: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8%
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比例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0.5%
像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通常比较高,私企缴费比例相对比较低,不少是按照最低档次缴费,如果按照最低5975元档次,那么在职人员每个月养老保险扣478.24元;医疗保险扣119.56元;失业保险扣29.89元;
灵活就业人员每个月养老保险加上医保,最少扣2122元;在职人员相对压力比较小,养老、医保和失业保险最少扣628元。
二、个人交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怎么样?
假定个人按照100%的缴费基数缴费,也就是缴费基数10338元,缴费20年,那么60岁退休大概能够领多少呢?
基础养老金:(10338/+10338*缴费指数0.6)÷2*缴费年限20*1%=1654.8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338*8%*12个月*20年÷计发月数139=1428元
个人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654.8+1428=308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每年有利息,由于利息浮动无法准确估算,最终实际退休金比3083元要稍高一丢丢。
⑽ 上海市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法律分析:主要规定内容为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第一条 2021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第二条 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第三条 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第四条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步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